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形势下互联网保险的未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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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形势下互联网保险的未来

摘要:2014年12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最为市场关注的是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做出的具体描述。本文将结合《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对目前中国大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发展现状、发展原因和面临的风险,以及对未来几年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可能出现的发展方向做一初步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新经济形势发展与研究

1 中国大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根据《办法》中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为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1.1 中国大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

2000年左右,一些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开始尝试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2010年,淘宝网设立保险频道。2010~2012年,淘宝网规模保费年均增速10倍。2012年,实现保费收入接近10亿元,超过20余家中小寿险公司的年度保费总收入[2]。2013年,腾讯财付通平台、苏宁易购等电商进入保险销售市场。

2011年,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

[2011]53号。

2011~2013年,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从28家上升到60家;同期客户数量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566%;规模保费收入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增幅810%,年均增长率202%[3]。

2013年9月29日,由阿里巴巴、腾讯、平安、携程等共同发起的全球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正式成立。

2014 年2月2 5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撰写的《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发布。根据这个报告,相比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互联网保险占比达到30%左右,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收入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比尚不到3%,仍然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2014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保监会相关人员表示正在抓紧起草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通知》中对可以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150%以上,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2014年9月,许多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在第三方平台上消失。

1.2 互联网保险市场兴起的原因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人身险网销产品以万能型、分红型和投资连接型的两全趸缴产品、保险期限5~10年之间为主。设计的主要特点是满足客户资金增值需求,相应保障责任非常微小。保险公司使用这类产品形态在设计网上销售的理财产品时,可以通过提高结算利率、降低退保费用等方法,将客户持有保单的期限降低到1年甚至1年以下,同时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以及其他同期理财产品的收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4〕12号中,将这类产品明确为“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即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1.2.1 高现金价值产品和低廉的销售成本的结合在互联网保险兴起以前,理财型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的网点实现。银行手续费率[4]根据产品性质及期限,如一般五年期限的趸缴类理财产品,普遍高达3%以上。而淘宝网除了更加积极和有效率地向保险公司提供众多消费客户外,手续费率只有0.2%。在这样的低成本和大客户群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在实际经营成本不变

的情况下给予客户较高的回报(高现价产品,从而保证销售量和商誉。

2012年,当期银行一年、两年、三年定期存款利率为3%、3.75%、4.25%,按照上浮10%计算可以分别达到3.3%、4.125%、4.675%。而某公司在淘宝网上率先推出了一款趸交万能险产品,无初始扣费,无保单管理费,保底收益2.5%/年,1

年后退保或领取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当期预期年化结算利率为5.2%。简单地分析这个产品可以发现,客户只要持有满一年就可以拿回全部本金和5.2%的收益。

1.2.2

“长尾效应”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著名的“二八定律”,即20%的人口享有80%的财富。“二八定律”成为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界定主流客户群,计算投入和产出的效率,制定客户目标和销售政策的理论基础。

恰恰与此相反,网上销售业务的客户群体明显表现出“长尾”的特征。2004年10月,克里斯·安德森在从对亚马逊和Netflix 之类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的研究中提出了“长尾”的概念,即: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非主流产品和客户群体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主流产品和消费人群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而这一现象的发生正是基于网络时代的技术环境为个人意愿自由表达提供的巨大空间。

在对根据淘宝网提供的一个客户数据分析[5]和传统上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以下简称“银保” 销售理财业务的客户特征的比较中,发现以下三点问题。

(1近50%的网上客户从未接触过理财,也不曾购买过理财产品。

(235岁及以下的客户占网上客户的8 0 %,销售额占70%。其中,成交金额仅为1000元的客户占比23%。在传统银保理财业务中,理财产品销售的最低金额通常为10000元,35岁以下的客户群体被认为是收入较低的年轻人群体。

(346岁到55岁的客户群体成交单价最高,人均5000元。这一点与传统银保理财业务中的客户群体年龄分布相同,但在传统业务中,件均保费一般要达到五万元以上。以“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激活并满足了小额账户的金融需求,网络技术、支付平台、物流管理的发展和消费习惯的变化使保险公司在低成本条件下接触并满足了普通客户群体庞大的理财需求,破除了大金融机构(银行的垄断地位,满足了新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

1.2.3《办法》对经营地域的描述和高现价产品的风险分析

《办法》称,“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一规定被市场解读为对高现价产品的风险提示和变相限制。那么,经营高现金价值产品究竟具有怎样的风险呢?

1.3 投资收益风险

2012~2013年,以上文所述某公司在淘宝网上推出的年化收益5.2%的产品为例,以网上销售代理费用0.2%计算, 加上其他销售费用以后,保险公司直接成本要达到5.5%以上。2014年,网上销售的高现价产品根据年限(1~3年的不同,收益普遍达到年化6%~7%,加上销售费用成本,保险公司直接成本达到6.3%~

7.5%。同期,2012年全保险行业简单年化资金运用收益率约3.59%,2013年为5.01%,2014年为6.04%。这样,在2012~2014年度当中,高现价产品的投资收益盈亏平衡点要分别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153%、108%、130%左右。

2013年的一项研究表明[6],以达到行业水平150%的超额收益水平为例,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中,权益投资收益率要达到行业平均收益的110%~150%,其他投资类(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要达到行业平均收益的16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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