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防雷安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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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004 )量认(吉)字(L0108)号

长春市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防雷安全

检测报告

受检单位:

地址:

联系人:电话:

有效期:一年

检测单位(章):长春市避雷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联系电话:

检测日期:2009年10月27日

填写说明

一、本检测报告无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二、各项内容如实填写,且须检测员、审核员、批准等签字。

三、检测意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检测数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

四、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五、若对检测报告有异议,应于十五日内向当地雷电防护管理部门申诉,过期不予受理。

六、本报告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七、报告项目及位置栏中的“项目”统一规定:用JD代表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及引下线接地连接等效电阻值;JL代表建筑物检测中的等电位联结电阻值;如:“JD3”代表“3”号位置的接地电阻值,“位置”可在图例说明栏中表示出来。

八、检测及收费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⒉《吉林省气象条例》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防雷装置时,由该装置所在单位向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申报,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检测,对年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整改。

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7]57号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制度,每年都要主动向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申请。同时,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得拒绝接受检测,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要及时整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防雷设计图纸要按规定进行设计技术评价,防雷工程施工要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测。

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5.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8〕28号)进行技术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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