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学生及家长的安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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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学生及家长的安全告知书

尊敬的学生家长:

安全第一,警钟长鸣。为防止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及时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学生安全的要求再次强调如下,务必请各位家长狠抓落实,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管工作,各负其责,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共同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学生安全的规定: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总则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总则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生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总则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总则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二、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的注意事项:

1、严禁下河下塘游泳。不要让孩子在没有家长的陪同时下河(塘、湖、沟、渠等地方)游泳(洗澡、玩耍等),以免发生意外伤亡事故。

2、牢记交通安全。家长要让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过街走人行横道,不在公路上玩耍、嬉戏,有车来要及早避让。家长不得联系“三无车辆”接送自己的孩子上下学,教育孩子不搭乘“三无车辆”,不搭乘超载车辆,不搭乘农用车、三轮车等非载客车辆,不搭乘无牌无证的摩托车。。

3、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购买过期、变质、有异味的食物,不购买“三无”食品,不吃变质的饭菜和不干净的水果,少吃生冷食品;不喝生水。同时要预防传染病,如腮腺炎、手足口病等。

4、消防安全常提醒。教育孩子不玩火,按要求使用电器,不乱动电路电线,不攀爬电杆,不在标有“高压危险”的地方玩耍。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拨打119),并掌握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寝室内使用蜡烛和电器等。

5、防雷安全不能忘。让孩子掌握一些基本的防雷知识:若遇雷雨天气,尽量不要从事户外活动,不在空旷地带打伞或打电话,应远离树木、电杆、烟囱等尖耸孤立物体,不宜进入孤立的棚屋等低矮建筑物,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或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切勿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尽量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在室外要选择空旷地双脚并拢蹲下或寻找沟谷、凹地。

6、防范意识要加强。要时刻做好防意外伤害的预防工作。我们要求学生上放学必须有家长接送,才能避免自己的子女在上放学路上受到伤害。家长要注意掌握孩子上放学时间,上学时间是,放学时间是。在上学和放学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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