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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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
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
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
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
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
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五条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四十六条规定:“…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第十八条规定:“…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第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
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