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碧湖生态公园西湖水上游船经营权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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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碧湖生态公园西湖水上游船经营权承包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经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形式,确定乙方为甲方碧湖生态公园西湖水上游船经营权的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该项目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

碧湖生态公园内西湖约250亩的水面游船承包经营权。(经营范围以甲方提供的平面图红线部分为准)

二、建设期及承包期限

1、甲方无偿给予乙方的建设期为六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建设期内,甲方免收乙方承包款,但建设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建设期不计本合同承包期限。

2、承包期限共10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进入10年承包期,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承包价款金额、缴交方式和履约保证金

1、在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交第一年经营权承包款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年经营权承包款、第三年经营权承包款均和第一年经营权承包款相同,从第四年开始,年承包款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 %。即: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承包款为万元;第四年承包款为万;第五年承包款为万;第六年承包款为万;第七年承包款为万;第八年承包款为万;第九年承包款为万;第十年承包款为万。

2、每月经营权承包款,以抵扣方式按照每月实际需缴交金额,从履约保证金中逐月抵扣缴给甲方,于每月到来的5日前抵扣,但第一年第一个月的承包款

于乙方缴交履约保证金当日抵扣。履约保证金抵扣为承包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乙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相当于本承包合同十年承包款总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履约保证金缴交开户行:,开户单位:,账号:)。逾期缴交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取消乙方竞得人资格,所交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的损失。

四、承包期满清算

1、承包期满后,乙方投入的设施(已形成附合的装修建筑物、水电设施除外)仍属乙方所有,并在合同期满后十五天内自行拆除清走,即清空承包场地上所有乙方设备。逾期不清空的,乙方视为放弃留在场地上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利,甲方有权做任何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承包竞价,且乙方在本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该经营权、场地以及设施等。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碧湖生态公园西湖约250 亩水面,并确保乙方独家经营水面游船项目,其他游船一律不得进入该水面。

2、甲方确保乙方享有正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尽可能的减少和降低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不利因素。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4、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园管理规定对乙方证照、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乙方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承包合同,乙方须将该承包的场所及其设备、设施无条件完好交回甲方,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

有,同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⑴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转让经营权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⑵乙方严重违反公园有关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经营,不听规劝、不改正的。

⑶乙方无特殊情况,未经甲方同意停止营业的。

⑷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经甲方一年内三次(含三次)或一个月内二次(含二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仍未按要求履行整改责任的。

⑸对于甲方或者公园管理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三次以上没有及时响应并整改到位的。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的经营方案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经营方案中必须包括码头选址及建设方案、水面清洁方案、水质维护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突发公共事件及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等内容。

2、经营期间,乙方可经营的业态范围为:水上观光游船(用于经营性的游船动力为电力驱动及人力驱动,划桨式或脚踏式,不得采用汽油或柴油动力)、皮划艇、水上自行车等,但不能经营水下潜艇,滚球类或激光战船等游船。同时需达到下列指标:①每年游船经营时间不少于 240天;②开业后,西湖水面投放20客位的画舫船不少于2艘、救生艇不少于2只、小型游船不超过80只,投放水面的游船必须为符合环保要求的电动船只。

3、乙方首次投入的游船码头设施一次性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并向甲方提供游船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书。

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乙方需加强对游船等设备的日常安全检修工作,做好记录存档,以备甲方检查。同时做好游船等设施年检工作,并将每年技监部门的年检资料(复印件)交甲方检查备案。

5、承包期间,乙方每月所使用的水、电费用按水、电表的实行数和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并于次月 5 日前向甲方缴交。

6、乙方经营过程中,须按照要求醒目公示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书面经营方案,须配合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服从管理,诚信经营,不乱收费,文明经营,保证公园设施的完好。承包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概不负责承包期内的任何费用。

7、经营期间,西湖水面及码头内部卫生均由乙方按公园管理相关要求完成;水面区域只限于经营水上游船,不得用于经营快艇;码头内不得经营游乐器械等,不得生明火做饭菜,不得将生活垃圾倒入湖内。乙方不得利用水体、游船或景区资源经营餐饮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8、承包期间,乙方须依法取得经营本承包项目所需的资质,并自行依法办妥经营项目所需的相关证件,且所投入的所有设施设备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若违规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建设、经营本承包项目的批准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但办理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承包范围内涉及的周围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和生产经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因乙方承包经营本项目产生的一切税费,包含但不限于税收、水电、通信、物业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遵守文明创建规定和其他安全消防规定,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聘请的游船工作人员(含操作和维修等)须持证上岗,如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所有水面游船须按指定区域停放,停放区域需报甲方同意。

11、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一切安全工作。乙方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救生艇和救生员,做到每船配备救生圈及确保游客上船时每人身着救生衣,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牌。乙方须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如发生意外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及其他责任,甲方不负一切连带责任。

12、乙方不得擅自占用破坏项目周边硬地和绿地,不得违章搭建;如码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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