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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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为主观说 ! 认为错案的标准在于确定司法人 员主观上有故意 ! 应该把 & 对结果的关怀转移到对行为的 监控上来 # ’# 此观点强调的是 ! 判断案件是否是错案是 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 第三种为主客观统一说 ! 确定错案的标准是把主观 过错与客观结果结合起来 ! 即所谓 & 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 立案 $ 审理 $ 执行案件过程中 ! 故意或过失 违反 程 序 法 或 实体法! 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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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与以下现代诉讼规律是紧密相联的 ’
法学杂志
首先 ! 刑事裁判的终局性要求对错案纠正之错案标 准从严控制 " 终局性是司法裁判的一个基本特征 " 法院一 旦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判以后 ! 就意味着案件已经终结性 地解决了 !除法定的情形之外 !任何人都无权动摇或推翻 司法裁判 " 维护刑事裁判的终局性 !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客 观要求 ! 也是提高诉讼效率和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 " 当 然 ! 刑事裁判的终局性也存在一定的例外 ! 但是这种例外 只能限于保障人权的要求或服从于更高的公共利益 " 因 此 ! 刑事裁判的终局性及其例外 !决定了对刑事错案纠正 之错案标准必须从严控制 " 其次 ! 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决定了错案纠正之错 案与错案赔偿之错案的标准应有所区别 " 刑事诉讼是由 侦查 ) 起诉和审判等多个阶段组成的 ! 在不同的诉讼阶 段 !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均不相同 * 这种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案件事实不同的证明要求就可能会 导致前面办案人员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 ! 但到了下 一个阶段却有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本就无罪 的情况 ! 从被追诉人的角度考虑 !显然应视为是错案而进 行国家赔偿 + 而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考虑 ! 则不能完全视为 是错案而进行错案追究 * 因此 !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决 定了错案标准的多重性 * 最 后 !严 格 错 案 追 究 之 错 案 标 准 !是 确 保 公 安 司 法 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要求所决定的 * 法律只能要求人们 去做人所能做的事情 ! 而无权要求人去承担人所根本无 力承担的义务 * 诉讼证明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性证明 ! 它受 时空 , 证明手段 ) 方法等多方面的限制 ! 其结 果 是 一 种 法 律真实 " 这种法律真实一般情况下都会与客观真实相契 合 !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与法律真实相背离 " 但即使这种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背离 ! 只要公安人员没有违反程 序法的规定 !则不应受到追究 " 对此 !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 曾作过经典的阐述 ’$ 法官可能弄错事实 ! 可能对法律无 知 ! 他做的事情可能超出他的司法权限 -- 不管是在事 -- 但是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 实上 ! 还是在法律上 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之内 ! 他就不应承担法律责 任" % 革 综 上 所 述 !由 于 错 案 纠 正 )错 案 赔 偿 与 错 案 追 究 之
! 金汉标 %*& 错案 ’ 的界定 +! 载 * 法学 +9::; 年第 : 期 ! 第 >? 页 # " 张柏峰 %* 中国的司法制度 +! 法律出版社 @AB@ 年版 ! 第 @@C 页 # # 周永坤 %* 错案追究制与法制国家建设 +! 载 * 法学 +9::; 年第 : 期 ! 第 : 页 # $ 于伟 %* 错案标准的界定 +! 载 * 法学 +9::; 年第 : 期 ! 第 >@ 页 # % 杨立新 %* 错案赔偿实务 +! 法律出版社 9::; 年版 ! 第 C 页 #
! 陈光中主编 +*!$ 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第 ((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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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在错案纠正之错案标准中引进一事不再理原 则 ! 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 " !""# 年 $ 月 %! 日至 %$ 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 # 国内 和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竞合和 $ 一事不再理 % 原 则 决 议 & 指出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内法层面上是作为实现个别 正义和保障公民权益而禁止基于同一事实依据对同一个 体的多重追诉和制裁的原则出现的 %" 而且 !$ 一事不再理 原则作为一项人权应当适用于国际的或者跨国的层面 %" $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 只能是在符合正义的最高利益 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情况下 ! 尤其是在有利于被告的 情况下才可以被允许 " % 因此 ! 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
& 错案是指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和监狱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 在认定事实 $ 适用法律上 确有错误的案件 # ’ 此观点强调的是 ! 判断错案的标准
"
是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事实不符 $ 是否存在 错误 #
作者简介 $ 陈学权 !9:;<= "$ 男 $ 汉族 $ 湖北应城人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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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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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诉法学
安司法人员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 也应该对受害人进行 国家赔偿 ’ ! 三 " 错案追究之错案标准 #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其 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错案而进行 错案追究的标准 ’ 此标准可以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分 析 + 就制度层面而言 ! 有 *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 . 以下简称 * 条例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 究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根据 * 条例 $ 第 ! 条规定 ! 错 案责任追究之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 , 办理案件中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的案件 ! 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 理错误的案件 ’ * 办法 $ 第 ! 条规定 +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在审判 , 执行工作中 ! 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规 ! 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 , 法规造成 严重后果的 ! 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 !% 两 高 0 实际上采取的是违法性标准 ’ 而且 !* 条例 $ 第 $& 条还 明确规定 + 根据 * 国家赔偿法 $ 的有关规定 ! 国家应当承担 赔 偿 责 任 !但 检 察 官 不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 条 ,第 ’ 条 , 第 ( 条规定之一的 !不追究个人责任 ’ 这实际上是肯定了错案 赔偿之后并不必然意味着要进行错案追究 ! 区分了错案 赔偿之错案标准与错案追究之错案标准的界限 ’ 就实践 层面而言 ! 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在对办案人员进行错案追 究时 ! 则普遍存在扩大追究范围 , 层层加 码 , 法 外 施 罚 的 情况 ’ ! 对 此 ! 笔 者 认 为 ! 目 前 实 践 中 片 面地 以 案 件 的 实 体结果为根据进行错案追究的做法应该得到遏制’ 从 司 法 职 业 的 性 质 和 诉讼 活 动 的 规 律 来 看 ! 只要办案人员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即使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 除非存在徇 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 都不应对其进行错案追究 ’ 二 ! 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之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建立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 ! 虽然复杂了刑事错案的 概念 ! 但有其相应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 ! 一 " 建立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 $ 有利于加大刑事诉 讼中的人权保障 # 由于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 , 自由和 财产等最基本的权利 ! 因而公民个人与国家之利益冲突 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最尖锐的体现 ’ 因此 !刑事诉讼中的 人权保障不仅是国家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 ! 而且还是一 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 刑事诉讼法 $ 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 而刑事错案三重标 准的建立 ! 有助于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刑事诉讼中人权 保障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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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错案定义为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的行 为和事实 (( 错案通常是因为侵犯了特定权利主体的合 法权益才被确认的 # ’% 上述 观 点 无 疑 都 有 一 定 的 道 理 ! 但 &真 理 只 有 一 个 ’# 为什么学者们会对错案的判断提出如此之多的不同 标准呢 ) 笔者认为 ! 其原因主要在于 % 错案本身是一个很 复杂的概念 ! 在不同的语境下错案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不 同的判断标准 # ! 一 " 错案纠正之错案标准 # 是指对裁判已经生效的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 申诉案件多已经成 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 " 与此同时当事人申诉启动 再审程序难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 再审纠错后当事人申 请国家赔偿更是难上加难 # 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无疑是 多方面的 ! 但现行法律制度关于错案的标准不够科学是 其重要原因之一 # 为此 ! 笔者不揣冒昧地提出刑事错案纠 正 $ 错案赔偿和错案追究中错案的三重标准之命题 ! 以期 引起理论界对刑事错案标准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 一 ! 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之基本内涵 如何确定错案的标准 ! 理论界近年来提出了诸多不 同的观点 !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 第一种为客观说 ! 认为 & 错 案 是 指 在 认 定事 实 上 或 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 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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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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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权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 #
内容提要 $ 错案纠正 % 错案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错案的判断标准均不相同 # 建立刑事错案的三重标 准 $ 符合现代刑事诉讼规律 $ 有利于加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 改革刑事再审 程 序 的 启 动 条 件 % 完 善 国 家赔偿制度和错案追究程序 $ 有利于刑事错案三重标准在我国的确立和实施 # 关键词 $ 刑事错案 三重标准 实践意义 改革
案件 !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视原判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程序 的标准 "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 第 !"# 条对再审程序启动的 条件作出了规定 !% 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 & 应当再审 ’ 但是 !( 错案 & 的 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 ’ 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错案纠正之 ( 错案 & 标准 ! 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客观标准 ! 即生效裁判 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只要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相符 合 ! 就视为是 ( 错案 &! 就必须再审 ’ 对此 ! 笔者认为 ! 从当 今世界刑事再审程序的通行规定和人权保障的世界潮流 来看 ! 我国刑事诉讼中错案纠正之 ( 错案 & 标 准 的 内 涵 应 该引进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精神 ’ 具体来说 ! 在错案纠正方面 !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 ! 应该采取 客观标准 ! 坚持 ( 有错必纠 &) 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 正 ! 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 制 ! 原则上不予纠正 ’ !二 " 错 案 赔 偿 之 错 案 标 准 # 是指国家赔偿机关 对什么样的案件应当认为是错案而对当事人作出赔偿决 定的标准 ’ 根据我国 * 国家赔偿法 $ 第 $# 条和第 $% 条的 规定 !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 一是根据审判监督程 序改判无罪的 ! 相关公安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受害人进行 国家赔偿 ! 这种情况下的错案赔偿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 客观标准 ! 即以再审改判无罪的结果为准 !而不管前面诉 讼程序是否合法 ’ 二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 取查封 , 扣押 , 冻结 , 追缴等措施或使用武器 , 警械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错案赔偿之错案的标准是 % 违 法性 & 标准 ! 即只有公安司法人员违法地采取上述行为 时 ! 相关机关才有义务进行赔偿 ’ 三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 人错误逮捕或错误拘留或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 相关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对被逮捕或 拘留人进行国家赔偿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处的 % 错误拘留 & 或 % 错误逮捕 & 是理解为行为人客观上根本就没有实施犯 罪行为 ! 还是理解为公安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 实施了犯罪行为 - 对此 !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还存在着 较大的分歧 ! 这也是造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不足不 起诉等是否应该进行国家赔偿存有争议的根源 ’ 根据上 述分析 ! 从人权保障和诉讼证明的阶段性角度出发 ! 笔者 认为 ! 错案赔偿之错案标准 ! 一方面 ! 只 要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 其拘留 , 逮捕就应视为 是错误的 ! 就应该对当事人赔偿 ) 另一方 面 ! 即 使 公 安 司 法人员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 但是如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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