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西周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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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制度
到了西周时期,在经过夏商两代的长期积累之后,奴隶 制经济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特别是至西周中期以后, 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在悄悄演化与瓦解,以私有权 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才逐渐丰富起来。 西周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到所有权、债、契约、商品 交换、婚姻、继承等许多方面,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 内容都具有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色。
A B C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父母之命。
五、民法制度
3.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2)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 )
纳采, 纳采 , 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 守信义的意思。 问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 问名 纳吉, 纳吉 , 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佂, 纳佂,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 或纳聘财。 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 请期 亲迎, 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二)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
(三)主要罪名 主要罪名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1 .因地因时制宜: 《尚书·康诰》:“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 杀。” 《周礼·秋官·大司寇》说:“一曰刑新国用 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 用重典。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2.耄、悼、愚犯罪予以赦免: 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 “愚”即白痴
五、民ຫໍສະໝຸດ Baidu制度
3.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3)婚姻关系的解除 符合有关要件 婚姻关系的解除 妇有七去: 不顺父母, 无子,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 有恶疾, 多言 多言, 窃盗, 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 去。”
“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 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 国王-大司寇 小司寇、士师—乡士、遂土、 大司寇、 国王 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遂土、 2.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有了“狱”、“讼”的 )诉讼。西周时有了“ 概念, 相告以罪名者” 概念,“狱”是“相告以罪名者”, 以财货相告者” “讼”是“以财货相告者” (2)审理。 “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 )审理。 五声听狱讼”
五、民法制度
1、所有权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或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 民的个人财产私有权并存,也就是说,王或天子是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 而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则是不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于除土地之外 的其他私有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 根据西周的宗法制,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 的土地之外,周天子将土地分别赐给各诸侯,诸侯又分封给各级卿大夫。 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称井田。 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 有、使用、收益,而不得买卖或转让。 西周中期以后, 西周中期以后 ,逐渐出现了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事例, 而且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事实上已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原属国王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逐渐为各级诸侯私有所取代。
(一)
(一)“天命转移”的神权法思想 天命转移”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思想 亲亲”“尊尊” ”“尊尊 (三)“亲亲”“尊尊”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周公制礼 (二)西周时期的“礼” (三)吕刑 (四)九刑 (五)遗训、殷彝
三、礼刑关系
(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礼与刑有相同点. 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 礼同样发挥着法的 功能和作用。 功能和作用 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礼与刑作用不同。 礼与刑作用不同。 礼与刑作用不同 2.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2.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四、刑法制度
(二)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 B.赎刑 (1)概念 )《吕刑》:凡被处以墨 吕刑》:凡被处以墨、 (2)《吕刑》:凡被处以墨、劓、剕、宫、 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 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黄 600两 1200两 3000两 3600两 铜600两、1200两、3000两、3600两、 6000两 6000两 (3)赎刑和罚金的区别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尚书·康诰》:“群饮, )群饮罪: 汝勿佚yì,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5)杀越人于货罪 “越”,抢劫;“于”,取; )杀越人于货罪: “货”,财物。“杀越于人于货”意思是将人杀死, 强取人的财物。 (6)贼、藏、盗、奸:这也是一个罪名的组合。贼:破 ) 坏礼法秩序;藏:窝藏罪人;盗:窃人财物;奸:从 外部破坏秩序。《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 “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 盗器为奸。”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4.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偶犯与惯犯。 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5.罪疑惟轻。
夏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发展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五罚 之疑有赦,赦从免。”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6.宽严适中 6.宽严适中
五、民法制度
4.家庭制度 家庭制度
A父权、夫权: 父权、夫权: 亲属、亲等。 B亲属、亲等。 1)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亲属; 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亲属; 外亲是指母亲、祖母方面的亲属,还包括姑姑、姊妹、 2)外亲是指母亲、祖母方面的亲属,还包括姑姑、姊妹、 女儿等所生的子女; 女儿等所生的子女; 妻亲是妻方的亲属。 3)妻亲是妻方的亲属。 亲等是五等: 斩衰( 己父) 齐衰( 4 ) 亲等是五等 : 斩衰 ( 己父 ) 、 齐衰 ( 同父的兄弟姐 大功(同祖的堂兄弟姐妹) 小功( 妹 ) 、 大功 ( 同祖的堂兄弟姐妹 ) 、 小功 ( 同曾祖之 从堂兄弟姐妹) 缌麻(同高祖之族兄弟姐妹) 从堂兄弟姐妹)、缌麻(同高祖之族兄弟姐妹)。
五、民法制度
3.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2) (2)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 (3)婚姻关系的解除 符合有关要件 婚姻关系的解除
五、民法制度
3.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2)不孝不友罪 “善父母为孝,善兄 )不孝不友罪: 弟为友。”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 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 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3)寇攘奸宄 )寇攘奸宄:西周的罪名,是四个罪名 的组合,“寇”,强行劫取;“攘”, 秘密窃取;“奸”,外乱,泛指起于外 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宄”,内 乱,泛指起于内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 罪。
五、民法制度
2、契约 、
西周时凡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qì约作为文字证明,官府 才予以受理。官府审理债务案件,都须有契约做依据。西周的契 约形式,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1)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 》:“听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 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 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 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 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2) 质剂 ,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 《 周礼 · 天官 · 小宰 》 ) 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周礼· 天官· 小宰》 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 “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 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 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二)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
A.死刑与肉刑 法条数目: (1)法条数目: 周初:《周礼·秋官·司刑》载:周初有五刑二千五百条,即“墨 罪五百,劓罪五百,刖罪五百,宫罪五百,杀罪五百”。
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改为“墨罚之属千,劓 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五刑之属三千”。
四、刑法制度
(二)刑罚体系
C.劳役刑
(1)概念 (2)《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 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周 礼·秋官·司圜》也谈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 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D .流刑
四、刑法制度
(二)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
A.死刑与肉刑(奴隶制五刑) 死刑与肉刑(奴隶制五刑) 死刑方式: (2)死刑方式:
磬qìng :古代打击兵器,形状像曲尺,用玉、石制成,可悬挂。缢杀: ng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王侯与公族中有犯死罪的,在偏僻的 郊野用绳子勒死,以保权其家族脸面。 zhé: 磔zh :古代一种酷刑,把肢体分裂。 膊bó:赤身分裂人肌体的死刑。 : 辜gū 肢解,分裂肢体。 周礼·秋官 掌戮》 杀王之亲者辜之。 韩非子·内储说上 秋官·掌戮 内储说上》 《周礼 秋官 掌戮》:杀王之亲者辜之。《韩非子 内储说上》:大罪莫重辜 磔于市。 磔于市。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7)五过之疵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 )五过之疵cī: 赦,赦从罚,五罚之疑有赦,赦从免。” 但 在赦免罪犯不加论处时,可能出现的弊病。所 谓五过之疵cī,即审判官在按五等过失 五等过失免人之 五等过失 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惟反、惟内, 惟官、 惟官 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意思是在赦免罪犯时因为是旧僚 惟货、惟来, 而袒护;因为报恩而翻案;因为亲属而包庇; 因为受贿而开脱;因为旧交而留情。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3.无简不听 .无简不听. 王制》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礼记 王制 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 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 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 郑玄 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 以为罪。 以为罪。” 孔颖达 疏:“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 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 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 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 法律内容、 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 题。
本节内容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不孝不友罪:( (1)犯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3) 犯王命罪: 寇攘奸宄:( 群饮罪:( :(5 寇攘奸宄 (4)群饮罪:(5)杀越人 于货罪:(6)贼、藏、盗、奸: (7) 于货罪:(6 :( 五过之疵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1)犯王命罪:《国语·周语》记载: 犯王命罪:《国语 周语 记载: :《国语 周语》 乃有不用我降尔命, “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 尚书·康诰 记载“ 康诰》 之。” 《尚书 康诰》记载“犯王命必 诛。”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7.罪责自负原则
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 西周提出“罪人不孥” 、“父子兄弟, 罪不相及” 。
四、刑法制度
四、刑法制度
(二)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的完备:“墨罚,劓罚,剕罚 之,宫罚,大辟。还有:赎刑 、劳役刑、 流刑等、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
四、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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