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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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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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2.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

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开展<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综函〔2019〕241号),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

附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3日。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精心整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7.1.3时,70km/h,7.2.1表7.2.1护栏防撞等级【修订】…原规范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五级。

但是随着城市公共交通和物流的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与货车不断增多,譬如大型铰接客车总重可达25t,集装箱卡车总重可达55t,碰撞能量大幅提升,出现了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越出护栏的交通安全事故,同时实车碰撞试验表明,33t重的大型货车碰撞速度为65km/h时,碰撞能量大于600kJ,超过了SS级碰撞能量520kJ。

因此有些城市道路已经不满足SS级碰撞能量要求,从安全角度出发,规范增加HB与HA两个防护等级,碰撞能量分别为640kJ与760kJ。

目前国外道路护栏设计防撞能量的最高值分别为:美国548kJ、欧盟724kJ、日本650kJ,增加两个等级后的城市道路防撞能力要求已经高于国外标准了,也符合目前我国重载车辆较多的现状。

次干路、支路常规路段一般不设置防撞护栏,但是在高边坡、桥头引道、隧道洞口连接线等路段,从安全角度,需要设置防撞护栏,但是车速较低,撞击能量不大,增加低等级防护C级,碰撞能量为40kJ。

因此在原规范五个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低等级防护C级、高防护等级HB与HA共三个等【修订】防撞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是以碰撞能量满足相应防护等级的设计防护能量为原则制定。

碰撞能量计算公式为:(7-1)式中:E —碰撞能量; m —车辆总质量;v—碰撞速度;θ—碰撞角度。

7.2.3【原条款】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主要是通过基础、立柱、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代表形式是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柔性护栏是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主要是通过车辆碰撞时缆索的变形能力来吸收碰撞能量,代表形式是缆索护栏、高分子材质带有填充物的护栏。

增加了护栏最小高度的规定,护栏高度为护栏顶面距设计基准线的高度,以护栏面与路面的相交线为设计基准线。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7.1.3【原条款】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快速路路侧无足够的路侧安全净距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中央分隔带12m范围内有墩、柱或墙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本规范借鉴以上研究成果规定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是为了防止车辆越过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行道或撞击中央分隔带内的墩、柱或墙等障碍物而设置的。

各国在规定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标准时,主要以中央分隔带宽度、设计速度和交通量为依据。

根据国外研究,可能发生对撞事故的道路,行车速度约为70km/h,因此由于城市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高,如果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或者中央分隔带内有障碍物时,如果不设置护栏,则容易出现车辆闯入对向车道或者撞到分隔带内障碍物,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其中墩、柱主要是指照明设施、交通信号设施、监控设施、交通标志支撑结构、上跨桥梁的桥墩等;墙是指构筑物的墙体。

7.2.1【原条款】防撞护栏等级分为五级,各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护栏防撞等级【修订】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照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7.2.1。

表7.2.1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原条文说明】…根据对我国不同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调研,通过对道路状况、车辆行驶状况、事故车辆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依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我国城市道路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共分五级。

【修订】…原规范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五级。

但是随着城市公共交通和物流的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与货车不断增多,譬如大型铰接客车总重可达25t,集装箱卡车总重可达55t,碰撞能量大幅提升,出现了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越出护栏的交通安全事故,同时实车碰撞试验表明,33t重的大型货车碰撞速度为65km/h时,碰撞能量大于600kJ,超过了SS级碰撞能量520kJ。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 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划的规定。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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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护栏可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选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注:表中、、和为匝道设计速度。

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干线铁路、轨道交通、水库、危险品仓储油库、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应在表或规定的防护等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快速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

设计速度为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路缘石高度宜为。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CJJ11-2011(2019年局部修订条文)

CJJ11-2011(2019年局部修订条文)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 2011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3.0.12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同将桥梁设计区为以下三种壁I应按下列四种状况进行设计:1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岀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

2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3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岀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

4地震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可能经历地震作用的状况。

3.0.13所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O.I2条所述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应迸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及偶然状况中的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管梗甬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中的船舶或汽车撞击等设计状况,可不按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0.12条所述四种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述极限状态设计:11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偶然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釆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3.0.16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2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3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釆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选用的形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7.1.3【原条款】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 12m 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快速路路侧无足够的路侧安全净距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 12m,或者中央分隔带 12m 范围内有墩、柱或墙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本规范借鉴以上研究成果规定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 12m 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是为了防止车辆越过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行道或撞击中央分隔带内的墩、柱或墙等障碍物而设置的。

各国在规定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标准时,主要以中央分隔带宽度、设计速度和交通量为依据。

根据国外研究,可能发生对撞事故的道路,行车速度约为70km/h,因此由于城市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高,如果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 12m 时或者中央分隔带内有障碍物时,如果不设置护栏,则容易出现车辆闯入对向车道或者撞到分隔带内障碍物,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其中墩、柱主要是指照明设施、交通信号设施、监控设施、交通标志支撑结构、上跨桥梁的桥墩等;墙是指构筑物的墙体。

7.2.1【原条款】防撞护栏等级分为五级,各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 的规定。

表 7.2.1护栏防撞等级防撞等级碰撞条件路侧护栏中央分隔车辆质量碰撞速度碰撞角度碰撞能量碰撞车型(t)( km/h)(o)(kJ)带护栏B小客车 1.58020—Bm10402070大客车A小客车 1.510020—Am106020160大客车SB小客车 1.510020—SBm108020280大客车SA小客车 1.510020—SAm148020400大客车SS 小客车 1.510020—大客车188020520【修订】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照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7.2.1。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时,护栏可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护等级的混凝土护栏、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结构行驶。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诜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注:表中、、和为匝道设计速度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

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宜设置防撞护栏。

次干路和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参照主干路设置;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干线铁路、轨道交通、水库、危险品仓储油库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 经综合论证应在表或规定的防护等级基础上提高个及以上等级应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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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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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2019年w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oc

2019年w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oc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点击数:8627 更新时间:2004-8-30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划的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7.1.3【原条款】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快速路路侧无足够的路侧安全净距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中央分隔带12m范围内有墩、柱或墙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本规范借鉴以上研究成果规定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是为了防止车辆越过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行道或撞击中央分隔带内的墩、柱或墙等障碍物而设置的。

各国在规定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标准时,主要以中央分隔带宽度、设计速度和交通量为依据。

根据国外研究,可能发生对撞事故的道路,行车速度约为70km/h,因此由于城市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高,如果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或者中央分隔带内有障碍物时,如果不设置护栏,则容易出现车辆闯入对向车道或者撞到分隔带内障碍物,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其中墩、柱主要是指照明设施、交通信号设施、监控设施、交通标志支撑结构、上跨桥梁的桥墩等;墙是指构筑物的墙体。

7.2.1【原条款】防撞护栏等级分为五级,各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护栏防撞等级【修订】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照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7.2.1。

表7.2.1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原条文说明】…根据对我国不同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调研,通过对道路状况、车辆行驶状况、事故车辆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依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我国城市道路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共分五级。

【修订】…原规范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五级。

但是随着城市公共交通和物流的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与货车不断增多,譬如大型铰接客车总重可达25t,集装箱卡车总重可达55t,碰撞能量大幅提升,出现了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越出护栏的交通安全事故,同时实车碰撞试验表明,33t重的大型货车碰撞速度为65km/h时,碰撞能量大于600kJ,超过了SS级碰撞能量520kJ。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I
Modified Revision I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2049年第224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得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刊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0日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中其他
条文一并实施。

2019年第9期•工程建设标准化4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护栏可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选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注:表中、、和为匝道设计速度。

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干线铁路、轨道交通、水库、危险品仓储油库、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应在表或规定的防护等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快速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

设计速度为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路缘石高度宜为。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部分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部分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 11 – 2011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3.0.121 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

2 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3 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

4 地震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可能经历地震作用的状况。

3.0.13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0.12条所述四种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述极限状态设计: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偶然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3.0.16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2 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形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5 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CJJ 166的规定执行。

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可应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6 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 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doc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2011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2011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7.2.1防撞护栏防护等级分为六级,各等级的碰撞条件与设计防护能量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防撞护栏的碰撞条件与设计防护能量防撞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防护等级代码防撞等级路侧护栏BASBSASSHB中央分隔带护栏BmAm SBm SAm SSm HBm碰撞车型小客车大客车小客车大客车小客车大客车小客车大客车小客车大客车小客车大客车碰撞条件车辆质量碰撞速度碰撞角度(t)(km/h)(o)1.1.1.1.1.1.设计防护能量碰撞能量(kJ)70160280400520640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天然数所占比例大于20%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7.2.2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70kJ时,护栏可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高于640kJ520kJ时,护栏应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

7.2.3城市道路应按照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护品级的混凝土护栏、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按照实际情况需求采用不同的防撞品级和结构行驶。

并宜符合以下规定:1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2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选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3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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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7.2.17.2.1的规定。

表7.2.1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20%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70kJ7.2.3 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1 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2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选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3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4 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5 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7.2.3A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1 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7.2.4-1的规定;表7.2.4-1 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注:表中50km/h、40 km/h、30 km/h和20km/h为匝道设计速度。

2 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

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

表7.2.4-2 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干线铁路、轨道交通、水库、危险品仓储油库、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应在表7.2.4-1或7.2.7 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2 快速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

设计速度为60km/h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25cm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2.0m,路缘石高度宜为25cm~35cm。

4 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桥下水深、车辆构成、交通量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设置桥梁防撞护栏,且经综合论证,可在表7.2.7的基础上提高1个及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桥梁、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HB级别,跨越5护栏。

7.2.9 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刚度的防撞护栏之间连接时的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桥梁防撞护栏与路基防撞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相邻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

2 与隧道洞口位置衔接的路基段或桥梁段防撞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7.5.2 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道路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0m2 桥梁临空侧的人行道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

兼具桥梁防撞护栏与人行护栏功能的护栏,应同时满足两者技术要求。

人行护栏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有跌落危险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人行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有跌落危险或一侧有快速机动车,两者不同时作用;桥梁、人行天桥上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不同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材料应环保;机动车道两侧的人行护栏上不应安装广告。

局部修订条文说明7.2.1 防撞护栏是一种纵向结构设施,通过自身变形或迫使车辆爬高来吸收车辆的碰撞能量,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的目的。

防撞护栏的设置应实现以下功能:①阻止事故车辆越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道;②使事故车辆回到正常行驶方向;③最大限度地减少乘员的伤亡;④诱导驾驶员的视线。

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表明:车辆冲撞路侧(右侧)和中央分隔带(或左边路侧)的事故比例大致相当;车速越快,事故损失一般也越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设计速度较大的城市道路、跨江跨河或高架桥梁等的大量修建,车辆坠落桥下、或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严重事故的情况各地均有发生,防撞护栏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随着城市道路交通量的快速增加,发生在护栏上游端头、不同类型护栏的过渡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开口处等护栏衔接处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这些位置已经成为安全防护设施体系中的防护漏洞或薄弱环节,需要合理处置,以使防撞护栏的安全防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防撞护栏在我国的应用已经历了30余年的时间,通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应用,在防撞护栏的结构形式、碰撞理论、设置原则、工程施工、维修养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防撞护栏作为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该进行正确、合理的设计,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实现防撞护栏的功能和目标。

护栏防撞等级设置的指导思想是:①针对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需要,适应城市道路交通条件的发展趋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严重程度,提高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整体防护水平;②符合我国国情,考虑在使用年限内的技术经济实力,设置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防撞护栏。

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增多,总质量大于18t的大型公交车比例在提高,SS级18t大型客车的设计防护能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道路安全防护的需要,因此从安全角度出发,规范增加防护等级HB,设计防护能量为640kJ,符合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大型公交车车辆增多的现状。

目前美国、日本道路护栏设计防护能量最高值分别为548J、650J,修改后城市道路防撞护栏防护能力要求已经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保持一致。

城市道路主要设计车辆为小客车和大客车,随着城市物流的不断发展,一些郊区城市道路的大货车数量不断增加,其交通组成与公路类似,因此这些道路的防撞护栏设计应符合公路相关规范的要求。

7.2.2碰撞角度等参数。

对于设计速度低于40km/h70kJ时,可根据情况,在充分考虑护栏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的基础上,等级的护栏。

对于矿山、时,本规范规定的7.2.3 常规防撞护栏形式包括柔性、半刚性、刚性以及组合式,公路采用的柔性护栏动态变形量大、线形诱导性差、对大型车防护效果不佳且适用于宽路肩公路,不适用于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护栏形式可采用刚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组合式护栏。

刚性护栏是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主要是通过车辆爬高和转向来吸收能量,代表形式是混凝土护栏;半刚性护栏是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主要是通过基础、立柱、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代表形式是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是指由两种不同型式的护栏组合而成,可结合不同形式护栏的优点。

7.2.3A 防撞护栏安全性能包括护栏对碰撞车辆的阻挡功能、缓冲功能和导向功能,阻挡功能是阻挡碰撞车辆穿越、翻越和骑跨的能力,缓冲功能是减低对碰撞车辆和车内乘员冲击程度的能力,导向功能是使碰撞车辆向行车方向顺利导出并恢复运行状态的能力。

7.2.4也应该考虑车辆碰撞护栏的碰撞能量大小。

在车辆构成相类似的情况下,车速越高,碰撞能量一般也越大。

由此,根据需设置护栏路段的设计速度和道路等级,以及越过护栏的危险程度,确定了防撞护栏防撞防护等级的选取办法。

第1款规定了不同路段、不同设计速度条件下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等级。

第2款明确了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需要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的条件与对应防护等级要求,强化了交通安全要求。

第3款明确了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轨道交通、危险品仓储、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防护等级的要求。

7.2.7通过一系列调研分析,目前城市桥梁防护主要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中6.2.7条规定当桥梁或道路路侧悬空或车辆越出路外可能产生严重交通事故时,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等设施进行防护。

第1款对设置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了分类,快速路桥梁设计车速高,且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通过防撞护栏进行防护;其他等级桥梁,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可以设置防撞护栏,或者设置高路缘石,路缘石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

第3款通常情况下,桥梁路侧危险程度明显比路基段高,护栏防护等级高于路基段。

根据设计车速与车辆越出桥梁产生二次事故严重性,选择相应防护等级的桥梁护栏,一般情况下,较高的防护等级适用于设计速度高的高等级道路或需要特别防护的桥梁,如跨越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或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路段的桥梁。

第4款桥梁线形差、桥下净空高及大型车辆比例高的等危险性较高的特殊路段,护栏需要提高至少1个防护等级。

使用经验表明,SS级能满足大多数快速路桥梁护栏设计的需要,当对于车辆翻车或冲断护栏导致极为严重后果的桥梁路段,如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桥梁、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推荐采用HB等级防撞护栏。

第5款快速路的小桥、涵洞、通道跨径通常较短,若按照桥梁护栏等级要求设置一般难以满足护栏所需的最短结构长度,且短距离内护栏两次过渡段处理会造成桥梁护栏的强度不连续和不美观,故在不降低桥梁路段安全性的前提下,快速路小桥、涵洞、通道的护栏应与路基段采取相同形式。

7.2.9 根据现有护栏设置现状,往往不同,如果它们之间的过渡处理不当,不但会对护栏的美观效果产生影响,发生车辆碰撞过渡段护栏,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车辆碰撞路侧护栏的事故中有50%发生在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的过渡段上,车辆碰撞桥梁护栏的事故中有50%是发生在桥梁护栏端部,因此桥梁护栏的过渡段设计需要特别重视,按照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成果,规定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无论是防护等级不同还是护栏的刚度及样式不同,均要进行过渡段设计,如果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护栏端部应进行处理,以避免构成行车障碍物。

同样隧道出入口是事故多发点,尤其是隧道入口,进一步强调了护栏的过渡段设计。

7.5.2 人行护栏设计的一般规定:第1款道路人行护栏高度从可踏面算起,不宜低于1.10m,是为了避免了第2款桥梁人行护栏的设置目的是保护行人安全,避免行人意外翻出护栏,人行护栏的高度从可踏面算起,要求不应低于1.10m,为了避免行人翻越产生较大安全事故。

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人行护栏净高应高于 1.40m,避免骑行人翻出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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