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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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陈娜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关系越来越紧密,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投资也日渐壮大,而国

际服务贸易逐渐取代货物贸易在世界经济中体现出越来越高的重要性,金融服务贸易作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它贸易项目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以及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中特殊而又至关重要的地位越来越被重视。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 6 年后,深入研究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关理论问题以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找出我国与世界服务贸易强国之间的差距,对我国今后抓住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会,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自1986 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首次提出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开始,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断地修订,此概念得以完善。如今,我们认为,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与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之间的金融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从G A T S 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和提供方式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 跨境交付(或称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服务内容本身已跨越了国境,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各成员之间并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例如某国国内消费者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在国外金融机构存款(外汇);某国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再保险及辅助服务;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等等。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是典型的、传统的“跨国界(或地区)的贸易型金融服务”,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in 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移动到WTO 参与方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金融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国内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

(3)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到国外设立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服务的提供是以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FDI 为基础的,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该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无论是通过合并、收购还是创办独资或部分所有的

子行(公司)、分行(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实际上此种方式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形成了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FDI)。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例如我国境内的英国渣打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就是典型的金融服务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据学者估计该方式占整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60-70% 以上。

(4)自然人流动(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移动,是暂时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家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例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分析师跨国讲学、顾问等等。以上四种金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中,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根据2005 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显示,WTO 估测的全球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构成如下:模式1 为35%;模式2 为10-15%;模式3 为50%;模式4 仅占1-2%。所以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也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重点。

二、我国跨境交付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从1997年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颁布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编制,其中统计了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量,也就是我们所讲的BOP 统计的范畴,这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有具体统计数据的开端。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即指出口服务贸易而获得的收入金额;借方即指进口服务贸易而支出的金额。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对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统计范围的规定,《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保险服务科目仅仅统计跨境交付的寿险、货运险、其它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等几类保险服务;《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金融服务科目也仅仅统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跨境交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用(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与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费用)和与有价证券交易(如期货、期权、资产管理)有关的佣金。这部分反映跨境交易的国际收支项下金融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实际上涵盖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跨境交付,由于我国证券业开放比较有限,贸易数额不大,并且从全球金融体系的演进历程来看,我国银行业走向混业经营也是大势所趋,因此此部分数据也可近似认为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模式的数据。但是这部分BOP 统计数据在统计范围、数据的分类以及采集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力求符合2002 年由六个国际机构(联合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共同编写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的统计口径,推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现状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更加深入,随着2001 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客观上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实施,最终使得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规模逐步扩大。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摘录并计算出表1 中的数据,基本反映了我国从1997 年至2006 年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

总体状况。从表1 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呈平稳上升态势:1998 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3.3292 亿

美元,比1997 年的15.7219 亿美元增长了48.4%,1999年为24.0261 亿美元,增长速度趋缓,只有3%。从2000年到2002 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分别为27.5446亿美元、31.1483 亿美元、35.9553 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4.6%、13.1%、15.4%,增长速度平稳。2003 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了50 亿美元,达到52.6148 亿美元,比上年又猛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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