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GSP对比(采购、收货与验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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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培训课件(采购、收货与与验收)

药品的采购管理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过程控制的第一关,也是确保企业经营行为合法性、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环节。药品经营企业应坚持“以质量为前提,按需采购,择优进货”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并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部分同原版GSP相比,在条目上,原版GSP共有8条,《实施细则》共有4条,是对GSP相关条款的补充修订版GSP 共有11 条。明确了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需要审核的具体资料,对于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和质量保证协议内容都有了具体的规定,对于供货单位提供发票有了详细的要求,对于直调药品的采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并进行动态跟踪。

第八节采购

可采购。

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

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

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

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

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

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三)对与本企业进行

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

合法资格的验证。

细化了对销售人员核实的材料。

收货和验收新版和原版相比,条目上,原版GSP共6条,实施细则共9条,新版GSP共13条。在收货和验收环节,新版GSP做了一些改动,取消了原版GSP的检验内容,增加了核实运输方式、冷藏冷冻药品的验收、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书、实施电子监管药品的扫码上传要求以及直调药品的验收要求。

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七十五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的检查,普通的检查车辆的密闭情况;委托运输的查时限;冷藏冷冻的查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强调了符合要求的药品收货之后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细则中第二十九条检查内容,附录“收货与验收”中有详细的要求。

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十四条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原版在收货和验收环节中

未提及库存记录。

原版在收货和验收环节中

未提及直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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