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经费匹配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经费匹配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争取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1、匹配科研经费的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以主持和主要参加者身份承担的国家级项目(863、973、国家科技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和省部级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下达项目时明确规定要求匹配经费的项目,其它科研项目暂不匹配科研经费。
2、匹配的科研经费由学校列入当年的经费预算。
3、匹配科研经费的标准:
①国家级科研项目按实到的科研经费匹配30%;
②省部级科研项目按实到的科研经费匹配15%;
③按上级部门下达项目时要求匹配的经费数匹配。
4、项目的硬件购置费和拨出的协作费不计入匹配经费的基数。
5、匹配科研经费的项目认定:
由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批准书),交项目承担者所在系统一报科研开发处,以当年实际到帐经费数为准,经科研开发处审核后予以匹配。
6、匹配经费的使用:
①匹配的经费拨入匹配科研项目的经费中合并使用;
②匹配的经费不参加提取科研津贴、管理费以及项目的完成奖、节约奖和不发放立项奖;
③匹配经费的使用按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的由科研开发处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下文“横向科研项目”均为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各类科技服务、决策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社会资金。
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合同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合法、合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校内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
校内二级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组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社科处是学校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最终稿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最终稿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科发〔2013〕1号社发〔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我校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包括在编和非在编、在岗和非在岗、全时和非全时、协作单位或校企联盟等人员)与各类学生(下文简称我校师生)。
一般科研产出须以我校为科研产出的第一署名单位;重大科研产出按第四、五章相关条款执行。
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第一完成人若是学生,第二完成人是第一完成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则奖励授予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第四条获奖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作者,则按排名最前作者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如已奖励的科研获奖又得到更高的获奖,可以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六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研重大项目立项第七条对获得理工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励:(1)国家“973”、“863”计划项目和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奖励5万元;(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奖励3万元;(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含青年基金)项目,奖励1万元;(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奖励0.5万元;(5)教育部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奖励0.5万元。
第八条对获得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励:(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奖励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1万元。
全国规划办其它类别项目,按项目资助力度,参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进行奖励。
(2)国家软科学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3)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奖励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3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1万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我校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包括在编和非在编、在岗和非在岗、全时和非全时、协作单位或校企联盟等人员)与各类学生(下文简称我校师生)。
一般科研产出须以我校为科研产出的第一署名单位;重大科研产出按第四、五章相关条款执行。
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第一完成人若是学生,且完成人中署名其校内指导教师的,则奖励授予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分配;若无校内指导教师的,则奖励金额全额授予学生。
若署名多名校内指导教师,则由排名最前的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第四条各单项奖励按下表实行总额分块封顶,若测算奖励总额不超出分块总额,则按测算奖励实际总额执行;若超出分块总额,则实际奖励按分块总额/测算奖励实际总额折算执行。
若某分块的奖励金额有余额,可以根据学校科研导向需要,将余额调整到其它分块。
其中获奖奖和立项奖足额发放,不足经费由学校通过其他渠道筹措。
理工科各分块封顶金额及比例人文社科各分块封顶金额及比例第五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研重大项目立项第六条对获得理工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项目类别奖励。
注:资助经费低于10万元的国家级小额一年期项目不予奖励。
注:社科类立项奖励发放分三个阶段:立项下达时发30%;中期检查合格发放40%,否则缓发;按期结项则发余下部分,延期则余下部分不发;撤项则从工资中追回前期已发放金额;提前结项则增发总奖金的20%。
(结项时间以课题结项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国内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第八条授权专利按类别奖励,软件著作权按单项奖励。
每人每年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数量分别限制为5件。
注:专利授权后先期给予奖励金额的70%,在学校三年维护期内转让后补发剩余的30%。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pdf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下文“科研项目”均为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加快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承担的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等。
项目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1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包括:1.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 号)、《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 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 〕7 号)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章间接费用的预算第四条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相关政策足额编制预算,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项目合同,学校有权不予签订。
第五条有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经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后上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 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 〕7 号)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
科研预研基金是指由学校统筹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后续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学校参照纵向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筹、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各有关部门、院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二)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三)审计处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审计;(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结题结账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制定“创新平台发展计划",设立创新平台发展计划专项基金,培育和建设一批高水平和高层次创新平台,以凝聚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校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第三条校内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类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基地以及各类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第四条校内科研机构分校级、院(部)级和院(部)级以下三个层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的原则建设,定期考核评估、优胜劣汰和滚动发展。
第五条国家及省、部、厅局等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非法人科研机构,列入产学研基地范畴、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产学研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校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1、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有明确建设目标,有明确、量化的考核指标(预期成果);2、有两个及以上紧密结合相关学科的研究方向(最多不超过5个),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相对合理的研究队伍,每个队伍原则上应由1~2名正高级职称、2~3名副高级职称(或博士)、4~6名中级及以下职称固定研究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客座研究人员组成;3、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并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论著)、专利或获奖等科研成果;4、每个研究方向原则上应有1个省部级以上项目支撑,主要成员近三年实得科研经费达到:理工类不少于40万元,文科类不少于5万元;5、有学术造诣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较强的机构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6、已具备能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鼓励学院根据本学科发展需要组建院级科技创新团队进行培育和建设,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申报校级科技创新团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团队一般应以我校相应的省部级、校级科研机构为依托,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 条件。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校级科技创新团队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学院 具体负责日常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科技创新团队可设置正副两名团队带头人,由学院聘任,报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七条 校级科技创新团队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团队带头人填写《南京信息工 程大学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年度建设目标和周 期建设目标,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周期建 设目标一般须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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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编号:
校级科技创新团队申请表
团队名称 团队带头人 填表日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学技术处制 二○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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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表
研
究
方 向 依托科研机构
团 姓 名(正)
队
职称
3、三年建设期内,人均发表论文理科类 SCI 2 篇以上,工科类 SCIE 或 EI 期刊 5 篇以上, 文科类 CSSCI 来源以上期刊 6 篇以上。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级科技创新团队每年资助一定的研究经费,资助期限为三年。经费 使用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执行:
1、资助经费按年度考核和周期验收结果分年度下拨; 2、资助经费使用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
第十条 拟申报校级科技创新团队不得与我校目前已建省部级和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名称、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形成在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平台,为我校申报省部级科研机构打下基础,参照江苏省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发文成立的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校级科研机构任务是根据学校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内科技前沿,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第四条鼓励学院根据本院学科发展需要组建院级科研机构进行培育和建设,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申报校级科研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有相关学科支撑,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已作为院级科研机构建设2年以上。
第六条已形成2-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研究领域,并处于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国家级研发项目。
每个研究方向有一支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团队。
第七条机构负责人应为所属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且没有在其他校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中任职。
第八条已具备较好的前期科学研究基础。
近三年来,至少有3个国家级项目和若干个省部级项目支撑,年均到账经费理工类不少于200万元、社科类不少于30万元,同时,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论著)、专利和获奖等科研成果。
第九条已具备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工作条件。
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相对集中。
第十条拟申报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领域不与我校目前已建省部级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重复。
第十一条申报校级科研机构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表》,依托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社科处。
第三章遴选与审批第十二条校级科研机构每三年遴选一次,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我校理工科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理工科教职工(包括在编和非在编、在岗和非在岗、全时和非全时)、各类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协作单位或校企联盟等人员)。
一般科研产出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重大科研产出按第四、五章相关条款执行。
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第一完成人若是学生,且完成人中署名其校内指导教师的,则奖励发放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分配;若无校内指导教师的,则奖励金额全额发放学生。
若署名多名校内指导教师,则由排名最前的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研重大项目立项第五条对获得理工科重大项目或大额横向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项目类别奖励。
注1:无间接费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予奖励。
注2:横向项目计算奖励时,采取就高原则,每个项目仅计算一次,到账经费不含外协费和仪器代购费。
第三章国内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第六条授权专利按类别奖励。
国外获得授权的PCT专利每人每年奖励数量不限;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人每年奖励数量限制为5件。
注1:专利授权后先期给予奖励金额的 30%,在学校三年维护期内由发明人自行联系受让方实施转让的,转让后补发剩余的 70%。
注2:单个专利多个国家授权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省部级以上获奖第七条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三大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以及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具有很高公信度的奖励,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国家奖励办)登记,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资格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励并通过该渠道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并经国家奖励办公示的,视同为省部级一等奖进行全额奖励。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团体与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南京信息工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团体、学术交流与暑期培训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和暑期培训活动,活跃我校学术氛围,提高科研及学术水平,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或参与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暑期培训班(Summer School)的目的是建立和促进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组织之间的学术关系,加强我校教师、学生与国内外学者之间的交流,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培养能够掌握国际前沿动态的一流人才。
各单位及其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和校内外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和暑期培训等各种活动。
第三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为我校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的管理部门。
现有的科学技术协会挂靠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凡我校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科技处/社科处登记备案。
第五条学术团体与学术交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为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的校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学校用于资助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等事项。
涉外方面学术交流的校级职能部门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对学术交流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我校参加的国内外学术团体的性质和等级;2、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的申请,或我校以团体成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的具体事宜;3、推荐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4、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校内单位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组织工作;5、对申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教师和个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6、登记并统计各单位邀请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的学术报告;7、其他重要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每年三月份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计划;2、每年十二月份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挂靠本单位的学术团体学术活动统计资料;3、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讲座、本单位的科技沙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4、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请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活动的预审;5、配合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其他各类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6、负责暑期培训班的组织和开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模板】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切实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就我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科研经费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条科研项目应编制经费预算。
纵向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横向项目参照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与项目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
各预算科目原则上不设比例限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合并编制预算;外聘科研财务助理的人员经费,可从本单位科研管理费、本科研项目经费的劳务费、间接费用中列支;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实行差别化管理,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三条在科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子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相关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涉及项目预算总额等调整事项的,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劳务费、讲课费和咨询费按如下标准和形式发放:1.研究生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组确定,以学生助研费形式发放;2.博士后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组确定,以校内人员工资外收入形式发放;3.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有合同关系的,按照学校非事业编合同制或人才派遣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如要求学校代发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应在正式发放前划入学校财务账户。
4.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有关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奖励、经费匹配等政策的调研报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973”课
(科发[2010]1 号)
题(单项经费额度超过 200 万元)、“863”课
第七条
题(单项经费额度超过 200 万元)的主持人
奖励 2 万元;
③对获得国家“973”课题(单项经费额度小于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科发[2010]1 号) 第七条
②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奖励 5 万元。
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含青年基金项目 的主持人奖励 2 万元。
④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的 主持人奖励 1 万元。
⑤对获得 教育部 项目、 省科技 厅科技计 划项 目的主持人奖励 0.5 万元。
建议取消我校的经费匹配政策。 对于一些 有国家 明文规 定需要 配套或自 筹的 经费,由 课题提 出申请 ,经论 证、审批 后可
国家软科学项目的主持人一次性奖励 0.5 万 元;
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社科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 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和人
订)》(南信大财发[2009]17 号) 第十二条
文社科基金项目上会评议机会的,但未能最 终批准的项目,对其申请人一次性给予 1 万 元科研经费,鼓励其继续研究。
器设备等 使用成 本核算 后,按 实际使用 情况
收取。
200 万元大于 100 万元)、“863”课题(单项经 费额度小于 200 万元大于 100 万元)、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面上(含青年基金)、国家社科基
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的主持人
奖励 1 万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④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与控制学院省级科研基地开放课题经费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与控制学院省级科研基地开放课题经费使用办法根据学校ESI考核机制,自2016年起信息与控制学院省级科研基地(江苏省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对设立的开放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即项目经费以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发放项目负责人。
开放课题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1、开放课题经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评审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其单位需与科研基地及“江苏省大气环境与装备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签订“非全职骨干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
2、按开放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成果产出。
论文成果第一作者或通迅作者的单位署名须按如下(1)和(2)同时标注:(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省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 (Jiangsu Key Laboratoryof Big Data Analysis Technology /B-DAT,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Nanjing, China)(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气环境与装备技术协同创新中心”(Collaborative InnovationCenter of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and Equipment Technology, Nanjing University of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China)3、在文章首页注明“本项目得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省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
4、项目经费以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形式发放。
对于符合标注要求的项目科研成果,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项目经费。
5、项目科研成果奖励的累积额度不得超过基金所支持的额度,对于成果特别突出的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滚动资助。
6、项目科研成果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需扣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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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以及学校自选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1、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部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市厅科研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各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其他科研项目指除第1—3款之外的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5、横向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6、校内项目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以及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正式立项并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备案的科学研究项目。
本条1~4款所列科技项目统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组织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
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校跨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学院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结题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统一协调组织,各学院按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纵向项目申请人要认真作好申报纵向项目的选题工作,自然科学工作者应围绕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选择有重要科学意义的课题;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选择学科前沿重大理论问题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课题开展研究。
第六条申报各级自然科学纵向项目之前,根据需要应做好查新和专利检索工作,并根据具体申报要求将查新报告作为附件提交.申报的科研项目以申报人已有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推荐。
第七条申请各类纵向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学院进行形式审查,形审合格的送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填报的内容提出评审意见,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修改和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经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择优报送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组织评审汇总后报出。
第九条我校主持并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有合作者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方能申报。
合作项目批准后,申请人需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
办法。
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拨出研究经费。
第十条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根据需要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技术合同委托代理人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加盖“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第一期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承担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所有新立项目,均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将课题编号、经费来源、经费数量和经费负责人等信息统一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财务处拨款,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发放经费本.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只有在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方能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纵向项目批准或横向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项目正式立项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
承担单位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六条校内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
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七条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或申报时有我校作为参加单位并经学校同意的,可
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并经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社科处。
第二十条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各相关学院将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对部分在研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消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章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五条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
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和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五章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二十八条所有参与保密项目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与学校保密办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
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纵向项目和校内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