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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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高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招标与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高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高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招标与采购过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竞争:确保所有投标者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公正和诚实守信:确保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节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浪费。

第二章招标与采购范围第四条高校招标与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货物采购:包括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图书、软件等。

2. 工程采购: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3. 服务采购:包括设计、咨询、培训、维修、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程序第六条招标与采购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3. 投标报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

4. 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5. 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与高校签订采购合同。

6. 交付和验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高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招标与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招标与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招标与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高校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校属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教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及其他类物资、专用材料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XXXX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招标、设备、财务、基建、后勤、图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和督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五)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校内用户手册)2018年04月目录1运行环境要求 (3)2系统登录 (3)3系统首页介绍 (5)4采购申请提交 (5)5采购申请批核流程 (7)6项目批核进度查阅 (8)7待办事项办理 (9)8如何进行流程退回 (10)1运行环境要求2系统登录第一步:浏览器打开地址:/ 后,请点击右上角“智慧理工服务门户”进入。

第二步:进入“智慧理工服务门户”,点击“登陆”。

第三步:跳转登陆窗口后,输入账号及密码后,点击“登陆”。

第四步:登录成功后,点击窗口右下角“采购系统”,如下图:若未见“采购系统”图标,请点击顶部的搜索框,输入“采购系统”检索。

3系统首页介绍进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后,系统首页包含“常用功能”、“系统通知”、“待办事项”和“采购申请”等模块,根据角色权限,每人的模块内容会略微差异。

拖动各模块的标题框,可更改布局位置。

如下图:4采购申请提交在“常用功能”模块中,点击“我要采购”按钮,如下图:点击“我的采购”按钮后,进入“我要采购”窗口,其中包含六个分类:(1)货物采购申请、(2)服务采购申请、(3)竞价采购申请、(4)工程施工采购、(5)工程相关服务、(6)工程相关货物。

请根据项目内容选择对应申请分类。

进入“采购申请”窗口,其中包括“采购项目申请表”和“项目附件资料”两栏。

请根据采购项目内容填写表单和上传资料,点击“完成提交”按钮提交采购申请。

提交后,系统将发起采购立项申请流程,如下图5采购申请批核流程提交采购申请后,根据项目的预算金额和采购内容流转不同环节,这些环节大致包括:经费负责人审核、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核、承办单位经办人、承办单位负责人、招标办主任审核、招标领导小组会签、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招标办经办人受理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流程图)6项目批核进度查阅采购申请提交后,可通过系统查阅批核进度,在“首页”的“采购申请”中,点击相应的采购申请查阅详细批核进度。

2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2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科研两个中心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院(系)、部、处、中心、直附属等单位的报销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

第二章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一)单笔科研业务支出金额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直接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科技处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开支由科技处、财务处会签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二)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二万元以内(含二万元)的仪器设备订购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单价在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订购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系)审核,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五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如果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应在科研合同中明确,五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由课题组组长及院(系)领导在票据背面注明、签字,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教育事业经费和其它经费(含办班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一)歹__________ (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校财务处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南京理工大学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暂行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暂行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制定学校每年度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计划,由财务处负责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学校下一年度的购汇预算上报主管部门。

编制计划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压缩一般、保证重点”的原则,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四条购汇人民币额度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中国银行根据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学校建立购汇台帐并监督执行,年度终了购汇限额的余额由中国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动注销。

第二章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第五条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一)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二)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

(三)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四)学校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

(五)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六)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七)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八)从国外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

(九)在国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等用汇。

(十)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第三章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第六条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年度购汇限额,特别是单独核定的“出国用汇”计划,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并进行控制,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追加。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用汇”的管理,“出国用汇”限额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预算数。

第七条年度购汇限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学校财务处要做好各类用汇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用汇的申请、审核、核算报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申请出国用汇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否则不得申请购汇。

12南京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10.26.doc

12南京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10.26.doc

南京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核算内容第五条财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上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建设项目的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建设项目实行按项目分别核算。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一)财政性资金: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财政预算内资金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

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二)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学校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第八条建设成本核算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九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南理工办-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办-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财〔2011〕593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理工大学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主题词:经济责任制办法通知南京理工大学2011年12月14日印发附件:南京理工大学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53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是学校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二级单位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及财经制度情况的基本依据,是规范二级单位经济行为、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建立健全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将责权利三者紧密结合。

通过明确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赋予责任人以经济权利,使二级单位负责人在财经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是指二级单位负责人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指学校下属的学院(直属单位)、部(处)行政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学院(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第五条学院(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对本单位财经活动及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学院(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有监管责任。

本节所指项目是指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上级部门或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专项业务等项目。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规定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领导、协调和审议学校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和采购监督工作。

(二)受理采购投拆事宜。

第四条学校采购计划管理监督职责:(一)汇编学校采购预算,会同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报批各类采购计划。

(二)管理、监督、检查学校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三)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职责:(一)根据学校采购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

(一)负责编制标书、聘请评委、拟邀厂商。

(三)组织招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签约和验收等事宜。

(四)组织拟定学校集中采购合同。

(五)建立学校采购档案,编报学校集中采购统计资料。

(六)办理政府采购和其它采购事项。

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预算,填写“山西职工医学院采购计划单”,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财务处申报年度、季度、月份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计划的审批采购计划由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重大采购计划要由党委会或院务会研究批准后进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八条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第九条根据货物品目、金额和使用部门时间要求,确认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执行第十条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按采购清单和要求编制标书。

第十一条每项招标由监察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小组。

招标评审小组,由了解该项目的技术、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二条开标仪式由监察室主持。

投标人、使用部门代表、审计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纪委和监察室负责招标的监督。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7.doc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7.doc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7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校内用户手册)
2018年04月
目录
1运行环境要求(3)
2系统登录(3)
3系统首页介绍(5)
4采购申请提交(5)
5采购申请批核流程(7)
6项目批核进度查阅(8)
7待办事项办理(9)
8如何进行流程退回(10)
1运行环境要求
2系统登录
第一步:浏览器打开地址:/ 后,请点击右上角“智慧理工服务门户”进入。

第二步:进入“智慧理工服务门户”,点击“登陆”。

第三步:跳转登陆窗口后,输入账号及密码后,点击“登陆”。

第四步:登录成功后,点击窗口右下角“采购系统”,如下图:
若未见“采购系统”图标,请点击顶部的搜索框,输入“采购系统”检索。

3系统首页介绍
进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后,系统首页包含“常用功能”、“系统通知”、“待办事项”和“采购申请”等模块,根据角色权限,每人的模块内容会略微差异。

拖动各模块的标题框,可更改布局位置。

如下图:
4采购申请提交
在“常用功能”模块中,点击“我要采购”按钮,如下图:。

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财〔2010〕678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学校结合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项目管理费办法通知南京理工大学2010年12月29日印发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管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造价,提高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完成,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管理费是基本建设投资组成部分,指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列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

学校全资、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核算内容第四条人员费用。

人员费用包括外聘人员费用、施工现场津贴、加班补贴等。

外聘人员费用是指因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需要,经校人事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外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校内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不能在管理费中列支。

施工现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下施工现场从事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补贴。

加班补贴是指根据学校建设项目具有季节性赶工、加班的特点,利用学生假期进行建设、维修等工作,考虑到建设项目加班与学校一般假期值班的性质不同,特设立建设项目加班补贴。

16南京理工大学校院(系)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5.23

16南京理工大学校院(系)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5.23

南京理工大学院(系)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学院(系)责权利,建立学院(系)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南京理工大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南京理工大学学院(系)经费总额动态包干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统一领导,财权下放,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大收大支,自我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基数分项计算,指标综合下达,自主支配使用,运行机制灵活。

第二章二级预算管理第三条预算管理是财务工作的核心,学院(系)需编制二级预算。

二级预算管理的原则为“以收定支,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收支平衡”。

第四条学院(系)二级预算实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系)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学院(系)二级预算。

不得有账外设账、私自转移资金或以个人名义存放公款等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二级预算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学生经费、维持经费、专项经费、各类奖励经费及院(系)自筹经费等动态包干经费。

第六条学院(系)在安排预算时,必须首先保障教学运行维持经费、学生经费和人员经费,用自筹经费适度安排学院(系)的发展和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

第七条学院(系)的二级预算按日历年度编制,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各学院(系)在学校当年分配财力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学院(系)二级预算,其经费安排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学院(系)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学院(系)二级预算执行。

若在年度内需要调整预算,由学院(系)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

但经费调整只能将人员经费(在职)向维持经费(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调整,不得逆向调整,降低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的比例。

第十条各学院(系)年度二级预算结余经费,除学校有规定或因学院(系)未履行有关义务由学校收回以外,原则上仍由学院(系)在下一年度继续留用。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建,依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需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统领导下,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1.负责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汇总制订学校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并监督采购项目有关招标工作的落实;3.负责全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采购与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自主采购项目的招标;协助处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索赔等有关问题;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5.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信息发布;6.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的合同审核与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配合处理相关投诉等事宜;7.参与各类招投标合同执行结果的验收工作;8.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手续;9.负责“XX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10.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档案及合同的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

南京理工大学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切实提高财政拨款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22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学校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工作2010年以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出台推进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将高校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相挂钩,预算执行与绩效奖励相挂钩。

因此,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到财政部门对学校当年预算追加、预算执行绩效奖励以及下年度预算的资金安排。

各责任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学校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推进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进度。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财政拨款是指学校直接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为加强对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的管理,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

各类财政拨款支出的校内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承担预算执行相应管理职责,即是预算执行管理的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基建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研究生院等。

各责任部门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责任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应承担的预算执行管理各项工作。

各责任部门应根据每月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及时将预算执行进度通知各项目具体实施人员。

对于每月预算执行进度未达要求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梳理查找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原因,并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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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采购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采购招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分为学校分类集中采购和校内单位分散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

第二章采购招投标原则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学校采购招投标项目应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统一、规范、高效原则。

校内采购招投标必须统一机制,严格程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集体决策,分级负责原则.学校采购的信息发布、采购的方式、投标中标单位等的确定,均应按规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会审决定。

按职能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工作小组的责任与权力。

第七条优质节支、清正廉洁原则。

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下,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第八条设立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医用药品器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贯彻国家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查批准采购招投标结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各工作小组机构组成和职责详见附件。

第九条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是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机构,在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第十条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是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机构,在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配套物资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的采购招投标工作.第十三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各类教材、图书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医用药品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校医院医用药品的采购招投标工作.第四章学校采购招标方式和限额第十六条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决定.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可以采用学校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第十七条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采购方式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本办法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采购方式由责任单位报请相应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本办法审定.第十八条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分为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和学校自己组织的公开招标.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标是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经费1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采购活动(学校有招标自主权和能力的除外).其招投标按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学校自己组织公开招标是指政府政策法规允许、学校有招标能力,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二)邀请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1。

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具有专门技术要求和行业垄断的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

经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定的其他情况。

(五)询价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适合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六)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五章采购招投标工作程序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学校各单位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持相关批文(如立项批文、计划、相关技术资料等),到相应的采购招投标责任单位办理采购招标申请手续。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负责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委托本单位一名副职领导负责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主要程序(一)拟订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接受报名(四)发售招标文件(五)招标答疑(六)确定和通知评标小组成员(七)接收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八)宣布采购招投标纪律验证投标文件密封性(九)唱标(十)宣读评标纪律,签订评委承诺书(十一)评定标(十二)公示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十三)发放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一条邀请招标主要程序:(一)拟订采购方式、招标邀请书(二)发布邀请招标公告(三)接受报名(四)发投标邀请书其余实施步骤参照上述公开招标5-13款相应内容.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主要程序:(一)确定采购方式(二)成立谈判小组(三)制定谈判文件(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五)谈判(六)供应商最后报价(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八)发成交通知书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主要程序:(一)成立采购工作组(二)采购定价(三)确定供应商第二十四条询价主要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二)制定询价通知书(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四)询价(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对于专项工程,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

特殊情况下的非正常采购方式应报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分别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

采购招标责任单位按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审定结果,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形成合同草案,经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签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

责任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协议”。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的,需经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审定,且变更相对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绝对金额不应超过公开招标限额.超过原合同5%或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由采购招标责任单位申请,报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审定变更内容、落实增加部分的经费后,经批准实施.如果项目实施总资金超过初步设计总金额5%以上,项目总体负责单位应及时向该项目的上级审批单位办理投资计划变更申请手续。

如果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超过批复计划,采购实施单位应向项目总体负责单位提出资金变更申请,经批准落实资金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合同备案。

采购招标责任单位合同签订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合同正本妥善存档保管。

同时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门,作为安排资金和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资料归档。

采购招投标责任单位应将采购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评定标会议记录、评定标结果、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书面决议等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不得遗漏。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学校监察、审计和财务处按照上级要求,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监督检查内容:(一)各责任单位对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规定、办法、细则等的执行情况;(二)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四)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五)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执行情况;(六)采购信息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的执行情况;(七)邀请投标单位、评标人员的抽取、选定等环节规定执行情况;(八)采购档案备案、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布置,进行专项检查;(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凡在工作时间参加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人员(专家组成员除外)、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评审费、劳务费等.第三十一条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重视加强对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学习有关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三条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廉政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资料和信息;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除中标无效外,相关责任人不得再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

有收受财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直至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组采购招投标工作细则,经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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