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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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矿山生产建设的物质基础。
矿山企业应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技术经济效果,不断降低开采的损失率和贫化率,多快好省地进行矿山生产。
第二条矿石损失、贫化管理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矿山企业应在矿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建立矿石损失、贫化管理体系,加强采掘(剥)技术管理和施工监督验收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回采率和降低贫化率。
第三条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是反映矿山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技
术经济效果的重要指标。
因此,应把矿石损失、贫化指标作为编制开采设计、采掘(剥)计划、经济承包以及总结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为了切实做好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工作,从设计、施工到验收各个环节,有关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工作,搞好取样、计量,按照统一方法计算,作到客观地反映矿石损失、贫化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各矿山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
第六条生产副总和总工程师要亲自抓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工作,负责主持重要的采矿设计会审和矿石损失、贫化分析会议;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并定期检查、监督,降低损失、贫化率。
矿山应设立损失、贫化管理专责工程师,协助生产矿长工作。
第七条矿山地质测量部门要及时圈定矿体,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的地测资料;依法监督矿山合理开采,防止资源损失;参加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和会审,检查回采边界和矿柱尺寸;严格执行采掘工程、中深孔和采场的各项验收制度;进行矿石损失、贫化率的计算。
第八条矿山采掘技术部门是矿山损失、贫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采掘(剥)技术政策和合理的开采顺序; 选择经济合理、损失贫化小的采矿方法和采矿工艺,做好采准、切割、回采和出矿设计,及时解决采、出矿和充填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定期分析损失、贫化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降低损失、贫化的技术措施。
要建立健全采掘(剥)施工管理制度,深入现场指导凿岩爆破,严格控制采矿边界。
第九条矿山应按年度、季度、月度计算矿石损失、贫化,并按统一规定的计算指标分季度、年度呈报。
同时应附有必要的说明,分析矿石损失、贫化的原因,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
第十条矿石损失核销办法,矿山储量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履行核销手续前,矿山无权自行报销储量。
第十一条矿山应根据批准的年(季)度采掘(剥)计划,分别下
达坑口、采区和采场的开采损失率和贫化率的计划指标。
同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按季、月不断调整,确保年度矿石损失、贫化指标的完成。
第十二条对降低矿石损失、贫化做出显著成绩或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者,应分别给予奖惩。
第三章矿石损失和贫化计算原则
第十三条矿石损失、贫化计算范围,系指从采场开采至回采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露天采场)整个采、出矿过程中的矿石损失和贫化,副产矿石应参加计算。
第十四条地下开采矿山以采场为计算单位,当采场(矿块)出矿结束后,累计历次计算的结果,综合整理矿房、矿柱的采矿、出矿资料,汇总整个采场的总损失率和总贫化率。
露天矿应按台阶、分电铲工作面进行损失率和贫化率的计算和汇总。
第十五条矿山应按不同的采矿方法,分坑口(采区)、中段(台阶)分别计算月、季、年度的损失率和贫化率,全矿按季度、年度汇总后上报矿山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