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
度2023-11-09CATALOGUE目录•制度概述•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贷款担保与抵押•风险管理及防范•制度实施与监督01制度概述定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住房购买能力,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定义与目的适用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只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以申请。
贷款对象主要面向购买住房的职工,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同时,也可以用于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自住房等。
适用范围与对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两种。
纯公积金贷款是指仅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组合贷款是指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贷款种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通常较长,最长期限通常为30年。
同时,根据借款人的年龄、信用状况等因素,贷款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贷款期限贷款种类与期限02贷款申请与审批申请条件与材料申请人必须是处于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缴存状态贷款用途信用记录材料清单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改善型自住住房等。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中应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逾期记录。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
审批流程与标准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初步审核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对不符合征信要求的申请人予以拒绝。
征信查询对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
房产评估根据初步审核、征信查询和房产评估结果,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审批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申请。
承诺办结时限实际办结时限效率评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际办结时限通常不超过5个工作日。
枣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枣庄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 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 〕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 周岁,男性未满60 周岁、女性未满55 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采取银行账户按月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 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 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 表》;(二)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 印件;(三) 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六) 与中心签订《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 存使用协议》;(七) 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中心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市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与职工福利保障的有机结合,提高市职工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二、贷款资格1. 申请人必须为本市户籍,在市内居住并连续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 申请人必须有正式工作,且现单位已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满一年;3. 申请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并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年限、个人工资收入和购房情况综合评估确定;2.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短不少于5年。
四、贷款利率1. 贷款利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央行政策调整;2. 贷款利率将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和贷款额度进行浮动。
五、贷款申请流程1.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购房合同、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2.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规定提交贷款申请材料;3. 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将通知贷款人办理后续手续。
六、贷款还款方式1. 贷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2. 还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准时还款,逾期还款将产生罚息。
七、贷款违约处理1. 贷款人未按规定还款的,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影响个人征信记录;2. 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八、监督管理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2. 监督部门及社会公众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监督权,并可举报违规行为。
九、附则1. 凡符合条件的市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的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以上为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贷款业务,确保市职工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强调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贷款额度及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枣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枣庄贷款
关于枣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优势
(1)方便程度,办理时间等上差不多。
(2)商贷一般没有贷款上限或上限很高,借款人可以直接申请比较高的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上限控制,但高额度的贷款需求可以通过组合贷款方式解决。
(3)商贷的贷款对象范围比较广,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3.借款申请人可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
枣庄贷款申请:/。
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X-10-07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条例》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2X年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1999年4月3日发布。
202X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新修订的。
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职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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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2X 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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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积金新政策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虽然国家的经济和消费水平在逐年提高,但是很多人想要步入小康生活还是有困难的,很多家庭为了维持生活,可能需要贷款。
而有一部分在都市生活打拼的年轻人,则可能为了买房而贷款。
但不是人人都有资格去贷款的,那么,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枣庄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 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枣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4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区(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额,在贷款办理同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与市中心签定《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的:在职工本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后,自还款期第二个月起,由市中心按月从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应还款本息额的十元以上整数款项,定期划入个人在受委托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职工本人不正常归还贷款或职工本人及配偶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自行终止,职工本人按借款合同约定自行办理正常还贷。
(一)可以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现有余额中合计超出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余额用于购房。
(二)可以在贷后申请分年度提取或委托市中心按月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还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
其配偶申请提取使用,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为父母、子女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的,应提供相应购房合同、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劳动或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八)项规定,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度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使用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约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四条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
第五条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
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
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
贷款收入归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
第六条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
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为他人提供大额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并符合借款综合测算额度;(五)借款人在本市境内购建、回迁自住住房,且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六)借款人已交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1、首次申请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公积金管理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一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在该单位和本市以外城市参加工作但持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职工;(二)在本市户籍;(三)在本市工作,但居住证明需向公安部门申领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第二条申请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应当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明;(二)近6个月的本人工资流水、个税完税证明或足额缴纳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三)购房凭证或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地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居住证明或租房合同及房东身份证明等;(五)其他可能对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
第三条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以月缴存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
房屋贷款最高额度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房屋价格的70%。
第四条业务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向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申请状态、贷款进度以及还款记录等信息,如有疑问或异议,申请人可以向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若贷款人年满60周岁时未还清本息,将由其法定继承人、自愿代为偿还。
第六条利率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当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指导利率为基准,按规定的比例浮动。
散户贷款利率按规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如果按照市场指导利率调整后,依然不能以所缴基数及年限的要求足额还款的,应当暂停借款,并无息资金保管。
第七条协议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协议应当由贷款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时还款。
如还款期限过后仍未能偿还的,将降低个人信用评级。
第八条贷款发放贷款人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发放借款到申请人购房账户内,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签订法定的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信用担保需要提供材料1、收入证明(身份证粘贴到指定位置后,加盖财务章)(2份);2、购房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3、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4、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卡原件(1份)复印件(2份);5、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6、配偶如无工作,提供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7、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
注:申请贷款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应大小一致,一律用A4纸;不能裁成小方块,不同类的材料不要复印在一张纸上,不要正反两面复印。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带身份证到业务受理处签订个人征信查询授权。
东城分理处:3319076 西城分理处(薛城区、开发区、枣矿)5292582市中管理部:3316561 山亭管理部:8818600 峄城管理部:7712191台儿庄管理部:6633962 滕州分中心:5587837(二)住房担保需要提供材料1、借款人收入证明(身份证粘贴到指定位置后,加盖财务章)(3份);2、购房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3、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4、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卡原件(1份)复印件(4份);5、借款人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6、借款人配偶如无工作,提供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7、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独复印(1份);8、抵押房屋产权人不是借款人的,另外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9、抵押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注:申请贷款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应大小一致,一律用A4纸;不能裁成小方块,不同类的材料不要复印在一张纸上,不要正反两面复印。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带身份证到业务受理处签订个人征信查询授权。
东城分理处:3319076 西城分理处(薛城区、开发区、枣矿)5292582市中管理部:3316561 山亭管理部:8818600 峄城管理部:7712191台儿庄管理部:6633962 滕州分中心:5587837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通知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各受委托银行、各担保公司:为落实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从即日起,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方式调整为四种:住房抵押、住房抵押加保证、信用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
枣庄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枣庄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在购物房产的过程中,贷款是许多购房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而公积金贷款作为一种低利率、灵活还款的贷款方式,备受许多购房者青睐。
针对枣庄地区的购房者来说,商转公积金贷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贷款方式。
那么,枣庄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呢?通过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 个人条件(1)购房者必须为本地户口信息或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并在工作地点连续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购房者必须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且单位需为正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3)申请贷款的购房者芳龄原则上应在22周岁至55周岁之间,不足22周岁或超过55周岁的购房者需提供额外材料证明能够正常还款;(4)购房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逾期贷款或信用卡记录。
2. 房产条件(1)购物房产必须是商品房;(2)房产需满足城市规划、国家相关政策及购房限制政策;(3)房产必须为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唯一住房。
3. 贷款条件(1)购房者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交流能贷款购房的最高金额;(2)购房者需提供购房合同、唯一识别信息、婚姻证明(已婚者)、银行流水、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1. 提前交流购房者首先需要交流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自己的公积金贷款能力和相关政策,以便提前做好贷款的准备。
2. 准备材料购房者从购房决定之时起就应开始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唯一识别信息、婚姻证明、银行流水、个人信用报告等。
3. 向银行申请购房者携带好相关材料,向当地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银行会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情况和房产情况进行审核。
4. 银行审核银行会对购房者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房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会为购房者提供贷款。
5. 签订合同购房者和银行进行贷款合同的签订,约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事项,并进行公证和备案。
6. 贷款发放经过以上步骤完成后,银行会将贷款款项打入购房者指定的账户,购房者即可用于支付购房款项。
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
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一、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条件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计算为:(一)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单位应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和缴存基数计算公积金缴交额。
(三)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由于申请人或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新缴存后又一次性补缴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的情形。
三、购房取得房产证后申请贷款时间的计算为:(一)产权证日期在1年以内的,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而未能及时转贷的职工,产权证日期在3年以内的,可以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三)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四、“征信状况良好”的标准为: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审核标准是:存在任何一笔贷款或信用卡还款连续拖欠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的,都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受委托银行应当拒绝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信用报告做出拒贷决定的,要将拒贷情况向公积金中心进行书面说明,并及时将拒贷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拒贷说明材料上报公积金中心。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第四条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第五条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第六条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三、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可以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一、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三、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人贷后的月还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第十五条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在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并自愿为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第十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二、没有足够还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四、对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在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市中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在同一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半年后,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还款账户自行还款;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自还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还贷款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或不正常归还贷款的,委托自行中止;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还款额的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帐户,全部用于按月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时自行补足;二委托一次性提取余额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半年后,要求提前还清贷款的:1、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大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大于还款本息额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2、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小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补足;第七章贷款清理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真实的;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市中心可以从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直到扣清为止;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偿还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二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数据,定期核对账目;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该期间产生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偿;超过6个月的,全部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一次性足额偿付;对于信用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催收未果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诉讼等相关费用由市中心垫付,由借款人承担;第八章合同履行、变更、终止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处置抵押物;五、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时,房屋抵押权转移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市中心;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借款人或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其抵押物予以返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贷款档案材料由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为每一位借款人设立账户,并将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输入市中心贷款管理系统,加强管理;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于办结贷款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至贷款还清日延长五年;贷款档案材料借阅、销毁等要建立登记报批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制定;。
枣庄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
枣庄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
枣庄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为购房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支持。
根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 首次购房贷款额度:在枣庄市范围内准购买首套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居民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购房者家庭收入情况和购房房屋的类型,额度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浮动。
2. 二次购房贷款额度:在已购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次购房贷款额度比首次购房贷款额度相对较低,一般在30万元至70万元之间,具体额度还受购房者的家庭收入和购房房屋情况的影响。
3. 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结合:购房者还可以选择同时申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以弥补额度上的不足。
这样可以更灵活地满足购房者对住房的需求。
需要提醒的是,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并非固定不变,具体的额度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为准。
购房者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建议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了解最新政策和额度的调整情况。
总体来说,枣庄市政府通过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居民购房提供了一定的贷款支持。
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贷款额度,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
枣庄公积金管理中心
枣庄公积金管理中心枣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枣庄市政府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成立于1998年,其主要责任是管理和运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自愿缴纳的住房储蓄基金,是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枣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缴存职工和用房困难人员的住房需求。
枣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政府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起草、修改和解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规定,保障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管理和运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缴存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负责收缴和管理职工的公积金,将所缴纳的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并根据政策规定进行账户利息的发放。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贷款政策和利率,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帮助职工实现梦想拥有自己的住房。
四、开展住房公积金服务和咨询。
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政府的公益性机构,承担着为职工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责任。
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职工提供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申请和理财等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还为职工提供了综合性的住房咨询和服务。
枣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秉承“诚信、公正、高效、服务”的服务宗旨,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个性化的服务,赢得了广大职工的信任和赞誉。
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贯方针。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提高员工工作技能,优化服务流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在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中,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强化客户意识,增强服务意识,打造诚信品牌,以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
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职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如公积金存取、贷款申请、账户查询、利息计算等。
最新-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暂行办法 精品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暂行办法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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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关联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于单位和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且承担偿仍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且承担偿仍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仍手续。
第五条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贷款。
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
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
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
第六条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且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之上。
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之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之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之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
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壹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且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壹、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二、职工于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于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仍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能够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三、职工于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能够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于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俩种担保方式中的壹种:壹、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和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和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三、于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
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于壹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壹、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于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壹)于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其合同内容必须和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壹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于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于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
(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仍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
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运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
编辑本段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壹条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
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壹、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
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
(壹)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
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于贷款期内予以冻结。
(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于贷款期内予以冻结。
于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为1-30年。
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壹、借款人贷后的月仍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
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编辑本段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于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壹、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
(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运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
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于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且自愿为借款人归仍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
第十六条对存于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壹、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之上的。
二、没有足够仍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于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
四、对同壹借款人及配偶于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于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
编辑本段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市中心按照俩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于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
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于同壹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和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壹个月未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编辑本段第六章贷款偿仍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期限为壹年的,贷款到期壹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仍本付息通知。
对借款期限壹年之上实行按月仍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
受委托银行于收到借款人归仍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于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借款人正常归仍贷款半年后,能够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仍贷款。
第二十壹条借款人按期自行仍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仍款。
壹、借款人按期自行仍款。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仍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仍款账户自行仍款。
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仍款。
(壹)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仍贷。
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仍款,自仍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仍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