2016年财税36号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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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界定(一)、普通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一)、纳税人的分类(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发布时间:2016-04-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2016年36号财税全文解读

2016年36号财税全文解读

2016年36号财税全文解读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二、销售额的外币折算(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兼营行为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电信服务赠送货物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十六)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国税权威对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1、此次营改增都涉及哪些行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及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适用税率是多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4、营改增后,上述行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计税方法有哪几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目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财税36号文解读

财税36号文解读

财税36号文解读财税36号文解读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2016年财税36号文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年财税36号文解读根据国务院部署,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这项税收新政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

那么,与之前政策相比,这两个税种的政策规定有哪些变与不变呢?契税“六变”、“七不变”变化一: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非”普通住房减半征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

5%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这里,原政策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那么,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非普通住房”即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减按1。

5%征收契税,与原政策规定3%相比减征50%。

变化二: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下减按1%。

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也就是说减征2%,这是这项税收新政减征力度最大的优惠政策,旨在鼓励更多的普通居民换购新房。

变化三: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上减按2%。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通知明确“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仍为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之举。

变化四:强调“诚信”。

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变化五:根据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除北、上、广、深外地区执行。

变化六:上述契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不变一:家庭唯一住房且90平方米以下减按1%。

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仍是原政策的延续。

不变二: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普通住房减按1。

2016年财税36号文件内容

2016年财税36号文件内容

2016年财税36号⽂件内容2016年财税36号⽂件内容 第⼀章纳税⼈和扣缴义务⼈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纳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是指个体⼯商户和其他个⼈。

第⼆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式经营的,承包⼈、承租⼈、挂靠⼈(以下统称承包⼈)以发包⼈、出租⼈、被挂靠⼈(以下统称发包⼈)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为纳税⼈。

否则,以承包⼈为纳税⼈。

第三条纳税⼈分为⼀般纳税⼈和⼩规模纳税⼈。

应税⾏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为⼀般纳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为⼩规模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不属于⼀般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体⼯商户可选择按照⼩规模纳税⼈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般纳税⼈资格登记,成为⼀般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般纳税⼈条件的纳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般纳税⼈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经登记为⼀般纳税⼈后,不得转为⼩规模纳税⼈。

第六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在境内发⽣应税⾏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为增值税扣缴义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个纳税⼈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制定。

第⼋条纳税⼈应当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进⾏增值税会计核算。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发布时间:2016-04-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财税[2016]36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2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 新政: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新政: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016年财税36号文解读

2016年财税36号文解读

2016年财税36号文解读2016 年3 月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 号文,明确从2016 年5 月1 日起,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体系,并明确了适用于上述三大行业的相关增值税税率和具体政策。

本期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中,我们分析了营改增政策概述及对所有行业的影响。

此外,为便于贵公司参考,我们还将同时发布三份专门针对三块的快讯,分析这些政策变化的重要影响。

敬请注意,鉴于所有行业的企业都会购买、销售或是租赁房地产,并且所有企业也都会消费生活服务及金融服务,我们建议贵公司对三份快讯都给予关注。

换言之,行业快讯不仅聚焦于这些特定行业的服务提供方,同时也聚焦于这些行业的服务接受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快讯是我们在90 多页的36 号文发布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准备的,因此仅代表我们的初步想法。

背景多年来,我国间接税制是双税种并行的税制,增值税普遍适用于货物相关行业,而营业税普遍适用于服务行业。

由于营业税是对供应链中各环节重复征税的税制,通常被视为低效率的税收形式。

因此,自2012年起,我国政府便开始逐步实施由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的税制改革。

在营改增试点初期,适用于特定行业的营改增政策是逐省市推开的,而最近的几次扩围,则是在全国范围内按行业逐步推开的。

最后收官阶段的营改增则是采取“大爆炸“的方式,即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剩余的所有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其中三个重要板块是: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包括酒店业、餐饮业、医疗、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等从政策角度来看,这些行业是增值税改革难度最大的行业;从经济角度而言,这些行业是对中国财政收入有着重要影响的行业。

从政策角度来看,对这些行业适用增值税将会遇到重重挑战,因为:在交易基础上可能很难衡量金融服务的增值,这也是为何大多数国家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原因;房地产交易收益可能产生于被动活动(即房产价值上升),也可能产生于主动地对房产进行改善,例如建筑和施工。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财税36号文件营改增新政策提到哪些内容呢?改革后有哪些事项发生变化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一、税率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财税【2016】36号文解读

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财税【2016】36号文解读

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财税【2016】36号文解读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而直租和经营性租赁则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有形动产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动产则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内容接近五万字的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如何规定?为什么36号文要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税率?新的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究竟有那些影响?本文将就以上内容展开论述。

一、 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规定1、36号文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思想36号文的核心思想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售后回租业务和直租业务分别纳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更多的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税,税率为6%。

直租是融资和融物的结合,税率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动产租赁税率为17%,税率和物本身的税率一致。

我们谈到融资租赁业务时,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而以往的税收政策并未完全反应融资租赁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的属性,本次36号文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虽然低,但是租息进项税不得抵扣。

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租息不得抵扣,36号文颁布之前,承租人可以抵扣售后回租租息进项税。

2、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继续保留,且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2013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即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解读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解读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解读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学习文件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学习文件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发布时间:2016-04-21 编辑:秋霞手机版下面为大家整理提供关于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的详细内容,快来阅读了解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36号文件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36号文件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36号文件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是什么意思】,房地产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指南对36号文中有关房地产业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归纳,随着行业办法等规定的出台,我们将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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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税36号文解读2016 年3 月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 号文,明确从2016 年5 月1 日起,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体系,并明确了适用于上述三大行业的相关增值税税率和具体政策。

本期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中,我们分析了营改增政策概述及对所有行业的影响。

此外,为便于贵公司参考,我们还将同时发布三份专门针对三块的快讯,分析这些政策变化的重要影响。

敬请注意,鉴于所有行业的企业都会购买、销售或是租赁房地产,并且所有企业也都会消费生活服务及金融服务,我们建议贵公司对三份快讯都给予关注。

换言之,行业快讯不仅聚焦于这些特定行业的服务提供方,同时也聚焦于这些行业的服务接受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快讯是我们在90 多页的36 号文发布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准备的,因此仅代表我们的初步想法。

背景多年来,我国间接税制是双税种并行的税制,增值税普遍适用于货物相关行业,而营业税普遍适用于服务行业。

由于营业税是对供应链中各环节重复征税的税制,通常被视为低效率的税收形式。

因此,自2012年起,我国政府便开始逐步实施由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的税制改革。

在营改增试点初期,适用于特定行业的营改增政策是逐省市推开的,而最近的几次扩围,则是在全国范围内按行业逐步推开的。

最后收官阶段的营改增则是采取“大爆炸“的方式,即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剩余的所有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其中三个重要板块是: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包括酒店业、餐饮业、医疗、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等从政策角度来看,这些行业是增值税改革难度最大的行业;从经济角度而言,这些行业是对中国财政收入有着重要影响的行业。

从政策角度来看,对这些行业适用增值税将会遇到重重挑战,因为:在交易基础上可能很难衡量金融服务的增值,这也是为何大多数国家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原因;房地产交易收益可能产生于被动活动(即房产价值上升),也可能产生于主动地对房产进行改善,例如建筑和施工。

房地产业也可能会影响很多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开发商、投资者、投机者和个人。

并且,政府已经对房地产业征收了其他很多种税;生活服务可能会是由于企业经营目的而采购,但也可能是出于个人消费目的,对二者的区分非常困难。

在很多情况下,生活服务都是基于现金消费的服务,税务合规的比例可能不会太高。

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在全球采用增值税制(或类似税制)的160个国家中,中国将成为增值税税基最广的国家。

以国际标准来看,我国增值税体制将会是独特的,体现在增值税将适用于几乎全部金融行业服务(包括利息收入);同时,在房地产领域,增值税不仅适用于B2B、B2C交易模式,同时也将适用于C2C交易模式这在其他国家是未曾尝试过的。

因此,世界上其他政府很有可能跟随中国的脚步更新其增值税体制,特别是在中国能够真正成功地落实这些改革措施的情况下。

各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毕马威2016年3月5日的中国税务快讯中预测的增值税税率现已被36文的规定确认。

各大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和营业税税率的对比表如下:鉴于增值税按照差额来计算(销项税减进项税),而营业税是基于销售额来计算(仅销项税),直接对比新旧税率是没有意义的。

第一部分中国增值税体系的主要特点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体系创建于1994 年。

最初增值税仅适用于销售和进口货物,相应的税率是17% 。

然而,自2012 年起,增值税逐步向服务行业扩围,而36 号文的发布将意味着增值税将适用于所有的货物和服务。

我国增值税体系存在其独到之处。

相对于其他中国税问题来说,本快讯可能会有更多的跨国企业受众,因此,对比我国增值税体系和其他国家的增值税或货物劳务税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的列表并不详尽,仅仅聚焦于我国增值税体系关键的特点:税屋提示《税屋》LOGO遮挡部分文字为“核销”第二部分营改增对各行业的税负影响对于许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非常关注新的增值税税率对其税负的影响是正是负。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首家合资投资银行)的报告,当所有行业完成营改增后,企业从增值税改革中得到的节税额预计将达到9,000 亿人民币,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0.4% 。

虽然在目前宏观经济环境下,政府致力于减轻税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税负都将降低最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6 年3 月7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这点。

在很多情况下,单个企业的税负是减轻还是增加,是受其自身增值税管理情况,以及其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能力的影响的。

此外,必须了解增值税的本质不是要对企业征税更确切地说,虽然是通过企业收集税款,但却是对终端消费者征税。

我国企业经常讨论的“税负影响”,对于国外增值税税制而言是个很陌生的概念,因为与增值税制的正常运作是不一致的。

不过,考虑到以下因素,这种对税负影响的担忧有合理之处:营业税制是对企业征税,因此,在转变为增值税时,众多企业和消费者需要调整心态并需要时间来适应新的税制;实施营改增的时间非常紧迫,而企业可能无法就许多已经签订的合同转嫁增值税这就是为什么对过渡性政策或过渡性措施的讨论十分重要;我国增值税体系还不是个“纯粹”的增值税体系,并且确实存在由企业承担税负的先例。

我们在下表中总结了即将营改增的行业及板块的税负影响。

敬请注意,这是基于毕马威对很多客户进行财务影响测算的结果和相关评估所作出的一般性或汇总性观察。

此外,在许多情况下,预测的税负影响仅仅是基于“预期”而已,因为重要的政策还有待证实。

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如上所述,在很多情况下,税负受到每个企业的自身增值税管理能力或其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能力的影响:税屋提示《税屋》LOGO遮挡部分文字为“不得高于免税限额”第三部分新规定下的关键问题对于新纳入到“营改增”范围中的企业,通常可能认为只有必要探讨与该行业相关的增值税规定。

其实,决定增值税税收结果的是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而非服务提供方所从事的行业的属性。

所以说,制造商可能会从事金融服务,而酒店可能会参与房地产交易买卖。

同样地,当我们提及一家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的时候,总会仅仅关注于该企业所处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法规。

但在实操中,许多于1994 年已经实施的增值税条款依旧沿用至今。

例如,确定销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参照这些普通条款,只有少部分特定情况下需要援引特殊条款。

有基于此,本期快讯的第三部分将列举许多新增值税纳税人所面临的关键技术问题,因为这些条例反映了增值税系统的内在特征而非之前营业税的内在特征。

我们还同时推出了其他的税务快讯来分析各行业的特别增值税规定。

过渡政策实施增值税的一大挑战是如何从一种税制(营业税)顺利过渡为另一种税制(增值税),同时还要应对税率的变化。

除非引入某种形式的过渡政策,否则增值税改革将不可避免地对现有合同、项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商业行为造成或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举个例子来说,一份于2014 年同商业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业主可以在租金之外另行收取增值税。

在中国,普遍而言,是否可以另行收取增值税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换句话来说,业主并没有权力因营改增而自行提高价格。

在缺乏过渡政策的情况下,业主很有可能需要从收取的租金中拿出部分金额交纳11% 的增值税,即使在最初确定房租价格时是基于业主只需要负担5% 营业税的假设。

商业租户可能表示他们只需支付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但实际上,在未多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户已经可以通过抵扣租金相应的11%的增值税进项税而从中获利(营改增之前并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

简而言之,可能需要通过过渡政策避免因税制改革出现所谓的“ 赢家” 和“ 输家” 。

36 号文重点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提供了过渡政策,我们准备了税务快讯专门分析这些行业适用的政策。

但是,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例如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并没有给予老合同任何过渡政策,即意味着自2016 年5 月 1 日起,开始适用6% 的增值税税率。

优惠政策顺延36号文还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在增值税制下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大多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都会在增值税下顺延。

但是,对于医疗行业免税政策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关键的问题在于免税政策是自行延用,还是需要重新审批。

若需要重新审批,是采用逐合同审批的机制,还是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本质采用“一揽子”普惠式免税政策。

预计新纳入增值税的行业将可以采用“ 一揽子” 的方法来适用免税政策。

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在增值税制下以合同为基础适用免税政策的遵从成本非常高。

对于其他行业的影响(已经纳入增值税体系的行业)本次营改增焦点几乎全部集中于将要受到直接影响的行业纳税人,但实际上有行业都会受到影响,因为所有行业在经营时都需要购买或使用房地产服务、金融服务、保险以及生活服务。

因此,这就意味着:对于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将可以就购买这些新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行业的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抵扣进项税;同时即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将可以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抵扣进项税。

总的来说,绝大多数企业将会受益于营改增。

这意味着,传统的制造业、批发业和零售业消费这些服务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前,我们提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

要了解其影响,就必须简明地描述其含义。

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销售额不能达到500 万元标准的企业,如果其计核算健全,并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意味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的税率是6% 、11% 或17% ;通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对这部分费用抵扣进项税;若服务接收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之下,“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 万元并且没有申请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有下列特点: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销售额的3% ;不能对发生的费用抵扣进项税;不得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

跨境服务我国当前的营业税制度对进出口服务都是征税的。

在现行营业税体系下,无论是中国境内的服务提供方亦或是服务接受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长期以来,由于营业税无法抵扣进项,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出口这一问题上一直处于劣势且低效的状态中。

但是,营改增无疑扭转了这一局面,低效转而变得高效,使得我国企业在跨境应税服务中也保有国际竞争力。

出口服务一般来说,出口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部分出口服务可能是适用零税率(如研发和设计服务,某些国际运输服务和离岸外包服务等特定服务)。

虽然经合组织发布的增值税/ 货物劳务税指南推荐的零税率政策更加有利,但我国出口服务仍主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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