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05号文
2017年大学生创业免税政策
2017年大学生创业免税政策大学生做创业有一点是很重要的,就是最新的创业政策,现在出台的优惠政策有没有关于免税的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大学生创业免税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大学生创业免税三年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上海嘉定企业设立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嘉定企业设立税收优惠政策七、嘉定区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1、在嘉定的开发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15%,增值税返实际交税额的6%左右,企业所得税返实际交税额的12%左右。
2、在嘉定开发区以外的地方注册公司,一般不能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嘉定开发区返税优惠政策1、返税比例嘉定的返税在上海郊区的开发区中是比较低的。
法),各区或开发区返税比例、返税要求等各不相同,上海返税优惠政策详细事宜请参阅本站“上海公司税收优惠”: 2、返税方式开发区每个季度或半年度以转帐形式转到公司基本帐户。
注:但国务院去年出过一个规定要清理对于企业的优惠政策,新的政策还未出台。
西藏优惠税收政策摘编资料来源:/zfgkml/auto637/201209/t20120901_1637.html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4、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其中:军队用粮是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食指经县(含县)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所救助的灾民提供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是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2019-05-22摘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本⽂结合近年来落实⼩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更好地推进⼩微企业⽣存发展进⾏探讨。
⼩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
笔者根据⼯作实际,对落实⼩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探讨。
关键词:⼩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国家⼯商总局2014年《全国⼩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截⾄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
其中,⼩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
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统计,则⼩微企业在⼯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重达到94.15%。
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持⼩微企业发展壮⼤,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具之⼀,引领⼩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
⼀、现⾏⼩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业企业从业⼈数不超过10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数不超过80⼈、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2012年1⽉1⽇⾄2015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1⽇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期限延长⾄2016年 12 ⽉ 31⽇。
2.流转税财税〔2013〕52号,⾃2013年8⽉1⽇起,对增值税⼩规模纳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7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是由编辑整理的2017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查看。
2017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1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81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同时在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整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凭证性质。
01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不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公司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
02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3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04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05现金池业务无需缴纳印花税即以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系统每日自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多余资金时自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缺少资金时母账户自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
我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分析及政策建议
1.引言我国小微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状大,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税费负担一直或多或少的制约着其步伐。
税费过重和过多是主要因素。
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但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并不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合理。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调整税费政策,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并出台更多的鼓励政策,以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持续、良性的发展。
2.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及其特点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简称,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
2.1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小微企业。
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要求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在零售行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的是小型企业。
在批发业,划分标准是人数在2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的小微企业是,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下或者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2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个企业员工数量,能决定其管理体系、企业文化、经营模式等,在很多方面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有本质不同。
PEST模型分析
PEST模型分析一、政治环境分析。
在改革开放之后的近二十年,中小企业问题并未得到政府的足够关注。
实际上,在九七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面临有效需求不足,就业困难,通货紧缩等众多问题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活跃群体,才逐渐引起中国政府的关注。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为缓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而从中国多年来制定的政策来看,其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强中小企业的信贷可能性,增强银行中小企业信贷发放动机。
中国政府未为达到这个目的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1)银行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首先,在1998年6月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中,央行就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先后三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增强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的信贷工作。
这些政策的确取得了一些效果,至2003年6月末,中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1万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的51.7%,比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的56.8%比同期大型企业新增贷款占比高出28.2个百分点。
其次,在2011年,《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又称”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针对符合其中要求的中小企业放开信贷,力求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其中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效果是有较好效果的举措。
但是新规对小企业的帮助不大。
银监会和银行虽然是监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关系,但由于所处位置不同,所以各自的决策出发点和目的都不一样,银监会提出的意见各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也不一定会有效执行。
而且这种以大国有银行为主体的融资制度安排存在巨大的信息与成本,费用高,风险大,而且目前国家信贷发放的要求极为严苛,发放对象主要是达到一定资产规模而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无法覆盖整个中小企业群体。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2012年5月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二年五月前言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有效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文件,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经过汇总整理,•辅导手册‣收集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发票工本费等共22条税收政策和规定。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的了解、运用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分类别、分税种介绍了每项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文件依据和操作流程,便于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辅导手册‣所依据文件的截止期为2012年4月30日,今后再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对•辅导手册‣进行补充完善。
有疏漏之处,请批评指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5月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关于低碳节约型经济立法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低碳节约型经济立法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0491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0491号提案内容2013-02-28案由:关于低碳节约型经济立法的提案提案人:彭磷基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管局、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议部办理主题词:节约经济低碳节约型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综合创新与实践,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发展思路,是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家明确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根据我国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潜力很大的国情,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重点强调资源的高效和节约使用,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对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进行了全面的引导和规范。
虽然国家已经从低碳节约型经济的能源角度进行了一些单项立法,但由于各法的约束力不强,加之与百姓的关联性小,因而这些立法均未发挥应有功能。
发展低碳节约型经济目前还停留在政策宣传层面上,基本没有法律约束力,到处可见农村土地无止境的开发、城市建设重复拆迁施工、企业生产供过于求、国人过度消费等现象,有限的资源正遭受严重浪费。
因此,真正要将发展低碳节约型经济转化为百姓对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认识就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加大力度。
经济立法所追求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这与发展低碳节约型经济具有正向相关性,因此发展低碳节约型经济迫切需要制订一部与各行各业及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低碳节约法》。
浅谈“四小企业”的分类及涉税政策
浅谈“四小企业”的分类及涉税政策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实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涉及到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等各种类型,为了更好地为小企业做好税收服务,准确把握及区分“四小企业”的概念及所涉税收事项,笔者现将“四小企业”的分类依据及标准、相关涉税优惠政策归集如下:一、小企业通俗来讲,小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
具体标准划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确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具体划分标准见下图)。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小企业给予税基式减免。
二、小型微型企业这里所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整理如下:三、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四川省科技厅【期刊名称】《内江科技》【年(卷),期】2013(034)010【总页数】4页(P16-19)【作者】四川省科技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坚持“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取向,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一号工程”,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国发〔2006〕6号)(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我省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18号)(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科技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需要适时加大科技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构建兼顾基本科技投入和专项科技投入的政府科技投入机制。
省、市(州)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财税2009 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成文日期:2009-08-1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位。
税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税务⼩微企业认定标准【实⽤】税务⼩微企业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数据显⽰,2015年、2016年⼩微企业优惠政策减税额每年都超过了1000亿元。
那么税务的⼩微企业是怎么认定的? 1、《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10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80⼈,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条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09〕69号 七、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是指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之和;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值=(⽉初值+⽉末值)÷2 全年⽉平均值=全年各⽉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政策—— 《关于⼩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相关标准—— 《关于印发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就⼩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备注——下述解答已不够全⾯、准确 咨询标题:⼩微企业认定 咨询类型:税务认定 ⼩微企业认定需要带哪些资料?⼩型⾦融服务类公司是否可以办理? 根据《关于印发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款规定:⼯业,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多年的征管实践表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在机制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
从制造业的发展历史来看
从制造业的发展历史来看,主要有两类制造业:一个是加工制造业,一个是装备制造业。
大批量、标准化、生产线是加工制造业的最重要的特点。
在工业化发展过程当中,加工制造业最基本的竞争方式就是成本价格的竞争。
技术达到一定水平,质量达到一定标准,如果产品之间没有差异,价格竞争的最后结果就是没有利润。
沿海一些发达地区,比如上海、广东,一些加工制造企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他们发现尽管占有的市场越来越大,但企业利润越来越薄,甚至处于盈亏的临界点上。
发达国家也经历过这样的过程,往后就进入差异化竞争过程。
装备制造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不是成本价格的竞争,而是性能、质量、营销、品牌等等各方面差异的竞争,只有这些才能真正为企业带来利润,中国现在工业化发展已经到了这个阶段。
一些企业已经发现加工制造业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希望向装备制造业升级。
十六大报告提出产业升级问题,实际上也涉及到制造业本身的发展。
现在制造业正处于一个由以加工制造业为主逐步向装备制造业转变的发展过程中。
下一阶段,中国工业应该向装备制造业方面发展,否则中国工业化发展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概念:一般来说,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这样就会出现财务会计计算的利润与税法规定计算的利润出现偏差,应纳税所得额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扣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是指企业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计算确定的收益,是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依据。
广义上包括一切收益,狭义上只包括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经营利润、工资、股息等,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应包括临时、偶然的一次性所得。
小微企业房产税土地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 同免征印花税。 •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政发〔2014〕45号
•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 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小微企业判断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纳税确有困难判断标准:申请减免税所属 年度所得税汇算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 企业。
大地税发〔2015〕8号
• 减免对象 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查实征收小微型 企业。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申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 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型企 业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二)表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需提供工 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表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 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 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 (四)表明纳税人资产总额情况的资料(需提供 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五)表明纳税人营业收入情况的资料(需提供 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
小微企业房产税土地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财产税与行为税管理处房产税土地税困难减免政策依据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445号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发2015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
通知
财税[2011]105号2011.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