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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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实施规范

由于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项目市场有些混乱,现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6]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规范。

一、对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标准

(一)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4、有质量检测、化学分析经理并经检测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人员汇总表;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工艺规程、检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6、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汇总表。

以上第2至7项用A4纸复印后顺序装订成册作为附件材料,其中第5和第7项汇总表还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包括电子文档),并提交所有证书、凭证的原件以便受理部(二)企业在申报检测资质时,向受理部门门核实。

(三)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四、

(二十一)施工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进行规范标准中要求的项目检测、试验,其承包工程中属于附件一中所列各类项检测项目仍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十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检测项目时,应将附表一检测业务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委托给同一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并委托给多家检测机构。

(二十三)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同时将不合格检测报告在其签发生效起24小时内报送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

(二十四)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并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提出复检方应将原检测结果和复检结果同时报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备案。复检费用由争议双方意见与复检结果不相同的一方承担。

(二十五)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将收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复检结果全部逐级上报到省质安总站。

(二十六)为推进全省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用电子手段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业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档案管理应建立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两套管理保存系统,两个系统的文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及时逐级将检测机构违法事实向省建设厅报告,并可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罚。

(二十六)已取得省建设厅以前颁发各类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资质,从200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室内环境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文件

(1)《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2)《西安市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西安市工商行政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附件三:《陕西省产品管理局监制

附件二:《陕西省产品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四:检验机构资质文

1、无机肥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包括:砂、石、砖、瓦、水泥与水泥制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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