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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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王雪梅王登成

摘要: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基建项目也随之扩张,一方面农村拥有的资源日渐丰富,另一方面在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上涌现出了不少新问题。特别是村干部腐败案件的不断发生,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非常不和谐的音符,严重败坏了党在农村的形象,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信任度,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构建科学有效的村务管理机制,积极完善村级监督模式,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腐败,农村,民主政治,监督,农民权益

一、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村干部是中国各级组织中最基层的干部,是直接面向群众、面对基层工作的“村官”。村级干部手中掌握着一些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权力,行使着村基层组织的一些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决定权和支配权。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在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基建项目急剧扩张,农村拥有的资源日渐丰富,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方面涌现出了不少问题。

(一)贿选问题

所谓贿选是指村民自治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以及村党支部书记时,个别人为了被村民选举而对选民进行贿赂的行为。既然是民主选举就应该包括村民推荐、原村委会推荐、党支部推荐、或者自荐,候选人通过村民的选举而竞争。按照一般规律,是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某些人不是为了本村和本村村民的利益要求,而是为了一己私利或其宗族帮派利益而竞选的。这些人不惜花钱拉拢选民,贿赂选民,甚至动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获取选票。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干涉村民的民主选举,使得村民民主自治成为一种形式,结果给村官贪污腐败留下了空间,于是农

民与村官和政府之间形成了矛盾。“贿选”行为是对法律和民主的践踏,村民在“受贿”背景下,根本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选出满意的当家人,村民民主自治更是无从谈起。而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通过贿选当上的村干部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潜在破坏力。

(二)腐败问题

近年来出现的村官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农村建设中一个非常不和谐的音符。在一些地方,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日益凸显,主要有:贪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救灾救济、扶贫等资金和物资;在工程建设发包、企业和集体山林土地承包时收受贿赂;有的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以获取利息,或借给亲友使用;在集体资产处置上,如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方面混乱不堪、吃喝挥霍、随意开支等。不仅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而且出现了村干部集体作案,抱团腐败的情况。由于这些案件发生在群众的身边,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得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因此引起了广大村民的不满,致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家长制问题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并不是基层政权性质的组织,这种定义就使得村官具备了一种特殊性。村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农村大多数属于家长制,个人可以决定重大问题,权利不受约束,其他党员和群众必须唯命是从,留给村民民主的空间极小。例如,尽管法律法规对农村村务公开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统计的村务公开率也很高,但是村干部在村务公开中掌握着信息披露的权力,自己认为可公开的就公开,认为不便公开的则不公开,或是无关紧要的公开,紧要的不公开,随意性较大。即便村干部不公开村务和账目,村民也常常毫无办法。这就使得一些农村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一些县、乡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制度不够完善,村财务就成了一笔糊涂账。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党内生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团结有极大的危害性。

(四)包庇问题

在面对村干部腐败问题上,有的乡镇领导认为基层工作难度比较大,村干部出点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查案子会伤及感情,影响到工作的积极性,能捂则捂;有的则把查案和稳定性对立起来,对负面信息总是以维护安定团结、注意影响等为借口竭力掩盖;还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更有甚者指使或默许村干部的违规违纪、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保护伞,从中捞取好处,一旦上面追究下来就往村干部身上推,让其成为替罪羊。这种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在农村的形象,降低了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信任,不仅使农民对民主的意义产生怀疑,更使得国家的政策不能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农村基层腐败现象形成的原因

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村干部政治和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目前,中国村干部的选拔任用体制基本上都实行当地村民自治,绝大部分村干部都是从土生土长的农民中选任出来的,他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封建思想残余严重,民主法制意识较为薄弱,廉政勤政思想明显不足,“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不知道农村决策管理的一些基本常识和规矩,自行其是,盲目蛮干。在任期上较长的个别村干部成了“油条”,他们不是深入钻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是想着怎么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国家法律的空子。

(二)立法不够完善

由于中国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村民自治法规,造成现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笼统的,不细化,不适合农村基层的现状。而且,对于村干部而言,他们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有公事是干部,没公事就成农民,国家有关的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对他们没有约束力。村官在管理村庄内部事务中产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往往很难介入,立法不明、制度不全,于是监督村官就陷入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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