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进口废物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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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有关报检要求的通知
各进口废物原料企业及代理报检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自2006年8月15日起在天津、上海、珠海、宁波、厦门局正式推广使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为保证系统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企业端电子报检数据的要求明确如下,请有关企业及时做好预备工作。
一、每个报检批的物资必须差不多上或者都不是废物原料,并属同一大类(具体分类详见《能够进口的废物原料分类表》)。涉及不同大类的进口废物原料应分单报检;
二、发货人项必须填写国外供货企业证书号;
三、本局已要求电子报检软件开发商在电子报检软件界面之“许可证/审批号”栏中增加3种类型证书:自动类的环保证书(编码为25)、限制类环保证书(编码为24)、装运前检验证书(编码为23);在“随附单据”栏中增加3种单据:自动类的环保证书(编码为M)、限制类环保证书(编码为G)、装运前检验证书(编码为H)。请在录入电子报检数据时如实填写。
四、每一条物资信息必须至少填写一份环保证书编号。环保证书号能够填写多个,使用逗号(英文半角)分割;
五、一份报检单只承诺填写一个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证书号只能是英文字母和数字),涉及两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分单报检;
六、运输工具、启运国家、启运口岸为必填项;
七、运输工具如选择“海运集装箱”、“陆运集装箱”或“空运集装箱”方式,则必须输入集装箱规格、数量、箱号。运输工具不是集装箱方式的,其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为必填项。船运、火车运输、汽车运输或者飞机运输的集装箱,其运输工具项不应选择“船舶”、“火车”、“汽车”或“飞机”,而应选择“海运集装箱”、“陆运集装箱”或“空运集装箱”。除此3种集装箱运输工具的均属散装情形。例如运输工具选择“船舶”的,则表示该批物资是船运散装;
八、在随附单据中必须选择许可证/审批号中相对应的环保证书,如果物资信息中的许可证/审批号选择了装运前检验证书,则在随附单据中必须选择装运前检验证书;
九、凡属集装箱报检的,多个集装箱号码之间必须用英文的逗号(半角)隔开。集装箱之间不能用空格、分号、斜杠等字符。集装箱号码的个数和集装箱的数量应保持一致,不能多录或少录。
十、报检时应使用最新的10位HS编码(去点),不承诺用旧码。
十一、关于在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后,发觉数据录入有误的,不能够调回修改或重复发送,必须办理撤单手续后重新申报。
十二、请各有关企业认真做好预备工作,并及时与所辖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及时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能够进口的废物原料分类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能够进口的废物原料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