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及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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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实施公开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改变为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采购人应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证明其变更采购方式的合法性。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进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熟悉拟采购项目领域和市场情况的专家。

第五条采购人应于部门预算批复后,认真分析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实施时间,确保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要求。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第六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主体为采购人。

采购人依法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采购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提供专家论证报告,证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以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提供市场调研及专家论证意见或其它证明材料,证明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及批复

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及批复
年月日
财政
部门
意见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主管
领导
预算金额
万元
采购方式批复编号
采购主要
内容
招标公告
发布情况
发布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布媒体:1、中国财经报()2、中国政府采购网()3、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
招标失败
原因
现因出现如下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本项目宣布招标失败。
1、投标截止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投标供应商名单详见《供应商签到表》)。()
1投标截止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投标供应商名单详见供应商签到2评标期间出现符合项目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详见评标报告
附件1: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及批复
市财政局:
我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就(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新采)开展了公开招标活动,有关情况如下:
2、评标期间出现符合项目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详见评标报告)。()
采购单位
申请意见
承诺:我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采购
代理
机构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市公共
资源交
易中心
意见
公章:

变更采购方式的流程

变更采购方式的流程

变更采购方式的流程一)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二)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三)因形不成充分竞争而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供应商信息,并向省财政厅提供信息发布证明材料。

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征求供应商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者提供由3位以上专家针对该项目出具的变更方式理由和意见。

六)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而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和组织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交《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供给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给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给商质疑、投诉,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

三)已开标的供给项目开标、评标记实。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

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第六条省财政厅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方式变更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吻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点窜弥补。

办结日期以省财政厅从头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并将不予变更方式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图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图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图
流程说明:
1、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变更后的使用申请,上报给责任部门办公室。

2、办公室把各部门的需求进行汇总整理,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报本单位内控领导小组审核,重点审核变更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财务科做资金预算,上报财政部门变更申请。

5、根据不同情况,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6、变更情况分为:紧急、涉密、不充分竞争、复杂特殊和其他等几大类。

7、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批复;不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日作出批复要求重新招标。

8、根据最终批复方式,办公室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9、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10、财务科出纳根据采购合同支付资金。

11、验收小组根据预算计划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对采购物品进行监督验收。

12、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对此次政府采购的物品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管理。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2号)、《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关键词:本流程涉及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相关岗位、财务科相关岗位、内控领导小组和验收小组;流程步骤及描述已作出相关解释说明;流程控制要素及控制要求如上表所示;涉及文档为预算计划、变更申请资料和政府采购合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财务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17号委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浙财采字〔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2.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内部审批工作规程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

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图_2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图_2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图
流程说明:
1、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变更后的使用申请,上报给责任部门办公室。

2、办公室把各部门的需求进行汇总整理,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报本单位内控领导小组审核,重点审核变更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财务科做资金预算,上报财政部门变更申请。

5、根据不同情况,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6、变更情况分为:紧急、涉密、不充分竞争、复杂特殊和其他等几大类。

7、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批复;不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日作出批复要求重新招标。

8、根据最终批复方式,办公室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9、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10、财务科出纳根据采购合同支付资金。

11、验收小组根据预算计划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对采购物品进行监督验收。

12、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对此次政府采购的物品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管理。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2号)、《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关键词:本流程涉及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相关岗位、财务科相关岗位、内控领导小组和验收小组;流程步骤及描述已作出相关解释说明;流程控制要素及控制要求如上表所示;涉及文档为预算计划、变更申请资料和政府采购合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川财采〔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17号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7月22日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单位(指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附件一)。

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以及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两份。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8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选用采购方式。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库〔2007〕3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选用采购方式。

同级财政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二)》(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一)》、《申请表(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自然灾害;(二)社会突发事件;(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提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人申请资料包括:(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二)提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专家论证结果(本款只针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不需论证);(四)《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的复印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财库[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月15日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

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农财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3月1日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不含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报农业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三)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四)办理农业部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五)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六)负责组织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3•【字号】阿署办发〔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1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日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盟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交易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额度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交易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当前交易方式的。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的核准。

第四条变更原则(一)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两次招标失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招标的,或依法不招标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况的,公开招标方式可以申请变更为其它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仅有两家的、或公开招标开标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仅有两家的,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招标时间和程序合法的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2.重新招标后,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开标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申请变更其他方式尽快组织采购。

(三)符合以下情况的,采购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经过申请批准后可继续进行评审或变更其他方式采购:1.竞争性谈判项目两次谈判失败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满足法定要求,经专家论证,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时间和程序合法的。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财采〔2024〕311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采购人合理使用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1.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0]1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0]1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0〕18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考查、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凭据。

因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对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3.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归集、整理、保管、使用和销毁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合理利用。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和范围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各种采购方式所形成的历史记录。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管理文件。

包括政府采购立项、预算及批复文件、政府采购计划及审核等相关文件、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文件、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及审批文件、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及审批文件、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变更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变更采购方式

整资格预 审公 告 内容 后重 新组 织资格 预
审; 项 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 不足三家 的, 可 以根 据政府采 购法律制度 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采 购方式 。 采购方式
( 以下简称申请材料 ) , 在财政部门批准后
政府采购活 动中如 何变更采购方 式
口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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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程 序是否符合规 定的论证 意见, 对于招 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 招标 公告 时间及程
种采 购方式均有其法定适用情形 , 其 中公
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根据 政府采 购法 第二十七条的有 的实际特点和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 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 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 ( 以 人民政府批准 , 行使市级人 民政府批准变 更采购 方式的职权 ) 的批准 。 那么在政府 采购活动 中, 变更采 购方式的具体程序 以 及需要提供哪 些证明材 料, 笔者根据 各种 情形加以区 总结如下: 上的货物 、 服务项 目, 符合 政府采购法》 第
同意并 向财政部门提交包括采购人名称、 项
目名称、 项 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 明; 项 目预 : 在资格预 审阶, 项 目通 过资格预审 的社 会 算金额、 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以及
拟申请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和理由的申请材料
六_ 卜 八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变 更采购方式审批事项 , 财政部 门应积极探 索采用一揽子审批、 统一论证、 集中批复等 方式 , 进一步简化采购方式审批 。 在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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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申请意见
承诺:我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意见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市公共
资源交
易中心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财政
部门
意见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主管
领导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
招标失败
原因
现因出现如下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本项目宣布招标失败。
1、投标截止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投标供应商名单详见《供应商签到表》)。()
2、评标期间出现符合项目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详见评标报告)。()
附件1: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及批复
市财政局:
我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就(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新采)开展了公开招标活动,有关情况如下:
预算金额
万元
采购方式批复编号
采购主要
内容
招标公告
发布情况
发布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布媒体:1、中国财经报()2、中国政府采购网()3、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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