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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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14•【文号】商标管[1996]442号•【施行日期】1996.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的批复(1996年11月14日商标管[1996]442号)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转报“关于查处商标被许可人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适用处罚条款的请示”的报告》(工商商字[1996]3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行政处罚案件,销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享有管辖权,而应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关于查处商标被许可人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适用处罚条款的请示”的报告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关于查处商标被许可人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适用处罚条款的请示”的报告(工商商字[1996]30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我省合肥市工商局在查处商标被许可人在商品上不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对应的处罚条款,只有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有处罚权。

但在实际使用中,签订商标使用许可的商品销售区域很广,不限于被许可人所在地。

那么,销售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或按其他法律、法规处罚?请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651号颁布⽇期:2014-04-29执⾏⽇期:2014-05-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第五章商标国际注册第六章商标评审第七章商标使⽤的管理第⼋章注册商标专⽤权的保护第九章商标代理第⼗章附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权禁⽌。

第五条当事⼈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的国籍。

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件的公证、认证⼿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为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
违法行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笫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不予处罚情3经责令限期E从轻情形:L货值金额;
2.违法行为孑
3.主动减轻74.积极弥补方5.社会影响力从重情形:
1.货值金额7
2.违法行为:
3.造成权利,4.造成群体,I
%
攵正并及时改正的。
F足3万元;
寺续时间不足3个月;
卷害后果的;
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损失的;
泾微。
,万元以上;
寺续时间6个月以上;
人财产、商誉受损较重;
生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发〔1983〕4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3.10【实施日期】1983.03.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83〕41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一份,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和商标黑白墨稿一张)。

商标图样要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长和宽不得超过十厘米。

硬质的、塑料的以及其他不能粘贴的,应当用纸张印制或绘制的图样或照片代替。

第四条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

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第六条商标局应当设置“商标注册簿”,登录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七条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书式二)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

注册人的地址有变更的,应当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书式三)一份。

第八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标记。

第九条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最新版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商标的定义和范围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组合等。

商标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商标注册成功后,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商标的使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并保持连续和合理的使用。

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商标的保护和维权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商标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仿冒、盗用、冒用等,侵权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的期限和续展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商标权人需要在商标到期前提交续展申请,确保商标权益的持续保护。

商标法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标法也需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商标法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网络域名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最新版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力度,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商标权益保障。

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法的学习和了解,合规运营,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30【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3.08.2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8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涉及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同时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二、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时限,按不同案件分别规定为六个月或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九个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难以改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07•【文号】•【施行日期】199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1994年6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现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关于______商标抽签决定书通知附1: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现制定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如下: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且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局应当对于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二、经审查,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符合初步审定的规定时,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协商。

商标局发出协商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视为送达。

三、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将协议书报送商标局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

在规定抽签之日不到者,视为弃权,其余申请人继续抽签。

四、申请人均不能如期到达商标局或者均拒绝抽签时,由商标局调查并做出裁定。

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五、抽签议程由商标局审查处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有关审查员到场。

当场填写《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表签字。

拒绝签字,亦视为弃权。

六、抽签先后,由有关申请人掷骰子决定。

点大者先抽,点小者后抽。

七、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两名监督进行。

八、公证机关在抽签签字之前,收取公证费。

九、抽签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写入《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

十、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果生效。

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是商标法的补充细化规定,详细阐述了商标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细节。

以下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商标注册申请: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内容、提交程序、费用等。

详细说明了
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2. 商标审查: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保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性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3. 商标公告和异议:规定商标公告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商标异议的申请条件和处理程序。

4. 商标续展、变更和转让:规定商标续展、变更和转让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续展手续、变更登记和转让备案等。

5. 商标使用和保护:规定商标的使用要求和保护措施,阐述了商标使用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商标的保护范围和维权方式。

6. 商标授权和许可:规定商标授权和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商标授权合同的签订和
备案等。

7. 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详细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商标纠纷的解决方式,
包括行政诉讼和司法诉讼等。

商标法实施细则是对商标法的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对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纠纷
解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法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建议稿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建议稿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建议稿一、总则部分修改建议。

1. 明确商标使用目的的多元性。

- 在商标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强调商标不仅是用于商业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也可作为企业品牌文化、社会责任体现等多元价值的载体。

例如:“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商标作为商业区分、文化传播和社会责任体现等多元价值的载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2. 增加对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的总则性规定。

- 在总则中明确非传统商标(如声音、气味等)与传统商标在注册、保护原则上的一致性,同时指出非传统商标的特殊审查标准将另行规定。

例如:“本法所称商标包括可视性标志,以及其他符合注册条件的非传统商标,如声音、气味等。

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保护遵循本法基本原则,但审查标准等特殊规定另行制定。

”3.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 在总则中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过程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应适用于与商标管理机关等相关主体的关系。

可以表述为:“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商标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主体在商标事务中,包括与其他当事人、商标管理机关等相关主体交往时,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欺诈、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等不正当行为。

”二、商标注册部分修改建议。

1. 简化注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内容。

- 目前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内容过于繁琐,可适当简化。

例如,对于申请人地址等非关键信息的填写,在不影响商标管理和联系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的容错范围。

可以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重点审查商标标识的可注册性、申请人主体资格等关键要素。

对于申请人地址等非关键信息,若存在不影响商标管理和联系的轻微错误,商标局可在通知申请人更正后继续审查程序。

”2. 调整商标分类系统。

- 随着市场的发展,现行的商标分类系统部分类别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

建议根据新兴行业和商品、服务的融合趋势,对商标分类系统进行调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22•【文号】工商标字[1994]第328号•【施行日期】1994.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4]第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执行,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主要负责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作;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商标问题的,应当与商标管理部门会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的法规政策指导和工作部署,协调地方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中的工作关系,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重点做好本辖区内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指导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商标违法案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并负责解决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本局难以解决的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汇报。

市(地、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1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法律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下列⾏为属于商标法第五⼗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注册商标专⽤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为:(⼀)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

第⼆条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三条规定的商标使⽤许可包括以下三类:(⼀)独占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不得使⽤该注册商标;(⼆)排他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可以使⽤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许可他⼈使⽤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并可⾃⾏使⽤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工商标字[2002]第62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第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

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

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

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释〔20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4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商标注册的表述,错误的是( )。[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商标注册的表述,错误的是( )。[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商标注册的表述,错误的是( )。

[多选题]
A. 商标注册人需要将注册商标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时,无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商标注册主体不包括团体和协会
C. 我国商标注册以自愿注册原则为主
D.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具有排他性
E. 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答案:
A、B
分析: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考查商标权的相关知识。

选项A错误:商标注册人需要将注册商标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时,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选项B错误:商标注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含非法人经济组织和相关团体、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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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工商标字[2002]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

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

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

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应适用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应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商标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规定而未规定相应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的,处罚幅度可以参照《细则》的规定执行。

具体为: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适用《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所述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六)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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