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教程 案例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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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三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面。 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被某化工厂的职 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11时 左右,原告刘露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 恶心等症状。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教 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即停产, 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 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 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 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 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 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 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 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案例分析四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1997年,该厂通 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 正式投入生产。200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 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 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 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 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 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 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 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 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 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 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 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 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 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 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 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 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 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
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 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766万元。法院依 法受理了此案。
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一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 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 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 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 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 发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 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 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 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 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 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 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 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 律制度?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 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 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 制度;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 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二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 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 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 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 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 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 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 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 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 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 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 (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 任?)
法条要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 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注:不可抗力的范围可概括为一,自然原
因的不可抗力;其二,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其三,国家原 因的不可抗力。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 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起的 过敏性刺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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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 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 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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