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法学教材看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严格的证据规则:我国证据规则相对严格,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2. 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比如,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自由性原则,强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形式,提高了证据的灵活性和效力。
此外,我国还在探索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据收集和认定,如电子数据取证和互联网证据的认定等。
3. 持续改进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改进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方式。
例如,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开展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相关规定等,加强对证据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同时,司法实践还积极推进跨领域的证据协作,如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合作,共同收集和利用证据,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4. 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我国也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和国际刑事等领域。
例如,我国参与国际刑事法庭
的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跨国犯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总体来说,我国证据规则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通过法律的规范、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国际合作的积极参与,逐渐提高了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维护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改革,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近年来,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证据在司法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相,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从证据获取、证据保存和证据使用三个方面,展开叙述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
一、证据获取证据获取是案件审判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证据的获取方式,如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了对证据获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对于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获取,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程序,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证据保存证据保存是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销毁或丢失,我国法律规定了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相关证据必须由公安机关严格保管,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封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我国还倡导电子证据的使用,加强了对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审查,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三、证据使用证据使用是司法决策的核心环节。
在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国还鼓励各方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充分发挥证据在司法决策中的作用。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科技与司法的融合,例如引入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证据的鉴定和分析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不断完善证据获取、证据保存和证据使用的制度,我们有效保障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证据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证据收集的难度、证据保存的安全性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工作的研究和培训,提高证据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从_证据学_走向_证据法学_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陈 瑞 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1)摘要: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不仅无法包含大量现代的证据规则,而且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显现出明显的不兼容性,因而应该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
“证据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可以使研究者从法律程序的视角观察、研究证据问题,使证据规则真正成为程序法的一部分。
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
只有确立这些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法才能通过规范法庭审判过程,进而对侦查和起诉活动发挥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作用。
刑事证据法不仅可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载量权,避免使作为弱者的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误判发生的可能以及避免司法裁判的拖延。
关键词:证据学 证据法学 刑事证据法一、对“证据学”理论的反思传统上,我国主流的诉讼法学理论将有关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事项一律归入所谓“证据学”的研究范围,而不承认有“证据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
但近年来,在西方法学理论———尤其是英美证据法理论的深刻影响下,一些以“证据法学”命名的教科书纷纷面世,“证据学”的名称似乎开始被人遗忘。
①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证据立法和证据规则的制定问题,有关“证据法学”诸方面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诉讼法学领域中的显学。
但是,一种以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在名称上所发生的这种微妙变化,难道就真的意味着这门学科从理论基础、体系到具体内容都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在这场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冠名革命”的背后,究竟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其实,“证据学”的称谓是与法学者长期以来对证据制度的基本认识密不可分的。
按照一般的理解,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体系;证据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亦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证据法是指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法律界重要的一环。
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我们将介绍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证据法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在商代和周代,已有一些对证据的认识和运用。
但是,古代的证据法主要以经验和宗教迷信为依据,法律性质不明确,容易被滥用。
直到唐宋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和司法制度的健全,证据法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宋代刑事诉讼,就有了要求证据真实、充分和合法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很多证据的种类和运用方式。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证据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也开始更新。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清洁法式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法律。
此后,台湾、香港等地也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了一些现代的证据法规则。
近年来,随着开放的进行,中国的证据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一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了证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证据法与证据制度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古代的证据法以经验和迷信为依据,发展较为缓慢。
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推进,中国的证据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据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思辩为本,推陈出新——卞建林教授新编《证据法学》评介
思辩为本,推陈出新——卞建林教授新编
《证据法学》评介
思辩为本,推陈出新——卞建林教授新编《证据法学》评介如下,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证据立法及证据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进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
卞建林教授新编《证据法学》本书以《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察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分为“绪论”“事实论”“证据论”“证明论”四编,对证据法的基本理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规则、待证事实、免证事实、证据形式、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解读,反映了中外证据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情况。
在体例方面,除正文外,本书设置了导语、思考题、理论探讨、实务研究、案例研析、参考文献等栏目阐释相关内容,并通过二维码链接部分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内容推陈出新,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教材功能。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
威格 莫尔也 意识 到 “ 证 明的科学 ”是先于证 据规则 的 , 也 比证 据规则更 重要 ,后来撰 写 的 《 司法证 明原 则 》一 书 , 首次对司法证 明的原则作全 面 、系统 的阐述 ,并倡导建立一
门广泛吸收 司法心理学 、法庭科 学 、逻辑学 以及哲学等学科 的知识来研究如何 寻求 案件事实真相的司法证 明科学 。但 直 到2 0 世纪下半 叶 ,才得 到重新 的认 识 和关注 ,其 司法证 明 理论 得到 了欧美学界 的普遍认 同。理查德 ・ 莱 姆伯 特 ) 、伦
一
、
英 美证据 法学 的发展和新证据法学 的兴起
分离 出来 , 并以相关性 为基础 ,即 “ 关联性 原则”建立 一个
证 据法学 在英美发端 于 1 7世 纪末 ,真正作 为一 门学科 的兴起 , 应该是 在 1 8 世 纪的英 国,吉 尔伯特 1 7 5 4年出版 的 《 证 据法 》 ,作 为第一本关 于证 据法的专著标志着英美证据法 学专 门化研究 的开端 。后来 经过边沁 、斯蒂芬 、塞耶等学者 的发 展 ,到 2 0世纪初 ,威 格莫尔 证据方 面的著作 《 普 通法 中的审判证据 》出版 ,证据法学理论基本形成 ,其基本特点 是专 注于论述探讨 证据可采性的一些基本 的原则 ,如最佳证 据规则 、相关性 规则和排除规则 。特文宁教授把这种现象称 作 “ 理性 主义传统 。 2 0世纪 6 0年代 以来 ,以前学者开始从关 注规则转 向关 注证 明过程。围绕着 “ 运用证据 以证 明事实 ”这一 核心问题 展开研究 ,近代欧美证据法学产生 了包括 现实主义 、知识社 会 学派 、社会心理学派 、比较法学派 等等学派 ,为证据法学
成为英美证据法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经典表述。 威 格莫尔 在 1 9 0 4年 出版 的 《 普 通法审判 中的英 美证据 法专论 》 ,被认 为对传 统英美证 据法学理 论作 了最全面 、最
自考证据法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自考证据法学知识点总结(重点)1、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2、证据在诉讼中则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
审判或诉讼的实质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活动。
离开证据则诉讼机制不正常运行且诉讼目的也不能实现。
3、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律制度①必须遵行宪法,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③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4、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两次重大进化,①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②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5、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
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6、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在当代中国,1978年是值得铭记的一个年份。
这一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不仅宣告了我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到来,而且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扬帆起航。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证据法学学科也开始恢复重建。
40年过去,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巨大进步,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基本形成,证据法学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
总结我国证据法学过去40年的发展历程、规律、意义,展望其未来走向,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
目前,回顾总结证据法学发展历程的文献,大多是用一些抽象的词概括各阶段证据法学的总体发展特点,包括证据立法、制度、理论研究、学科建设等内容,比如,有的将我国证据制度40年历程分为恢复重建、初步形成、快速发展等三个时期,有的将证据法学科建设30年历程分为重建、发展和繁盛三个时期。
这类总结性文献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证据法学的发展变化情况,但由于其没有按照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来呈现证据法的发展历程,缺乏逻辑主线,因而不利于我们清晰了解证据法学的发展规律和展望其未来走向。
鉴于证据属性是证据法学的“本体论”问题,是构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试图以证据属性为逻辑主线,描述过去40年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规律。
本文论证的命题是:改革开放以来,证据“客观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导着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不仅扭曲了证据理论,而且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严重后果,不过,自1996年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据属性的认识出现了由执迷于客观性到接受证据相关性的转型趋势。
这一转型趋势的出现有复杂的成因和重要法治意义,并对我国证据法学的未来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二、证据“客观说”占主导地位的阶段:1978—1996 年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路线,摒弃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
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一场围绕证据是否具有“阶级属性”的争论也就此终结。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作者:桂舒舒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5期【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新证据学”为代表的法学理论成为了一项主要的国际运动,引领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我国的证据理论一度以证据为中心,但随着以“事实信息理论”等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提出,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关键词】新证据学;事实信息理论;研究趋势一、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和新证据法学的兴起证据法学在英美发端于17世纪末,真正作为一门学科的兴起,应该是在18世纪的英国,吉尔伯特1754年出版的《证据法》,作为第一本关于证据法的专著标志着英美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的开端。
后来经过边沁、斯蒂芬、塞耶等学者的发展,到20世纪初,威格莫尔证据方面的著作《普通法中的审判证据》出版,证据法学理论基本形成,其基本特点是专注于论述探讨证据可采性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最佳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和排除规则。
特文宁教授把这种现象称作“理性主义传统。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前学者开始从关注规则转向关注证明过程。
围绕着“运用证据以证明事实”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研究,近代欧美证据法学产生了包括现实主义、知识社会学派、社会心理学派、比较法学派等等学派,为证据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异常重要的立场、视角和方法。
这其中,笔者认为,“新证据法学”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并引领着英美证据法学呈现出两大转向趋势。
“新证据学派”这一术语是由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伦伯特在《新证据学》一文中提出的。
当时的证据法学研究关注证明过程,尤其是法律外的学科,像数学、心理学和哲学开始涌入法学,并力尽所能地为法律提供指导。
同时,更多领域(包括概率、统计和符号学)的专家开始对法律证明产生浓厚兴趣,他们致力于分析包括与证据有关的推理在内的证明过程,尤其是在法律语境中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概率推理本质的争论。
伦伯特把这种现象称作“证据学的第三次浪潮”,并把它命名为“新证据学。
证据法学
第二章证据法及证据法学历史发展联合国司法准则有关证据的规定:1无罪推定2禁止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和处罚3追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4司法令状规则:强制性证据调查和收集行为原则上实现获得法官的授权。
5证据排除规则6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1神示证据: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主要特点:1预先吧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2法律规定被告人自白是证据之王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两个证人的证言相同才能充分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证言优劣。
5要求书证必须是原件且是公文书6对于特定案件规定定案规则3自由心证制度: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第四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诉讼认识论(客观性层次性相对性)客观真实: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法律真实: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价值论: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第五章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定义: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或捏造的相关性:证据必须同案件有关联,能有效的发挥证明作用。
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主义、程序、形式)第六章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功能:证据法定形式是证据内容的载体、是证据规则的对象、是证据审核的基点。
第七章证据的法定形式(二)一、物证概念: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
证据法学 课程内容(简)
绪论,证据法与证据法学第一节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证据法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真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宗旨是,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全,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判断提供事实方面的证据。
证据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类:1、颁行单独的证据法典;2、证据法的具体规则分散与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中。
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
我国制定一部完善的证据法典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证据法制度发展1、神示证据法律制度2、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院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院必须据此作出判断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试各种证据的效力为评定,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原则要求:(1)对于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由法官针对集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
(2)法官型成功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1808年《法兰西形式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自由心证证据的法律制度。
19世纪下半叶已被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承认。
保障和制约:(1)心证形成前:司法独立、法官资格严格限制(2)形成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回避制度、证据裁判原则、补强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3)心证形成后:判决理由制度、事后审查制度。
(二)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发展1、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刑讯是获取证据(口供)的主要手段。
重视“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2、近现代证据法律制度。
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上确立了自由心证、无罪推定、直接言词辩论、举证责任等原则制度。
3、现行证据法律制度。
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证据法律制度。
证据法学读后感
证据法学读后感
《证据法学》一书的架构清晰,内容丰富全面。
作者首先对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梳理和阐述,为后续章节的深入讨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作者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证明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尤其是对电子证据的处理和认定给出了一系列专业分析和解决思路。
此外,作者还对证据的排除和采纳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近年来证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与应用进行了分析。
在深入了解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同时,作者通过大量具体案例和实例,让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实际应用。
这些案例和实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描述,更加注重对案例的剖析和思考。
通过分析案情,作者引导读者思考如何合理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何判断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权重。
这种从实际案例到理论分析的方法,不仅加深了对证据法的理解,也培养了读者的判断和应用能力。
另外,我还特别欣赏《证据法学》一书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综述和比较。
作者不仅通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和发展进行了全面分析,还引用了国外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拓宽了读者的视野。
这种对比研究的方法,既让读者了解到国外证据法的经验和教训,也为我们国家的证据法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读完《证据法学》一书,我深深感受到了作者对证据法学的专业和深度研究。
这本书通过全面系统的论述和深入研究的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证据法,培养了读者的判断和能力。
除此之外,它还通过案例和实例,将证据法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加深了读者对证据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于学习证据法的读者来说,《证据法学》是一本值得推荐的好书。
我国证据法学的变革、移植与创新——兼论艾伦教授文集与张保生教
、
证 据 法 的定 位
证 据法 的定 位 以及 它与 实 体 法 、 诉 讼 法 的 关
案件事 实 , 只有 认定 案件 事 实 符 合 立 法 中 预定 的
事实 , 然后 才能 把 该 法 律规 范 所 确 定 的 权利 义 务 落实 到 当事人 身 上 。因此 , 无 论 司 法 还 是行 政 执 法, 事 实认 定都 是 第 一 步 、 是 基 础 。那 么 , 司法 主
用时 , 司 法 主 体 或 者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必 须 首 先 认 定
相结 合 , 应然 与 实 然 相 结 合, 中 国 与 世 界 相 结
合” _ J ] 。然 而 , 就该 教材对 我 国证据 法学 所作 之 理
论 变革 而言 , “ 中 国与 世 界 相结 合 ” 更 为 突 出 。其 中对 艾 伦教 授 的学术 思想 也多 有移植 。
系一 直 是 中国证 据 法 学 者关 注 的 问题 , 也 是 艾 伦 教 授关 注 的理论 问题 。对 于证 据法 在 国家法 律体 系中 的重要 地位 , 艾伦 教授 提 出 : “ 在 一定 意义 上 ,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1 — 0 5 [ 作者简介] 邱爱 民, 男, 江苏扬州人 , 扬 州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司 法 改 革 研 究 中心 研 究 员 , 法学博士 ; 王 日春 , 男, 江 苏
张保 生 教授 在变 革 中国证 据法学 方 面 的孜 孜追 求
与不 懈 努力 , 以及 在此 过程 中对 罗纳 德 ・ J・ 艾 伦
教 授学说 思 想 的大量 引进 、 移植 和创 新 。
是权利 和 义务之 决定 性 因素 。没有 准确 的事 实认
论中国证据制度
论中国证据制度摘要:中国证据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证据不全面等。
本文将从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目的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一些证据制度,如“以言为准”、“以身试法”等。
然而,这些证据制度往往不够科学或公正,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法治意识的增强,中国证据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
1954年,中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该法首次明确了我国的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程序。
此后,在司法体系改革的推动下,中国证据制度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国版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标准。
二、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证据制度的存在使法官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判断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或歧视性判决。
其次,证据制度能够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证据制度也能够增加诉讼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迫在眉睫。
三、中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难:由于证据的获取途径有限、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难度等原因,往往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一些证据需要通过其他机构或个人配合获取,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也较难获得。
这给提供充分证据的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证据制度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2. 证据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全面或缺乏必要的证据,导致事实无法真实呈现,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和公正裁决。
一些证据可能由于过时、遗失、销毁或人为破坏等原因无法获得,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提纲: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
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
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
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正文: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
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
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和《尚书·吕刑》等史料记载,当时办案时,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所谓“五听”,是指“法官”在办案时,分别从言辞、脸色、呼吸频率、听到询问的反应以及眼神这五个方面,来判断分析各方的证言真伪。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精)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From Evidence Theory to Proof Theory——The Basic Trend of Theories of Evidence封利强【学科分类】诉讼制度【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正在将关注的重点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关注的重点始终在于证明规则。
我国的证据理论先后经历了萌芽阶段、“以证据为中心”的阶段以及“证据与证明并重”的阶段,到本世纪初又有了新的发展,呈现出“以证明为中心”的态势。
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必须顾及到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
【英文摘要】Theories of evidence in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are shifting their emphasis from Admissibility to Proof. Theories of evidence in Continental countries have been laying emphasis upon Proof. Chinese theories of evidence underwent three phases of development in the last century, i.e. beginning stage, evidence-focused stage and evidence-proof-balanced stage, and move forward to proof-focused stage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 From Evidence Theory to Proof Theory is a basic trend of theories of evidence, to which great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in the future research. 【关键词】证据法学;证明法学;证据规则证明规则【英文关键词】evidence theory; proof theory; rules of evidence; rules of proof【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陈瑞华教授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上发表了《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一文,倡导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并主张“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
证据法的课程心得2000字怎么写
在参加证据法课程的学习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这门课程不仅让我对证据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还提升了我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现在,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对证据法的认知和理解通过这门课程,我对证据法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我了解到证据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案件的真相查明和公正审判。
证据法的规则和原则指导着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确保案件能够依据客观证据进行公正裁决。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证据法的复杂性和精细性。
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每种证据都有其独特的规则和要求。
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我逐渐形成了对证据法的认知和理解。
二、提升法律思维能力学习证据法课程不仅让我掌握了证据法的规则和原则,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我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课程中,我们通过分析大量实际案例,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这种学习方式促使我不断思考、分析和推理,逐渐形成了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
通过案例分析,我学会了如何识别和分析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则进行推理和判断。
这种思维方式的训练对于我今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都非常有帮助。
三、团队合作与学习能力提升在证据法课程中,我们还经常进行小组讨论和团队合作。
这种学习方式让我学会了与同学们合作、交流和分享观点。
通过与他人的讨论,我能够汲取不同的思路和观点,拓宽自己的思维和视野。
团队合作也锻炼了我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这对于今后的工作和学习都非常重要。
四、反思与展望回顾整个学习过程,我认为自己在证据法课程学习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其中,最大的不足是对一些细节和深入的知识点掌握不够扎实。
为了改进这一点,我决定在未来的学习中加强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和理解,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案例,提升自己的掌握程度。
展望未来,我希望能够继续深化对证据法的学习和理解,并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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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法学教材对于我国证据法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有着导向和指引的功能,因此在编著教科书时必须慎重;然后通过对证据法学教材进行分类并深度剖析,指出其侧面反映了证据法学的发展;最后在此基础上评论了何家弘所著的《证据法学》。
关键词:证据法学;何家弘;法学教材
[中图分类号]:125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0)-16-0206-01
一、证据法学教材的重要性及编著现状
证据法学教材的编著,不论是对该学科的发展,还是对社会普遍认识的提高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为证据法学教材的主要消费者是法学本科生、专科生和法律硕士等。
这个时期的学子们都处于知识储备阶段,只是白纸一张,任人书写,任何的误导或者错误都会留下难以磨灭的污点。
将来某些选择了其他行业的人,对证据法学的认识就只停留在教材内容上,那教材编写的水平就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对其的普遍认识。
至于继续在法学界发展的学子,对此可能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可能因当初的误导而走了不少远路。
因此证据法学教材对整个学科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在编写时必须慎重。
另一方面,证据法学教材是证据理论发展的客观反映,但又与专著式有所区别,后者主要在于论述学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重在创新,而教材不论是在措辞上还是在观点、专用词的表述上都应当内敛,采用通说观点。
有的学者试图在教材中罗列各方观点,欲更详尽地说明问题,但对于初学者而言,却显得杂而乱。
当然对于深入研究者来说,这样的编排却是非常合适的。
所以证据法学教材的编著还应当区分特定人群,如研究生与本科生等,将初学者和深入研究者区分开来,不能一概而论。
由于受职称或者其他利益的驱使和影响,教材的编著正如火如茶地进行着,各种写作水平参差不齐的教材充斥着整个法学界。
本科生和专科生是主要的消费群体,教材的选用一般取决于老师的决定,而作为职称利益和商业利益的追随者,有不少老师直接选用自己编写的教材,这对初学者的知识结构和学科兴趣将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了法学界的将来,是时候对教材的编著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了。
二、证据法学教材的分类及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证据法学类教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传统式的《证据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巫宇飕教授主编的《证据学》(1983)和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1991);二是发展的《证据法学》,以裴苍龄教授编写的《证据法学新论》(1989)和刘金友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2001)为代表;三是修正的《证据法学》,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2008)比较具有代表性。
这样的分类,首先体现了名称的变化,从原有的《证据学》发展到后来的《证据法学》,其中第一类教材编著时间比较早,均采用的是《证据学》这一名称;其次体现了认识论的变化,从传统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发展到补充修正的辩证认识论;最后体现了编著方式的变化,从主编式发展到合著式,何家弘教授致力于将美国的“专著式”教材带入中国。
但在这些表象的背后,更实质的是内容的变化、教材体例的变化:
第一类教材的证据学不同于证据法学,其研究侧重于司法实践,关注证据的收集、运用等实务问题。
以巫宇飕主编的《证据学》为例,该书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诉讼证据,所以全书的重点在于证据论。
17章的内容,其中有13章都是关于“证据”的,证据理论和证明论只占了很少篇幅。
第二类教材中,裴苍龄主编的《证据法学新论》将证据法学的内容划分为“证据论”与“证明论”两大块,开创了我国证据法学全新的结构体例。
这时证明论被提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与证据论齐头并进。
这一学科体系被后来很多教材所沿用。
第三类教材的显著特点是更侧重研究证明问题,把证明理论、证明程序和证明方法作为重心,而证据论反而开始大幅度缩水,这体现了证据法学界一种新的研究趋势。
以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为例,全书分为13章,共417页,而证明论占据了7个章节、共227页,证据论只用了4章91页。
三、点评何家弘《证据法学》
如果说这些论著有如夜空的繁星,那么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法学新阶梯)》无疑是璀璨的。
这本书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首次出版,至今历经两次修改,总共三个版次,每次修改都融入了新的元素。
作为独著式教材,这本书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编排上,全文共分为十三章,相对精简,只到二级标题。
另外有不少富有特色的亮点,首先,一个涵盖整章全部要点的图形模式,使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显而易见,更有立体感和视觉感,每节由一个案例或故事引出,有趣生动;其次,每章后的补充阅读遴选出颇有影响力的核心期刊论文,使读者能简单明了地查阅资料,并且通过阅读有了更深的了解和思考;再次,每章附有思考讨论题,浓缩了这章需要掌握的知识点,通过对此的思考,加强记忆;最后,每页的空白处总是标记出最重要的话语,关键点不再是“众里寻他千百度”,非常符合学生的心理需求。
但是该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可能正是因为其内容和形式的创新,才带来了新的纰漏。
主要是内容上的精简使证据法学理论不够详尽、系统,使初学者难以形成比较直观清晰的理论认识。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相对于其他教材,是比较成功的,这也得到了学界的认可和读者的欢迎,该书的多次修正和印刷就是铁证。
这本书简明扼要,能够较好的抓住知识要点,对于初学者而言,更加清晰易懂,但要做进一步深入研究,则不太可取,比较适合法学本科、专科院校和法律硕士作为教材用书。
四、结语
证据法学教材同其他教材一样,是初入法门的学子的领路灯,更是学科理论发展的直接反映,所以好的教科书应当是学者一生学术研究的结晶,是经过冥思苦想后能够传承该学科意志的最终成果,这是一种高尚的荣誉,而不是为了评职称等虚浮的名利而执笔,笔者衷心希望有一天能看到教材的编著摆脱了利益的束缚,最后创作出一本传世的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