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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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思路,只需要三步

概述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

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

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

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

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第一步:确定同一时间火灾起数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

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 ㎡(1 公顷),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 1.5 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1 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 ㎡,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 1.5 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2 起确定,居住区应计 1 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 1 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起数应按 2 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 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1 起确定。

第二步:确定火灾延续时间

《消规》 3.6.2 :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3h。

丁、戊类厂房、仓库:2h。住宅:2h。

各个建筑: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为3h,其他公共建筑为2h 。

地下建筑、地铁车站及汽车库:2h。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 ㎡的人防工程为2h,小于3000 ㎡的人防工程为1h 。

《消规》 3.6.4 :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 确定。

第三步:计算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

V=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取一个最大值)+水幕或固定冷却分隔。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

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

确定。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注意事项:

1.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规范表 3.3.2 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规范表 3.5.2 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 3.5.2 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具体数值参见

3.3.2 )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

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

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 ㎡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具体数值参见

3.5.2 )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厍)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 2 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

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4.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 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 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 3.

5.2 减少5L/s ;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

5. 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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