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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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工程量清单
1、总则
制定目的
计价规范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从招投标到竣工结算计价活动。
成果文件签字盖章、编制原则性规定
2、名词术语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现场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报价。
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前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注意:按2013计价程序规定,以上价款均不扣除建安劳保费)
2.0.54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桂政发[2012]42号])
3、一般规定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条)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条)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
为竞争性费用。(强条)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条)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强条)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强条)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及广西计算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强条)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和广西计算规范细则的规定编制。(强条)
措施项目清单
1、单价措施项目:措施项目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和现
行国家计算规范及我区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总价措施项目:措施项目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算规范及我区
实施细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单价措施项目
1、各专业单价措施项目一览表
(1)通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费;排水、降水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施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费;混凝土、……(2)专业
2、单价措施项目编制及计价:
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列在一起,组成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总价措施项目
1、总价措施项目一览表
通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暗室施工增加费;交叉施工补贴。
2、总价措施项目编制及计价
(1)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的项目,应列出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包含范围。
(2)基数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费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的5%~10%)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取消了检验试验暂估价,第三方检测费用业务由业主委托,并由业主付款给检测机构,不列入合同价款中)
3、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甲供材保管费及总包配合费)
规费
1、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为保障务工人员权益所发生的费用等)
2、生育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程排污费
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列入管理费。
税金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水利建设基金。
暂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条)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计价规范细则第5.2.1条(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和造价信息编制)的规定编制,不得上调或下浮。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整套文件,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费
5.2.2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5.2.4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规定编制。
其他项目费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乘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综合单价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信息乘以综合费率(一般为1.3)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计价规范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