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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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刑事错案的法律规定(3篇)

纠正刑事错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刑事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刑事错案仍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用以纠正刑事错案。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纠正刑事错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错案的定义与危害刑事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等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定罪、量刑或者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事错案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造成极大危害。

二、纠正刑事错案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条法律规定为纠正刑事错案提供了宪法保障。

2. 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于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一律保护。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复核程序等,为纠正刑事错案提供了程序保障。

3. 刑法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刑法在纠正刑事错案方面的适用。

三、纠正刑事错案的法律程序1.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决定再审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提出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及其救济

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及其救济

近年来 , 刑事 错 案 的屡 屡 曝 光 不 断 冲击 着 民
众 的眼球 。无论是被 害人 “ 死而复活 ” 的佘 祥林 案、 赵作海案 , 还是真凶落 网的杜培武案 、 李 明久 案, 以及最近进入再审程序的呼格吉勒图案 , 媒体 的大 肆 报 道 使得 这 些 案 件 引 起 社会 的极 大关 注 , 刑 事错 案 一次 次 的上 演 不断 拷 问着 我 国 的刑事 司 法制度 。刑事错案不仅对案件当事人造成重大伤 害, 同时 也破 坏 了 司法公 正 , 撼 动 了司法 权 威 。但 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副产 品 , 刑事错 案却是一个 无 法 避 免 的客 观 事 实 , 因此 我 们 只 能 寄希 望 于 将
T h e J u d g m e n t S t a n d a r d a n d R e l i e f o f C r i m i n a l Mi s j u d g e d C a s e s
ZHANG Lu
( S h a n d o n g Un i v e r s i t y We i h a i 。 S h a n d o n g 2 6 4 2 0 9 )
F a c e d w i t h t h i s p r o b l e m, t h e i f r s t t a s k f o r U S i s t o s t r e n g t h e n t h e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o f c i r m i n a l mi  ̄ u d g e d c a s e s a n d c l a r i f y t h e s t a n d a r d s
o f c r i m i n a l m i  ̄ u d g e d c a s e s . T h e n i t i s p o s s i b l e t o e x p a n d a s e i r e s o f r e l i e f me a s u r e s i n d i s c o v e r y , c o r r e c t i o n , c o mp e n s a t i o n a n d

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

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
属于量刑不当。
2假案。 . 是指人为地捏造虚构的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案
件事实, 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 顾名思义, 假案 就是客观上这个案件并不 存在, 但是有些人为这个不存在的 案件而 受到法律的追 究。这种 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 不是很多,
但是, 要追究其产生的原因可能有很多 , 报复陷害是构成假
第 1 总第 3 ) 期( 9期
N .(a o 9 o1JnN . ) 3
案追究必须以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 三重标准说的
近年来连续不断的刑事错案的 爆出, 无疑让社会对法官
的 审判能力 产生 质疑。 赋予的输出正 国家 义之地成了无辜 人
的受害之地, 司法的权威严重受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
法等问题。 其实不限于这些, 客观真实并不是事实。 由于时空 的有限性和事实的一维性, 所以在法律上设定了一个法律真
1冤案。 . 是指有案件事实存在, 并非 但 该被告人所为, 而
对该被告人进行错误追究的案件。 也就是指案件事实与法律 定性相反, 是一个实质正义或客观真实的问题。从正义的角
【】 2 于伟. 案标准的界定. ,9 7 9 错 法学 19 ,.
[ 龚佳 禾.刑事 错案 认定 标 准”研究 .中国刑事 法 , 3 ] “
2 0 5 0 7, .
[ 4 .李建 明. 冤假错案. 出版社 ,9 1 法律 19 .
2 7
杨 梦 玉
( 苏州 大学 , 苏 苏州, 100 江 250 )

要: 近年来连续不断有刑事错案爆 出, 无疑让人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产生质疑 , 也使司法的
权威性严重贬值 。只有加强对刑事错案的认知水平 , 才能减 少刑事错案的出现。 关键词 : 刑事错案; 冤案 ; 假案

刑事错案概念定义及判定标准研究

刑事错案概念定义及判定标准研究

刑事错案概念定义及判定标准研究作者:杨尚岷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古往今来,刑事错案的产生总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存废、概念及判定标准众说纷纭,讨论广泛,刑事案件的概念及判定标准统一化已刻不容缓,本文中,笔者针对于我国学术界对上述问题的学说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刑事错案的存废问题进行讨论,明确刑事错案的概念以及明晰其界定标准。

关键词:刑事错案;争议;界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44-02作者简介:杨尚岷(1988-),男,硕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随着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的沉冤得雪,再一次引发了学术界对于刑事错案的新一波讨论。

①从古至今,严重的刑事错案,或致人锒铛入狱,或致人人头落地等无法挽回的结果。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习惯性的将错判案件称为刑事错案,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是否存在刑事错案这一概念以及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仍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是一个客观存在且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刑事案件的概念及判定标准统一化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对刑事错案概念存废的争议刑事错案概念在我国学术界被广泛讨论。

刑事错案概念存废与否,学术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说法。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错案概念违背科学性,忽视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人员对于法律理解的主观差异性。

一个案件并没有一个所谓的“标准的、正确的”判决,既包括罪名认定也包括量刑意见,存在的仅是违法审判。

②持“肯定说”学者认为,“错案”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主观臆断,而是依据法定证据规则,并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合理说理,其存在清晰的判定标准。

司法办案人员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偏差和一些法外因素干扰,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我国现阶段司法环境发展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

刑事案件的查明过程是一个逆向还原的过程,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受到教育、经验、案外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会出现认定偏差,错案的出现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

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

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作者:和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提要: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对于刑事错案的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判断标准的混乱不清导致刑事错案的认定、纠正、赔偿、责任追究等一系列问题无法解决。

目前存在的刑事错案的几种判断标准,既有合理之处,又存谬误之说,不能逻辑自洽,鉴于此,本文就刑事错案的综合判断标准做一探讨。

关键词:刑事错案综合判断标准诉讼科学作者简介:和蕾,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34-02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包含具有部分侦查权的监狱、民航、森林、海关等部门的行业警察部门)、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以及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发生重大错误,或对证据采信出现重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案件。

刑事错案研究范畴的本源性问题,现存关于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众说纷纭,刑事错案判断标准的“百花齐放”对于理论界研究刑事错案,司法实务界处理刑事错案均无益处,鉴于此,笔者认为,研究刑事错案,当从源头出发,只有搞清楚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定为刑事错案,才可以对刑事错案展开后续的研究,否则,基于“百花齐放”判断标准对刑事错案进行研究则好比是无源之水或无本之木。

一、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的司法现实鉴于正确与错误是属于人们在认识世界后所做出的主观判断,而主观判断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过程,也就是任何事物在客观上是不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的,之所以存在正确与错误的分别是因为在认识某事物之前存在一个关于该事物的正误标准,当该事物符合标准中正确的诸多指标时,为正确,反之,则为错误。

而刑事司法活动从本质上说是刑事司法人员认识刑事案件的过程,这一过程以理清刑事案件真实面目为最终目的,而在这一理清过程中,囿于所掌握的证据多寡、办案人员自身认识能力和业务水平、外界的干扰等诸多因素影响,往往并不能还原一起案件的本来面目,因此,只要是在现有条件下,无论将案件还原到一个什么程度,都只是对案件认识的一个过程,随着各种认识条件的改变,比如,证据的日渐丰富、办案人员水平的日益提高、外界干扰的逐渐减小等因素的变化,对案件的还原状态也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无法下结论、判真伪的,也正基于此原因,有学者认为对刑事案件进行正误评判是不科学的,或者说“刑事错案”是一个伪命题。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微探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微探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微探刑事错案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环节上,因一系列原因而导致的错判或者冤案。

刑事错案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法治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及时纠正错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追究是指针对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程序对其进行追查和追究错误责任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核心内容,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惩治过错,保护合法权益。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微探:首先是明确错案责任主体。

刑事错案责任主体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领导和主管部门等。

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要依据错案发生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具体行为,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纪律等法律制度,对错案责任主体进行归责追究。

其次是建立刑事错案评估机制。

刑事错案评估机制是指对发生的错案进行评估分析,查找出错案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和参考。

评估机制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为追究责任提供科学的依据。

再次是完善刑事错案赔偿机制。

对于因刑事错案导致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造成错案的相关责任主体,也需要引入赔偿制度,强化其对错案的责任承担,实现权责相称。

最后是加大法律监督和审查。

加强对刑事错案的法律监督和审查,可以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加强法律监督和审查,对防止错案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需要做到权责相称、合理公正、科学依据、严格执行,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具体的应用中,还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机制,进一步提升其效能和可操作性。

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也需要在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综合优化和更新,确保错案责任追究的有效性和有效性。

从刑事错案谈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从刑事错案谈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从刑事错案谈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作者:潘西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5期摘要刑事错案是指判决裁定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对于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实现刑事诉讼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机关的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但近些年来,重大刑事错案冤案的不断出现,使得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缺陷突现出来,影响了其纠错作用的良好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刑事错案来探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错案刑事再审程序完善作者简介:潘西佳,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57-02一、刑事错案(一)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几种情况,我们可以推断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种:(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公正审判;(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以上五种情况导致审判裁决发生错误的刑事案件都可被称为刑事错案。

佘祥林案中,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被佘杀害。

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年后被改判15年有期徒刑。

事发11年后,张在玉突然出现,佘祥林最终被判无罪,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错案,判决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

(二)刑事错案的影响近年来,佘祥林案、浙江叔侄强奸案、呼格吉勒图公厕奸杀妇女案等重大刑事错案不断被媒体披露,当事人被错判甚至错杀,有些错案十数年未得到及时纠正,作为错误生效判决的一种纠错制度,没有发挥及时有效的纠错功能,刑事再审程序因此而饱受诟病。

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

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

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文章标题: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一、刑事错案的界定对于错案存在着多种界定。

根据判断错案的标准,对错案的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客观错案说。

这是一种根据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来作为判断标准的学说。

“错案是指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对案件的基本证据或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

”第二种是主观错案说,即根据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来进行判断。

第三种是使主客观结合错案说,即所谓“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

”而且,在不同的语境下谈论错案: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时使用的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异。

笔者这里谈的刑事错案主要是从错案纠正意义方面来谈的。

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对于错案的分类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在该书中,他将错案按照形成的原因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机关从确凿的材料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第二种是司法机关根据一些错误的材料(被告捏造的口供、不可靠的档案材料、假证人以及不符合规定的鉴定,等等)推理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前者为推理错误,后者为前提错误。

loCALhoSt由于笔者主要从证据方面来研究错案,因此,笔者本文中谈的错案主要是前提错误的案件。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有新的证据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追究无辜群众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错案一旦出现,往往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

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出现与证据运用不当密不可分。

本文简要分析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运用提出要求。

刑事错案及其治理

刑事错案及其治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裁定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 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后两年内提出。但是,如果可能对原 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申请再审不受 两年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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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确 保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 职权。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司法机关组织结构
01
对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如改革法院庭审制度、完善
检察院侦查监督机制等,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02
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完善,如改革侦查制度、建立刑事辩护制
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错案受害人受到侵犯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由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人民 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
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受害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 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刑事错案通常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错误,以及执 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刑事错案的成因
客观原因
司法体制存在缺陷、司法资源不足、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鉴定技术和证据运 用不当等。
主观原因
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态度不严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等。
刑事错案的后果
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
错判可能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定罪、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给当 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

刑事案件中的错案较为复杂,各地在认定错案、追究错案责任中要严格掌握错案的范围和标准,准确认定错案责任,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注意保护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送高检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冤案错案的法律规定(3篇)

冤案错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冤案错案是指由于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对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定罪量刑,从而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冤案错案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为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预防和纠正冤案错案。

二、冤案错案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冤案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定罪量刑,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事实认定错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导致对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定罪量刑。

(2)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瑕疵,导致对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定罪量刑。

(3)适用法律错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定罪量刑。

(4)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冤案错案导致被告人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冤案错案的法律规定1. 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 再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严重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抑制机制流程再造

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抑制机制流程再造

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抑制机制流程再造作者:牛雨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6期摘要刑事错案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如何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纵观历史及中外,刑事错案不可能完全杜绝,但应得到充分抑制。

本文从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入手,提出了对刑事错案抑制机制的流程再造。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分析抑制机制流程再造在媒体监督引燃刑事错案的情况下,刑事错案己成为政府、民众及法律监督的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刑事错案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事关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高度重视。

刑事错案为何一再发生?到底是什么导致刑事错案的最终发生?如何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把握错案的成因,从而有效控制错案的发生与发展,己成为法律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刑事错案的内涵与判断(一)刑事错案的内涵与特征刑事错案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为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认定法律真实错误,或存有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瑕疵;适用法律错误或进行法律解释时存在瑕疵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违反法律强制性程序,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及其他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行为等。

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征。

刑事错案的主体为刑事司法主体,具体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

2.法律真实认定错误。

法律事实认定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行为认定错误,或行为人法律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情况认识错误。

法律事实认定错误在司法实务中多表现为证据认定错误。

3.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或解释法律时存在错误,从而案件审判结果超出法律赋权范畴。

法律适用错误在司法实务中主要表现为定罪错误与量刑错误。

4.违反法律程序。

违反法律程序是刑事司法主体在为刑事行为时超出法律规定的程序,或遗漏法定程序。

从而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受损,进而对案件结果造成影响。

5.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

论我国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度

论我国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度

论我国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度作者:章笑丽何靖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1期为了提高办案质量,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出台了“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即案件审判错误就要追究审判者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一种在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官对主要事实认定失实和法律定性不当,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而据此追究法官责任的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本身的理论构建以及实施过程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与分析。

一、错案追究制和有关司法理论存在冲突(一)与案件裁判的不确定性相冲突一般而言,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是根据三方面的标准:一是事实标准,二是法律标准,三是法律推理标准,而这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事实之所以为事实,就在于它是在人们直接感知的基础上,对事物存在的实际情况所作的一种陈述。

因而,事实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必须是为主体的概念所接受,并由主体对此作出断定的,否则就谈不上知觉到什么事实。

”由于立法者思维的非至上性造成立法者对于未来的情况预测具有局限性。

正如刑法学家陈兴良所说的:“从立法上来说,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必然受到多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

”因而,立法者虽然从主观上努力地考虑社会上的各种实际以及各种可能性,但社会是复杂多变的,是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性的。

另外,从法律的语言上来看,由于社会现象总是复杂多样的,日常语言的概念是无法完全加以涵盖的。

即使赋予某一技术概念以特有的含义,也无法覆盖具体生活的方方面面。

说:“当我们用词把这样形成的抽象概念固定下来的时候,我们就有发生错误的危险。

反映到法律上,就是法律规范总是抽象的和概括性的,从而造成法律规则语言也有意思明确和意思模糊两个方面。

后者在法学上通常表现为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

如民法上的合理、不合理、公平、显失公平、善意、恶意、重大事由等就是些不确定的概念。

至于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度等,更没有确定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一、错案追究办法的合用范围为加强对错案纠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惩治导致错案的原因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活动中因司法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的纠正工作。

二、错案追究的严格标准为确保错案纠正的公正性、严肃性、高效性,在错案追究中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错案的认定标准对于属于经过司法程序且已经作出判决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中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视为错案。

(二)错案的追究标准错案的追究应遵循“责令改正、追究责任”的原则,分别针对错误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追究措施。

(三)错案的追究期限标准错案的追究期限应当遵循法定期限和事实情况的综合考虑原则,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三、错案追究的具体情形(一)证据认定错误1、错认他人证据2、对有力证据过于轻蔑(二)事实认定错误1、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失当2、未发现或者未采用有力证据(三)合用法律错误1、合用法律的范围和合用的层次不正确2、合用法律的方法与程序不正确(四)手续违法1、违反审判程序规定2、违反律师代理规定3、违反人民陪审员规定4、违反审判公开规定四、错案的追究措施(一)对证据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1、责令重新认定证据,完善证据材料2、取销对证据的排除和非法采集认定,更正事实查找和事实认定(二)对事实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1、完善事实认定,纠正认定错误2、重新开庭审理,发现和采用有力证据(三)对合用法律错误的追究措施1、对合用法律的明显错误,更正法律合用(四)对手续违法的追究措施1、纠正违法的审判程序,恢复当事人合法权益2、追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全文2、错案调查取证表格3、错案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案件时所作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不符。

刑事错案概念辨析

刑事错案概念辨析

刑事错案概念辨析2019-10-07摘要: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存在错案现象是⼀个不可避免,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

但是对于刑事错案的概念,学者们都没有⼀个统⼀的结论。

此外,少数否认错案存在的学者,他们认为没有错案,只有违法审判,⽽众多赞同存在错案的学者没有对错案的概念有个统⼀的认识,本⽂就是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探析刑事错案的概念。

关键词:刑事错案;概念;标准错案或者刑事错案的概念虽然被频繁的使⽤,但是是否存在错案问题,错案的概念是否科学,仍是理论界争议的问题。

笔者在下⽂中将对错案的概念进⾏分析并提出个⼈的看法。

⼀、法规中的刑事错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三款规定: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起抗诉。

通过该法条可以看出其肯定刑事诉讼法也肯定错案的存在,此外,“如果发现错误”中“错误”看出其包括认定事实错误,也包括适⽤法律错误。

《检察⼈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为,对具有执法错误的检察⼈员,应该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执法过错责任。

”该规定⽤“执法过错”代替了“刑事错案”,“过错”包括实体过错,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是⾏为。

[1]《⼈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第⼆条规定:“违法审判是指⼈民法院在审判执⾏⼯作中,故意违反审判⼯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审判”中“违法”,包括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审判”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政审判。

从以上规定看出,只要是⽣效的判决、裁定存在事实认定或者适⽤法律的错误,都可称作是错案,我律并没有把错案界定为⽆罪判成有罪的情形。

⼆、学理中的刑事错案概念在学理中,对刑事错案的概念,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似乎没有⼀个统⼀的标准。

我国刑事错案认定标准探究

我国刑事错案认定标准探究

我国刑事错案认定标准探究
刘峰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2(8)3
【摘要】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造成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因此刑事错案未能及时有效的得到纠正和救济。

法律明确规定刑事错案标准有利于发挥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作用。

故本文阐述了目前我国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三种理论观点,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适用现状。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重建。

【总页数】4页(P571-574)
【作者】刘峰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青岛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刑事错案探究——兼及证据与刑事错案之关系
2.浅议我国刑事错案的预防——
以英美两国刑事错案防控体系为视角3.“铁案”不“铁”:刑事错案认定标准与
责任追究4.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评析与重构5.浅谈我国刑事错案中的司法鉴定问题——以20例刑事错案为基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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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光中主编 +*!$ 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第 ((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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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诉法学
首先 ! 在错案纠正之错案标准中引进一事不再理原 则 ! 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 " !""# 年 $ 月 %! 日至 %$ 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 # 国内 和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竞合和 $ 一事不再理 % 原 则 决 议 & 指出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内法层面上是作为实现个别 正义和保障公民权益而禁止基于同一事实依据对同一个 体的多重追诉和制裁的原则出现的 %" 而且 !$ 一事不再理 原则作为一项人权应当适用于国际的或者跨国的层面 %" $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 只能是在符合正义的最高利益 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情况下 ! 尤其是在有利于被告的 情况下才可以被允许 " % 因此 ! 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
! 金汉标 %*& 错案 ’ 的界定 +! 载 * 法学 +9::; 年第 : 期 ! 第 >? 页 # " 张柏峰 %* 中国的司法制度 +! 法律出版社 @AB@ 年版 ! 第 @@C 页 # # 周永坤 %* 错案追究制与法制国家建设 +! 载 * 法学 +9::; 年第 : 期 ! 第 : 页 # $ 于伟 %* 错案标准的界定 +! 载 * 法学 +9::; 年第 : 期 ! 第 >@ 页 # % 杨立新 %* 错案赔偿实务 +! 法律出版社 9::; 年版 ! 第 C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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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为主观说 ! 认为错案的标准在于确定司法人 员主观上有故意 ! 应该把 & 对结果的关怀转移到对行为的 监控上来 # ’# 此观点强调的是 ! 判断案件是否是错案是 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 第三种为主客观统一说 ! 确定错案的标准是把主观 过错与客观结果结合起来 ! 即所谓 & 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 立案 $ 审理 $ 执行案件过程中 ! 故意或过失 违反 程 序 法 或 实体法! 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 件 ’#
& 错案是指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和监狱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 在认定事实 $ 适用法律上 确有错误的案件 # ’ 此观点强调的是 ! 判断错案的标准
"
是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事实不符 $ 是否存在 错误 #
作者简介 $ 陈学权 !9:;<= "$ 男 $ 汉族 $ 湖北应城人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
案件 !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视原判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程序 的标准 "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 第 !"# 条对再审程序启动的 条件作出了规定 !% 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 & 应当再审 ’ 但是 !( 错案 & 的 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 ’ 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错案纠正之 ( 错案 & 标准 ! 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客观标准 ! 即生效裁判 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只要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相符 合 ! 就视为是 ( 错案 &! 就必须再审 ’ 对此 ! 笔者认为 ! 从当 今世界刑事再审程序的通行规定和人权保障的世界潮流 来看 ! 我国刑事诉讼中错案纠正之 ( 错案 & 标 准 的 内 涵 应 该引进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精神 ’ 具体来说 ! 在错案纠正方面 !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 ! 应该采取 客观标准 ! 坚持 ( 有错必纠 &) 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 正 ! 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 制 ! 原则上不予纠正 ’ !二 " 错 案 赔 偿 之 错 案 标 准 # 是指国家赔偿机关 对什么样的案件应当认为是错案而对当事人作出赔偿决 定的标准 ’ 根据我国 * 国家赔偿法 $ 第 $# 条和第 $% 条的 规定 !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 一是根据审判监督程 序改判无罪的 ! 相关公安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受害人进行 国家赔偿 ! 这种情况下的错案赔偿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 客观标准 ! 即以再审改判无罪的结果为准 !而不管前面诉 讼程序是否合法 ’ 二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 取查封 , 扣押 , 冻结 , 追缴等措施或使用武器 , 警械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错案赔偿之错案的标准是 % 违 法性 & 标准 ! 即只有公安司法人员违法地采取上述行为 时 ! 相关机关才有义务进行赔偿 ’ 三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 人错误逮捕或错误拘留或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 相关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对被逮捕或 拘留人进行国家赔偿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处的 % 错误拘留 & 或 % 错误逮捕 & 是理解为行为人客观上根本就没有实施犯 罪行为 ! 还是理解为公安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 实施了犯罪行为 - 对此 !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还存在着 较大的分歧 ! 这也是造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不足不 起诉等是否应该进行国家赔偿存有争议的根源 ’ 根据上 述分析 ! 从人权保障和诉讼证明的阶段性角度出发 ! 笔者 认为 ! 错案赔偿之错案标准 ! 一方面 ! 只 要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 其拘留 , 逮捕就应视为 是错误的 ! 就应该对当事人赔偿 ) 另一方 面 ! 即 使 公 安 司 法人员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 但是如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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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诉法学
安司法人员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 也应该对受害人进行 国家赔偿 ’ ! 三 " 错案追究之错案标准 #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其 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错案而进行 错案追究的标准 ’ 此标准可以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分 析 + 就制度层面而言 ! 有 *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 . 以下简称 * 条例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 究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根据 * 条例 $ 第 ! 条规定 ! 错 案责任追究之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 , 办理案件中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的案件 ! 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 理错误的案件 ’ * 办法 $ 第 ! 条规定 +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在审判 , 执行工作中 ! 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规 ! 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 , 法规造成 严重后果的 ! 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 !% 两 高 0 实际上采取的是违法性标准 ’ 而且 !* 条例 $ 第 $& 条还 明确规定 + 根据 * 国家赔偿法 $ 的有关规定 ! 国家应当承担 赔 偿 责 任 !但 检 察 官 不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 条 ,第 ’ 条 , 第 ( 条规定之一的 !不追究个人责任 ’ 这实际上是肯定了错案 赔偿之后并不必然意味着要进行错案追究 ! 区分了错案 赔偿之错案标准与错案追究之错案标准的界限 ’ 就实践 层面而言 ! 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在对办案人员进行错案追 究时 ! 则普遍存在扩大追究范围 , 层层加 码 , 法 外 施 罚 的 情况 ’ ! 对 此 ! 笔 者 认 为 ! 目 前 实 践 中 片 面地 以 案 件 的 实 体结果为根据进行错案追究的做法应该得到遏制’ 从 司 法 职 业 的 性 质 和 诉讼 活 动 的 规 律 来 看 ! 只要办案人员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即使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 除非存在徇 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 都不应对其进行错案追究 ’ 二 ! 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之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建立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 ! 虽然复杂了刑事错案的 概念 ! 但有其相应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 ! 一 " 建立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 $ 有利于加大刑事诉 讼中的人权保障 # 由于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 , 自由和 财产等最基本的权利 ! 因而公民个人与国家之利益冲突 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最尖锐的体现 ’ 因此 !刑事诉讼中的 人权保障不仅是国家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 ! 而且还是一 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 刑事诉讼法 $ 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 而刑事错案三重标 准的建立 ! 有助于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刑事诉讼中人权 保障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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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错案定义为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的行 为和事实 (( 错案通常是因为侵犯了特定权利主体的合 法权益才被确认的 # ’% 上述 观 点 无 疑 都 有 一 定 的 道 理 ! 但 &真 理 只 有 一 个 ’# 为什么学者们会对错案的判断提出如此之多的不同 标准呢 ) 笔者认为 ! 其原因主要在于 % 错案本身是一个很 复杂的概念 ! 在不同的语境下错案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不 同的判断标准 # ! 一 " 错案纠正之错案标准 # 是指对裁判已经生效的
刑法学刑诉法学
!!"# $%&’(%’ )"*"+&!" #$% &’()*+ ,#-".-’./ 01 2’(3("-* 4(/56.7+. 8-/+/
陈学权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 #
内容提要 $ 错案纠正 % 错案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错案的判断标准均不相同 # 建立刑事错案的三重标 准 $ 符合现代刑事诉讼规律 $ 有利于加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 改革刑事再审 程 序 的 启 动 条 件 % 完 善 国 家赔偿制度和错案追究程序 $ 有利于刑事错案三重标准在我国的确立和实施 # 关键词 $ 刑事错案 三重标准 实践意义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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