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文
苏政发78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8〕78号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项政府性基金(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10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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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对涉及到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列为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通过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形式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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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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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事务收费项目管理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9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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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23•【文号】财综[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12•【字号】苏政发〔1996〕35号•【施行日期】1996.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6年3月12日苏政发〔199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82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一、取消45个项目(一)船舶过闸登记卡工本费(苏价费〔1994〕27号、苏财综〔1994〕41号)(二)各种航养费缴讫证补发手续费、过闸费退票手续费(苏交航〔1994〕25号、苏财综〔1994〕143号、苏价费〔1994〕259号)(三)报刊发行通建费(苏价费联〔1993〕2号、苏邮联〔1993〕1号)(四)语音信箱选号费(苏价费联〔1993〕49号、苏邮联〔1993〕16号)(五)程控交换机设备改造费(苏价检〔1993〕159号)(六)续订劳动合同收费(苏劳仲〔1993〕5号、苏财综〔1993〕127号)(七)汽车安全带安装费(苏价费函〔1993〕12号)(八)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经营寄售进口旅游商品必收外汇券许可证工本费(苏价费函〔1993〕21号)(九)“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工本费和公告费(苏价费函〔1995〕22号、苏财综〔1995〕52号)(十)土地权属界址费(苏价涉〔1994〕209号、苏土地函〔1994〕48号)(十一)信息台开户费和信息服务费(苏价费〔1993〕172号、苏财行〔1993〕83号)(十二)食品广告审核费(苏价费〔1993〕19号)(十三)医疗单位空气净化器使用费(苏价费〔1993〕168号、苏财行〔1993〕196号)(十四)药品广告审批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1994〕36号)(十五)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批费(苏价费〔1994〕134号、苏财综〔1994〕90号)(十六)有奖电子游戏机管理费(苏价费〔1993〕70号)(十七)激光视盘审片费(苏价费〔1994〕110号、苏财综〔1994〕93号)(十八)林政管理费(苏农林〔1993〕04号、苏财综〔1993〕4号、苏价费联〔1993〕5号)(十九)阜宁船闸修建费(苏价费〔1993〕11号)(二十)远东船闸修建费(苏价费〔1993〕54号)(二十一)对离退休职工收取的绿化费(苏绿委〔1993〕06号、苏价费联〔1993〕23号、苏财综〔1993〕50号)(二十二)排污费(苏环计〔1993〕16号、苏财综〔1993〕34号、苏价费联〔1993〕12号)(取消后,排污费的收取按苏价费转〔1993〕21号、苏财综〔1993〕1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十三)轨道衡计量收费(苏价管〔1995〕69号)(二十四)江苏名牌产品认定费(苏价费函〔1995〕10号、苏财综〔1995〕36号)(二十五)售票、送票服务费(苏价费〔1994〕224号)(二十六)南通机场建设附加费(苏财综〔1995〕136号、苏价费〔1995〕286号)(二十七)南京新机场建设附加费(苏价费〔1993〕32号、苏财综〔1993〕44号)(二十八)南京新机场代售机票手续费(苏价费〔1994〕312号)(二十九)航摄资料送审交通费(苏价涉函〔1993〕9号)(三十)镇江市市话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1994〕214号、苏价费〔1994〕355号)(三十一)镇江市通信线路建设费(苏财综〔1994〕214号、苏价费〔1994〕355号)(三十二)江都市电力发展基金(苏财综〔1994〕216号、苏价费〔1994〕357号)(三十三)宝应县农、市话月租和通话附加费(苏财综〔1994〕216号、苏价费〔1994〕357号)(三十四)宝应县用电附加费(苏财综〔1994〕216号、苏价费〔1994〕357号)(三十五)宝应县旅游业附加费(苏财综〔1994〕216号、苏价费〔1994〕357号)(三十六)海安县电集资(苏财综〔1994〕219号、苏价费〔1994〕360号)(三十七)南通市城市综合服务费(苏财综〔1994〕219号、苏价费〔1994〕360号)(三十八)无锡市财政平衡地方预算基金(苏财综〔1994〕217号、苏价费〔1994〕358号)(三十九)无锡市邮电基础设施配套费(苏财综〔1994〕217号、苏价费〔1994〕358号)(四十)常州市行政事业费附加(苏财综〔1994〕215号、苏价费〔1994〕356号)(四十一)常州市城市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附加费(苏财综〔1994〕215号、苏价费〔1994〕356号)(四十二)徐州市旅店床位治安联防费(苏财综〔1994〕213号、苏价费〔1994〕354号)(四十三)淮阴市邮电通信建设基金(苏财综〔1994〕212号、苏价费〔1994〕353号)(四十四)涟水县高沟变电所电力建设基金(苏财综〔1994〕212号、苏价费〔1994〕353号)(四十五)连云港市地方通讯建设基金(苏财综〔1994〕211号、苏价费〔1994〕352号)二、降低37个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公路零担集装箱短驳运输费(苏交运〔1994〕19号)(二)邮政编码簿列名费(苏价费函〔1993〕16号)(三)邮政礼仪定时投送费(苏价费〔1994〕399号、苏邮联〔1994〕88号)(四)淮阴邮电通信建设费(苏财综〔1995〕55号、苏价费〔1995〕115号)(五)邮件超远投递费(苏价费〔1995〕237号、苏邮联〔1995〕31号)(六)技术职务评审费(苏价费〔1994〕256号、苏财综〔1994〕152号)(七)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苏劳仲〔1993〕5号、苏财综〔1993〕127号)(八)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苏劳培〔1993〕25号、苏价费联〔1993〕38号)(九)《边境通行证》签发费(苏公厅〔1993〕196号、苏价费联〔1993〕55号、苏财综〔1993〕121号)(十)“消防安全标志牌”销售收费(苏价费〔1994〕114号)(十一)长江港口作业城市停泊运输船舶治安联防费(苏价费联〔1993〕16号、苏财综〔1993〕42号、苏公厅〔1993〕67号)(十二)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业务费(苏价费〔1993〕177号)(十三)省金融学会资料工本费(苏价费〔1994〕77号、苏财综〔1994〕42号)(十四)推荐商品活动的报名费、评审评议费、铜牌和证书工本费、公告费(苏价费〔1995〕253号、苏财综〔1995〕130号)(十五)《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苏民城〔1994〕12号、苏价费〔1994〕102号)(十六)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苏价涉〔1994〕89号、苏财综〔1994〕38号)(十七)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苏建综〔1994〕188号、苏财综〔1994〕107号、苏价涉〔1994〕173号)(十八)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费(苏价涉〔1995〕95号)(十九)房屋产权登记费(苏价涉〔1995〕55号)(二十)自学考试专业证书审定费、办理出国学历证明工本费(苏教计〔1994〕58号)(二十一)外语、计算机培训考核收费(苏价费〔1995〕29号、苏财综〔1995〕21号)(二十二)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录取费和毕业生审定费(苏教计〔1993〕35号)(二十三)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苏教计〔1995〕138号、苏价费〔1995〕205号)(二十四)新药技术复核检验费、药品委托检验费(苏价费〔1993〕42号)(二十五)仿制药品申报生产审评费,四、五类新药转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1994〕36号)(二十六)医药企业新增车间、型剂评审费(苏价费〔1994〕134号、苏财综〔1994〕90号)(二十七)科技查新费(苏价费〔1995〕187号、苏财综〔1995〕127号)(二十八)冶金物资市场席位费(苏价费〔1993〕31号、苏价费〔1994〕164号)(二十九)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苏价费〔1994〕176号、苏财综〔1994〕117号)(三十)助力自行车个别项目检测费(苏价费〔1993〕150号、苏财综〔1993〕137号)(三十一)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服务收费(苏价费〔1994〕141号、苏财综〔1994〕79号)(三十二)估价鉴定费(苏价费〔1994〕397号、苏财综〔1994〕227号)(三十三)南京郭家山货场延伸服务费(苏价费〔1994〕384号)(三十四)南京铁路站行李包裹逾期运输包干费(苏价费〔1993〕86号)(三十五)南京铁路站货场、仓库看守服务费(苏价费〔1994〕19号)(三十六)专利服务收费(苏专发〔1993〕55号、苏价费联〔1993〕92号、苏财综〔1993〕212号)(三十七)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登记费(苏价费函〔1993〕10号)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下发后,各地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同时,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清理政策明确如下:1、取消、停止征收各类证照工本费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单位的发(换)证、审查、审核(复核)、年检(审)、贴花等均不得收费。
2、取消、降低、停止征收和收费优惠减免等收费项目涉及的征收部门,包括征收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应收费。
3、取消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费”,指取消公安部门对运送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货物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和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工本费,保留勘察费、护送费。
4、“省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取消后,省以下各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也一律取消。
5、取消外事部门的“代办费”后,“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归并到“护照费” 项目中。
6、取消的“其他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是指:(1)代办其他委托事项;(2)科技、经济信息中介服务及合作事项;(3)法律、法规培训。
7、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收船舶登记费,不包括江苏海事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
8、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书工本费取消和设备中标服务费降低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的招标文书工本费、设备中标服务费也应取消和降低。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价[2008]22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价〔2008〕22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8年9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不再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计价程序中不再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2008年9月1日前已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仍应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尚未缴纳该项费用的应予以补缴。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江苏省)
设备中标服务费
苏价费[2000]342号、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
4
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
5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苏政发[1997]113号,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苏价服函[2003]10号、苏财综[2003]5号,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
6
人防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
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苏地税发[2002]107号
7
标准现行性确认费(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费)
苏标发[1992]188号、苏价费字[1992]第143号、苏财综[92]122号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江苏省)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1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苏财综[2005]11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
2
门(楼)牌收费
苏价费[1996]402号、苏财综[96]146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费函[2003]39号、苏财综[2003]38号,苏价费[2004]5号、苏财综[2004]2号,苏价费[2005]159号、苏财综[2005]36号,苏价费[2005]320号、苏财综[2005]82号
8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检验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苏价费[2005]325号•【施行日期】200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5]325号2005年10月24日)省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要求,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以下收费项目1.公安部门(10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收费,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收费(驾驶证工本费、临时驾驶证工本费、检验费、临时专用号牌工本费),违章记分卡工本费,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费,移动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超期检验费,事故、改型、改造车辆检验费(含农机),禁区通行证工本费,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2.卫生部门(2项):卫生中等专业学历人员技术职务评聘考试费,委托开考临床医学专科自学考试收费。
3.民政部门(1项):国道两侧村镇地名标志牌收费。
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项):药品科技成果鉴定费。
5.新闻出版部门(1项):合同登记费。
6.旅游部门(3项):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等级证书(中级)工本费。
7.农林部门(1项):复混肥农业使用登记费。
8.其他(1项):单位自备车停靠站牌费(南京市)。
9.部门和各地越权立项的收费项目(11项):审读费(新闻出版部门);反光器收费(农机部门);居民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收费,征地拆迁代办服务费(国土部门);各类结算报表工本费,录入程序数据软盘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社会保险证挂失补办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人中专毕业生审定费,幼教管理费,初中报名费(教育部门)。
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政发〔2015〕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6项以及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5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承接的项目,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活力。
附件: 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项)
2.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项)
4.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项)
5.取消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5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取消5项、转出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项目名称征收部门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项)1.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 劳动能力鉴定费3.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和计划生育(六)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4. 法定培训收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5. 省委党校收费省委党校(3)培训费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1. 汽车过渡费交通运输——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转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我们对全省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一次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9项)
教育部门
1、保送生生测试费
2、自学考试收费中的学士学位证书工本费
3、单科合格证书工本费
4、普遍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5、省级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证书工本费
6、中小学英语口语等级测试费证书工本费
7、江苏教育电视台少年儿童歌唱考级证书工本费
8、江苏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转递手续费
9、中专(中师)毕业证书工本费
1。
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等事项一律取消。
同时,取消省级相应行政审批项目16项,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3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6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企业投资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物价局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6举办全省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第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安监局8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省新闻出版局9内河船员服务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省地方海事局10省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1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2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机关1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税务机关1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1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登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省科技厅16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省文化厅附件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收费部门依据备注1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2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烟草部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3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保密部门《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结束——。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2003年2月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置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置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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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8〕78号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项政府性基金(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101项),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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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
对涉及到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列为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通过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形式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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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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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事务收费项目管理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9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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