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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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如上述文件中有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以时间顺序在后的文件表述内容为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为: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并通过招标人验收。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本工程所有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的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须按《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操作办法》(浏政办发【2010】3号)和《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浏政发【2013】9号)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按招标人提供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执行。

15.4.3有类似单价的参照招标人提供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类似清单单价执行。

15.4.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清单单价或无类似清单单价的设计变更项目按2007年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配套文件编制(其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冬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工地转移费、沿海施工费、行车干扰费、职工探亲取暖费等及第100章临时占地费、临时供电设施费、电信设施费等费用不计),人工工资按57.59元/工日,税金按3.22%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浏阳市住建局各期造价文件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造价文件上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按签证价)其他费率按湘交造价【2011】314号规定计算并总价优惠8%。

15.4.5合同期内,合同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15.4.6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1、付款方式

①下部构造完工后,自检合格、监理抽检合格,支付下部构造造价的50%;

②在合同工期内完工,交(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定案报告后,2014年底支付至审定的结算价的70%;

③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结算价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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