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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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密三级▲长期
工银甬办[2007]309号
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第二营业部: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个人贷款业务市场竞争力,根据总行《关于对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批复》(工银复[2007]96号),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级(A类)支行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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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派驻制,取得分行或总行抵押物价值评估资格的人员为分行派驻评估人员,按规定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B、C类支行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由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具有抵押物价值评估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要切实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按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造成价值评估不真实,或评估技术使用不当,多次造成高估高评等情况,分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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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信贷管理部、
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2007年7月11日印发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个人贷款业务市场竞争力,根据总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分行个贷业务开展及扁平化改革实际情况,对个人贷款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状况、贷款金额和贷款风险程度等因素,实行直接参照交易或评估价、分行内部评估和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办法。房地产类抵押物限于住房和商用房。
一、抵押物价值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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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
对以下贷款实行直接参照抵押物交易或评估价格确定其价值。
1、个人住房购置贷款;
2、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3、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时间在二年(含)之内的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4、申请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0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50%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5、以房龄在10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等于或低于40%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二)分行内部评估
对以下贷款实行内部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1、申请贷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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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在2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2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60%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2、申请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2年以内、状况完好的商用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50%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3、贷款期限超过三年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每二年一次的抵押物评估;
4、符合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规定,贷款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内部评定的个人贷款。
(三)专业机构评估
不符合上述两类情况或贷款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个人贷款,必须经市分行认可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
二、抵押物价值评估程序
(一)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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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提供原始合同的可用发票、契税证代替)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报告,贷款调查人和分行评估人员根据交易或评估价格,综合其他情况后在贷款调查报告上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内部价值认定,作为最终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交易或评估价格)。
(二)分行内部评估
内部评估实行双人评估,贷款经办行个贷调查人员负责初评,取得分行或总行抵押物价值评估资格的人员负责复核,并在《个人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认定表》中填写评估意见,初评值与复核调整值不同的,取较低值。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人员应双人实地考察,根据房地产类型、特点、状态、市场环境、处置难易程度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其价值。
(三)专业机构评估
专业机构评估实行准入制,名单由分行每年核定一次。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评估应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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