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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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XX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章程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公司名称、设立目的、注册地址................................ - 2 -第三章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 2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 - 3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3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 3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 4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 7 -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 8 -第十章税务、财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 8 -第十一章营业期限、解散与清算............................................ - 10 -第十二章适用法律及其他 ........................................................ - 11 -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股东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在郑州郑东新区xxxx出资设立河南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设立目的、注册地址第一条公司名称:河南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设立目的: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为基金持有人和其他委托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投资管理服务,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xxxxx。
第三章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及管理、私募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引进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原股东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xx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首期出资xxxx万元应于年月日之前到位,其余xxxx万元出资应于年月日之前到位。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作出下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该回避表决;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执行董事行使股东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股东可以撤回或者修改授权内容。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