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城市管理处罚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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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城市管理处罚权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5]3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城市管理处罚权的决定
(宁政发〔2015〕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构建高效权威的城市综合执法机制,持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处罚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事项
本次相对集中城市管理处罚权实行全域集中,市相关部门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4个方面32项处罚权(见附件)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向11个区下放。
二、工作要求
1.自本决定印发之日的第7个工作日起,相对集中的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原部门不再行使。原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未办结的,由原部门办结。市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步做好权力事项转移行使、电子政务系统调整工作。
2.相关部门要细化明确执法事项、执法边界、执法责任。执法管辖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确定。
3.本决定印发后,对《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209号令)进行修订。
附件:南京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处罚权事项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附件
南京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处罚权事项表
(3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