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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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回用执行的水质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36]:
A.《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
B.《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C.《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18921-2002)
D.《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E.《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业用水水质》(GB20922-2007)
5.2 政策性措施(1)建立强制使用污水处理回用的行政管理制度根据各地方再生水厂的区域位置,规划相应的回用水供水管网系统的范围和用户群,凡是回用水满足其用水水质要求的,都必须在限期内创造条件使用回用水;对申请新建、扩建的项目,凡有条件使用再生水且对供水可靠性要求不高的,如新建的公园、绿地。审批单位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不予批准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对供水可靠性要求高,且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用户,如发电厂、洗车场等,应要求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水为水源,并严格控制其使用新鲜水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小区内建设再生水冲厕系统,提高再生水供应系统的运行效益[56]。(2)建立安全服务保障系统探索成立再生水专业运营公司,管理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和管道系统,并对再生水厂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按分区设置管线维护养护和抢险服务中心,建立事故抢险系统。(3)进一步通过水价机制引导再生水利用完善自来水价格体系,通过加大用水成本(建议每方水提高0.2~0.25元污水处理费),促进引导使用再生水;完善再生水价格体系(建议再生水价格提高到
5.4 资金保障措施(1)加大政府投资力度,规范再生水设施投资政策建立稳定规范的政府投资渠道,保证再生水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根据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性质,制定相应的政府投资补助标准。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65(2)建立与再生水价格相匹配的运营补偿机制对再生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进行统筹安排。对于河道补水、城市景观用水等社会公用事业的用水的费用,政府可通过再生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给予合理补贴。(3)拓展资金来源积极探索和拓展资金来源,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融资形式,合理利用水资源费,可通过市政债券、私人资本、公私合作、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建立节水发展专项基金等,多渠道拓展污水处理回用项目资金。
5.5 本章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