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述题_考试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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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诉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试述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1、①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弹劾式与纠问式长处或优点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或模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逐渐为各国采用的基本的刑事诉讼形式。②分法庭审判前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大界限分明的阶段。在审判阶段,弹劾式特点较充分,如也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地位对等,都走诉讼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采用言词辩论、直接讯问等方式且公开进行。在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以国家追诉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用其与追诉者间关系等,同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较明显;侦查起诉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③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走混合式。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间除大体相同外,也有某些重要差异,如庭审一做。方式不同;法官与控、辨方在庭审中的她位、作用不同;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证锯的了解程度不同等。故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当事人主义,称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如日本的刑事诉讼形式。我国刑事诉讼形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也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2、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2、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它是诉讼的一种,它有如下特点:①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这是刑事诉讼首要和最基本的特点,没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也就没有诉讼。②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刑事诉讼也就不能开始。③有当事人参加,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没有控告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④诉讼的进行通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事。⑤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要运用或适用的法律的过程。⑥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的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试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在审判阶段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此,法律赋予它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处诉;②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为此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走和查询、冻结;③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指挥庭审活动的进行;④决定是否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和传唤新的证人到庭,是否延期审理;⑤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并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等。人民法院的这些诉讼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职责,法律赋予它的这些权利,它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主要是: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忠于事实其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1、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但是在不同诉讼阶段其名称不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追究犯罪的人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追究的人称被告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较复杂,一方面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另一方面又是重要的证据来源。③其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知道被控告的罪名、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其权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作最后陈述;对与本案无关的问匙有权拒绝回答;有权阅读补充修正讯问笔录;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对其实施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控告;自诉案件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④其诉讼义务主要有: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能伪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和审判;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1、①法律依据:国际司法协助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概括。②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略)③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或范围主要包括:送达刑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讯问被告人、罪犯,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等);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④在互相请求和提供协助时,有务约关系,已明确规定联系途径和办法的,应当按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有关的材料。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即由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将请求书交木国外交机关转被请求国的外交机关,再由被请求国外交机关将请求书交给其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⑤请求的内容,不得有损于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书及所咐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被请求国有有权拒绝进行司法协助。⑥认其实行这项原则,对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斗争等有重要意义。

2、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应当怎样理解?

2、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的概括。上述法律规定则是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②这一原则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互通请况,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又要互相制约,互相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或者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基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就要求公、检、法机关对这项原则必须全面贯彻,不能偏废。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目的的三项相互紧密联系的必要条件。⑤贯彻这一原则对充分发挥方、检、法三"关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闲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及冤假错案等有重要意义。

3、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法律监督原则?

3、①律监督的事日是对《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的概括。②这项享则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公安等机关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三,人民检察正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依法办事。③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交付执行和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问题的监督。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向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接到纠正违法意见后,应当立即纠正或者立即说明情况和理由。⑤法律监督的原则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关系比较密切,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⑥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对于保障法院、公安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等,有重要意义。

4、试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4、①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②内容: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核心是服从法律,依法办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职权是各机关独立行使,就是说,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个人独立行使;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是不同的。③理解和执行: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不是绝对的,不是完全不受任何领导和制约;要正确处理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三者间的关系;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时,还要接受同级和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或领导。④意义:主要在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非法干涉,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是贯彻其它刑事诉讼原则所必需的。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1、试述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1•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他既不同于当事人,也不同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自己的特点。①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这有两层意思:一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在诉讼中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而不是其所有利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二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专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辩护人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显然不同。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在诉讼中是处于控告者、审判者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审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他们是在行使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予以维护的。②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的。辩护人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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