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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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1、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2 、爆破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领导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3、民爆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4、《爆炸物品领料单》由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保管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爆破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5、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爆破员岗位职责

一、

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三、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四、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按规定程序审批、领取和清

退爆破器材并准确核对品种、数量,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签字。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携带。

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认真落实“一炮三检”规定,起爆过程严禁明电接线,严格按规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充填、网络连接和起爆符合要求。爆破后及时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未爆雷管、残药应及时收回。严禁违章操作。

六、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接受安全员、班、队长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爆破器材和爆破环境,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作业。对领取的爆破器材实行全过程管理,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如数退回库房。不得转交、丢弃、

私存、销毁或转送他人。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押运员岗位职责

1、押运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运输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运输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运输的特殊要求。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监督驾驶员严格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线路、行车速度行驶,中途住宿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在指定地点停车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爆破器材装卸全过程和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得押运,运输途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到达运输目的地,应认真核对爆破器材品种和数量,搞好交接签字。

5、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爆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1、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2、“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由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3、“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4、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涉爆企业安全员岗位职责

1、安全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4、对爆破员申领及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批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与生产所需相符、对爆破员使用过程的爆破器材使用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清退数量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建议。

5、对爆破现场的安全条件、炮眼深度、装药量、使用炮泥充填、起爆数量、残盲炮及现场的安全警戒,实行严格监督。确保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保证安全。

6、负责对爆炸器材出库、入库、领取、清退手续的检查和监督,对使用的爆破器材质量进行安全把关。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各种作业。

7、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爆破器材驾驶员岗位职责

1、爆破器材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运输过程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运输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运输的特殊要求。

4、协助押运员做好爆破器材装卸全过程和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保证运输车辆良好状态,不驾驶病车、故障车从事爆破器材运输,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得运输。运输途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

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5、运输途中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饮酒、酗酒,不得擅自改变行车时间、行车路线、不得在城镇或居民稠密区停留,中途住宿应协助押运员搞好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发生。

6、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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