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015年10月刑事诉讼法学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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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与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P60★
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是维护社会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具体任务是: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总任务和具体任务之间的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目的与方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是各项具体任务的目的,各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总任务的手段。

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联系,表现了他们在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又使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反映了实现共同任务的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差异。

2、简要回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是什么?P65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对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规律的反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3、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P69★★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该条确立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有三个方面: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

二、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不能互相取代。

4、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P70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义务主体:包括公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自行其是。

另一方面,要求诉讼参与人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引起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后果,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非法管制、搜查罪,就属于实体法上的后果。

程序性制裁包括:1、违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2、违反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5、试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P71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其主要内容有:
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准确理解这一规定,应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社会对审判工作以及检察工作的监督;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指各个法院独立,上级法院不得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指示、命令,下级法院也不得对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独立而不是指法官独立和合议庭独立。

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指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或者作为一个系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指各个检察院独立依法行使职权,也不是“检察官个人独立”。

6、试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P80
一、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含义:1、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特定情况下还有权要求相关机关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是公检法等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二、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要求:1、有权获得实体性辩护,即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方面的辩护;
2、有权获得程序性辩护,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1、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对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自诉人的刑事追诉活动,影响法院制作裁判的过程;2、促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3、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增强他们对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的认同感,加强司法权威,有效预防犯罪。

7、试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P80★★简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就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其含义包括: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3、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前,不得将被追诉人称为“罪犯”。

4、控诉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5、疑罪从无。

8、试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P82
《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法定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这就是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法定情形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各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一、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二、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四、在审判阶段,第一种情形应宣判无罪,其余五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人在审理阶段死亡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9、简要回答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P102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1、由人民法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4、军队保安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5、监狱负责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部犯罪的案件。

6、缉私警察部门负责侦查的走私案件。

10、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哪几类? P103★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1、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有何重要意义?P110
一、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二、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三、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威。

12、简述回避的理由。

P111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本人曾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六、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七、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13、简述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P116
一、辩护的种类,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二、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三、辩护人的责任,从实体上、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五、辩护人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14、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P120
一、诉讼权利:1、职务保障权;2、会见、通信权;3、阅卷权;4、获取证据权;5、依法提供辩护的权利;
6、其他权利。

二、诉讼义务: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2、依法辩护义务;3、部分证据展示义务;4、保守秘密义务;
5、遵守诉讼纪律义务。

15、简述证据的意义。

P132★
一、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二、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三、证据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依据;四、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工具。

16、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处刑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符合怎样的条件)?P148★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17、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P152★
一、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其中控方是指公诉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二、当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求被告人就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时,若该事实最终未能证明,则应当由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

18、简要回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满足的条件。

P154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9、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及确立该规则的意义。

P154-157
一、适用范围:1、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1)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2)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方面条件:1)该物证、书证的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2)这一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3)不能对该证据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

二、意义:1、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人权。

2、有利于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有利于提升刑事司法的权威性。

20、简述刑事强制措施的特征。

P162
一、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四、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

六、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21、简要回答刑事诉讼中适用逮捕应当具备哪些条件?P17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一、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22、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P206
一、讯问人员及人数: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讯问地点:1、看守所内讯问;2、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三、讯问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

四、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按照特别规定。

五、制作讯问笔录。

六、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23、简述侦查阶段询问证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P208★
一、询问证人应由不少于二人的侦查人员进行;二、询问的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三、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四、询问证人要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法;五、询问特殊证人的规定;六、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24、简述现场勘查应当遵守的规则。

P209
一、保护犯罪现场;二、现场勘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三、现场勘查应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四、制作笔录。

25、侦查行为中的人身检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P210★
一、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师进行。

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

三、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进行检查。

五、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查人员应当保密。

六、检查人身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26、简要回答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P219
一、犯罪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罪名认定准确。

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手续完备。

27、简要回答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P228★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七、有否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十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

28、简述审查起诉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P229
一、审阅案卷材料;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四、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五、补充侦查;六、复验、复查;七、要求鉴定或者自行进行鉴定;八、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九、要求提供材料;
十、核实证据。

29、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P283
一、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审程序审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二、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或者是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提起二审程序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不论上诉有无理由或抗诉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的上一级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有无提起的期限的要求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没有法定期限;引起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五、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与原审同级的任何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0、简要回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有哪些?P284
一、可以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二、可以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

3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P59
一、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2、刑事代理的种类。

P123
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

33、拘留的特点。

P171
一、有权决定采取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二、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

三、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34、送达的特征。

P192
一、送达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活动。

二、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送达内容是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35、立案的意义。

P195
一、准确、及时立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

二、准确、及时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

三、准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36、侦查的任务。

P205
一、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

三、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37、侦查的意义。

P205
一、侦查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8、起诉的意义。

P227
一、启动审判程序。

二、起诉的内容,决定着审判的范围。

三、履行控诉职能。

39、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符合的条件。

P231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依法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0、自诉案件的范围。

P237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41、延期审理的情形。

P254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P264
一、第二审程序是上诉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是重新审判的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

43、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关系。

P116
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不可能有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各种辩护制度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行使辩护权而设立;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

44、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P126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45、审查起诉的内容。

P228
1、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2、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3、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等。

46、证明对象的范围。

P148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的起因等。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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