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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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颁布日期】2003.03.14【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3.03.14【分类号】11371020030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普通程序【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文号】法发(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

这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辨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加强这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对于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试点,再逐步推行,切忌搞“一刀切”、简单化的做法,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如何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如何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如何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双方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事实没有争议,想要速战速决的,可以采用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处理。

该程序方便快捷,能帮助受害人更快地获得赔偿,解决问题。

那么具体来说如何适用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呢?下面就由有关的我来为您介绍。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人数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二、处理的程序
1、撤离现场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2、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
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3、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调解的,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最新刑事格式文书)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书

(最新刑事格式文书)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书

(最新刑事格式文书)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书第一篇:(最新刑事格式文书)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书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三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书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对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

申请理由:被告人一案涉嫌涉嫌一案,具有以下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第二篇:(最新刑事格式文书)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书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二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书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对被告人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涉嫌一申请理由:被告人涉嫌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此建议贵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第三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书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书申请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事项请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司诉申请人纠纷一案。

申请理由你院已受理公司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后方知原告起诉事宜。

你院定于年月日交换证据并开庭,我方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在不足日内收集证据、准备应诉时间紧迫,且本案历时久远,又涉及被告企业改制、人员更迭等问题,查找相关资料十分困难。

故请求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此案,给予被告补足30日举证期限。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第四篇: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思考探讨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于切实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简易程序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姓名),X(性别),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XX(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依法对(××××)……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京高法发[1997]389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京高法发〔1997〕389号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各法院在适用解答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答中提出的处理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在执行解答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13、开庭审理前,审判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2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尊敬的XX法院:
我,XXX(申请人姓名),就贵院发出的《简易程序通知书》(案号:XXXX),提出异议申请。

一、异议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标的额符合规定;(三)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因此,我方坚决反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中,涉及到多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和审理,因此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二、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我方。

2. 在贵院作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前,暂缓进行案件审理工作。

三、证据和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2. 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用。

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
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 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 ! " 民 字第 号 # 本院受理的 诉 一案% 于 年 月 日开庭审理 % 现将领取 民事 书的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告知 如下 # 一 ( 你 ! 你单位 " 必须持本通知书于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到 人民法院 室领取民事 书! 二 "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 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 # 当事人在指定期 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 当 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 # 指定领取裁 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 当事 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 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 三 " 如因交通不便或其他原因要求邮 寄送达裁判文书的 # 当事人应当在签收本 通知书时告知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将按照 当事人自己提供并确认的送达地址和收件 人邮寄送达 ! 邮寄送达的 #当事人的上诉期 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 日起开始计算 ! 年 月 日 %院印 & 注’ 本样式供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领取裁 判文书时使用 ! 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 % & 民 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 况&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 况& %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 基本情况的写法# 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 同! & 本院于 了原告诉被告 年 月 日立案受理
一案 %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 % 易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 % 经审查该异议 成立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 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9.10•【文号】法释[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5号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异议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异议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依法对(____)____号____(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事实和理由:
____(写明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制定用。
2.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异议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异议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用)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联系方式: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别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别出简便易行,或简而别易,或易而别简,始终受一般程序的束缚,别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别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关于一般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一般程序。

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能够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别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别能因为原告别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

固然也别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管原告是口头诉讼的,依然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预备。

如此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别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能够并且到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同意当事人双方请求后,依照需要和可能,能够当即审理,也能够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案件别受开庭三日前公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别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如此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例如,经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刻、地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

如此,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

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范本

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范本

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范本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很多,但是并不是每场交通事故的交警判定的责任认定书都是让当事人服气的。

若是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可以提起异议复议的。

这是时候就要写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申请。

今天有关的我为您整理的了个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范本,欢迎阅读。

一、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范本申请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乡XX6号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月XX日下发的X公交认字[20XX]第7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一)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月XX日下发的X公交认字[20XX]第7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1、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X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

”陈XX所驾驶的豫DKEX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

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陈XX所驾驶的豫DKEX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2、认定申请人和刘XX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XX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XX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用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选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其实很简单啦。

就像我们买东西,总想要一个合适的价钱买到合适的东西。

在法律案件里,我们也想要一个合适的程序来处理我们的事情。

如果简易程序不能满足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要求,那我们当然要提出异议啦。

有时候,简易程序可能会让我们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如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比较短,可能有些证据还没来得及好好调查呢,就匆匆下结论了。

这就像你还没把话说完,别人就已经做出了决定,多委屈呀。

而且简易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简化一些程序,这对于那些复杂的案件来说,可能就会遗漏掉一些关键的信息。

所以,为了让自己的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写这个申请书是很有必要的。

1. 开头部分。

你得先表明自己是谁呀。

就像跟朋友介绍自己一样,告诉法院你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之类的。

然后要清楚地写出这个案件的基本信息,比如是哪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的编号是多少,就像你告诉别人你住在哪里,门牌号是多少一样清楚。

这样法院的工作人员一看就知道你在说哪个案子啦。

2. 阐述异议的理由。

这可是申请书的重点部分呢。

你可以把你觉得不适合简易程序的原因一一道来。

比如说,你可以说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复杂。

就像一个毛线团,看起来就是一团毛线,但是你仔细一扯,发现里面有好多不同颜色的线缠在一起,很难解开。

你可以详细解释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可能是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交叉适用,或者是有很多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

又或者你觉得这个案件的事实不清。

就像你看一幅画,画面模模糊糊的,看不清楚到底画的是什么。

你要说明为什么你觉得事实不清,是证据还没有收集完整,还是现有的证据存在矛盾的地方呢。

还有哦,如果你觉得这个案件的影响比较大,不适合用简易程序草草了事,也可以说出来。

比如说这个案件可能会影响到很多人的利益,就像一颗石子扔进池塘,会泛起很大的涟漪一样,那肯定得慎重对待,不能用简易程序随便处理呀。

3. 结尾部分。

结尾的时候呢,要诚恳地请求法院重新考虑这个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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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异议书
要点
异议人对于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从而提出异议。

适用简易程序异议书
异议人:
异议理由:诉的纠纷一案,异议人提出简易程序异议书,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很大,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异议人认为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原告骑行的车辆也属于机动车应负责任;原告伤情诊断为皮外伤却住院129天,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问题;原告的误工时间没有依据;车辆修理费不合理等等。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鉴于上述事实,敬请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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