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面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
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现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含专业能力测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二、面试安排
面试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可乘坐地铁6号线东夏园站下车。
请考生于4月3日上午7:50前,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东门报到。
未按时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成绩查询
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将于2023年4月6日,通过北京市人事考试通用平台公布,考生可登录后自行查询。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和外语专业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面试期间,考生务必遵守面试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请考生仔细阅读本公告事项,认真做好有关准备。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
询:************。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北京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译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北京市发展计划委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Development Planning北京市经济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conomy北京市教育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ducation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thnic Affairs(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北京市公安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北京市商业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ommerce北京市国家安全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State Security北京市监察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Supervision北京市民政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ivil Affairs北京市司法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Justice北京市财政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Finance北京市人事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Personnel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北京市规划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Urban Planning北京市建设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onstruction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Beijing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Rural Affairs北京市文化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ulture北京市卫生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Health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北京市审计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Audit。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京政外发〔201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1149号市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外办第2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有效保障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外事大厅”)的运行管理和政务工作,规范审批、创新管理、高效服务、优化环境,为首都日益增长的国际交流合作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争创一流外事和港澳事务管理服务平台,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事大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设立的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面向公民、法人,全市各区县、部门和单位以及外国和港澳特区驻京机构和外籍及港澳人员受理、办理外事及港澳事务审批事项和提供外事及港澳事务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市政府外办在外事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外办设立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负责外事大厅的资产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外事大厅审批和服务业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市政府外办根据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确定外事大厅业务范围。
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的外事审批事项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的外事服务事项应对外公布。
第五条市政府外办坚持“规范高效、廉洁便利”的工作原则,在外事大厅按照“一门受理、一次告知、规范审批、高效办结”的运作方式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09•【字号】京政外发〔2011〕71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71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日第16次市政府外办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
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颁发管理机关第五条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第八条旅行卡适用范围: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京政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京政发〔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2018年3月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靳伟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任命谈绪祥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刘宇辉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许强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刚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任命钟百利为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小洪为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任命李万钧为北京市民政局局长。
任命苗林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任命吴素芳为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任命徐熙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命张维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方力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任命徐贱云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任命孙新军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李先忠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任命孙文锴为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潘安君为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任命闫立刚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宋宇为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任命陈冬为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任命雷海潮为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马兰霞为北京市审计局局长。
任命熊九玲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京政办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王岐山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吉林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统计、金融、税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公司。
刘敬民同志负责筹办2008年奥运会方面工作。
孙安民同志负责教育、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族、文化、侨务、文物、体育、精神文明、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关于委托区县受理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和初审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京人社智发[2010]2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31
【实施日期】2010.08.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区县受理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
认可申请和初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人社智发〔2010〕219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外办、公安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专局《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365号)要求,进一步延伸管理和服务网络,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方便单位就近申请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经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共同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将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委托给区县。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京政办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承担的北京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划给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2.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3.加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商洽)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协助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政务活动;负责市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承担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北京市⼈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翻译中⼼为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境⼈员服务中⼼为正处级⾃收⾃⽀事业单位。
现因⼯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事业单位⼯作⼈员。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报考基本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针、政策,⾃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具有北京市常住户⼝,⼈事档案关系在京。
3、性格开朗,积极上进,有较强的事业⼼和责任感。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素质能⼒和⼯作经验。
5、政治合格,⾝体健康。
⼆、招聘部门、职位及职位要求 北京市⼈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翻译中⼼1名,北京市⼈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境⼈员服务中⼼3名。
具体职位、职责及要求见职位计划表(附后)。
三、报名时间、地点安排及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 2⽉6⽇9:00时⾄14⽇18:00时 (⼆)报名⽅式及要求:采取上报名。
每名报考者限报1个职位。
报考⼈员应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和要求,详细如实填写报名表并上传电⼦照⽚发⾄指定邮箱。
如有弄虚作假⾏为的,⼀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并向报考⼈员单位通报情况。
市外办翻译中⼼报名邮箱: 会计岗位 bjwbfyzx@ 市外办出⼊境⼈员服务中⼼报名邮箱: 会计岗位 bjfaocrjcw@ ⼈⼒资源岗位 bjfaocrjhr@ ⽂秘岗位 bjfaocrjwm@ (三)报名者可登录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下载并填写相应报名表后发到指定邮箱。
(四)资格初审:依据报考⼈员填报的信息汇集应聘⼈员资料,根据招聘岗位要求,进⾏资格初审。
(五)资格复审:2⽉17⽇全天。
报名初审通过者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包括本⼈户⼝本、⾝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资格复审具体地点请注意查看上、电话或短信通知。
四、招考⼯作程序 (⼀)笔试时间:2⽉25⽇。
具体地点另⾏通知。
笔试主要内容为与招聘岗位相关的综合知识,满分100分。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5.08.04
•【字号】京人发[2005]64号
•【施行日期】2005.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国专家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
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京人发[2005]64号)
各区县人事局、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外事处,各高等院校、总公司人事、外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本市外国专家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领导同意,由市人事局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组成联合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外国专家局。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签证手续。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市外国专家局受理,在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2d23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f4.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

北京市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北京市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601 1166北京市人民政府东城区正义路2号6519 21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6512 4109北京市文物局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6403 2023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308 8159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6523 6688北京市人事局东城区台基厂三条3号6524 9721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6 707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东城区小取灯胡同5号8403 6771北京市档案局东城区贡院西街8号6514 107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8522 5050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19 3442北京市民政局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6512 4422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东城区甘雨胡同57号6525 5917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7 9191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8 9091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4 6259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308 8112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王府井大街甘雨胡同53号6525 5917北京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东城区华严北里10号6238 07326523 1004北京市文化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6602 258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6607 4866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6607 4866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6641 5588北京市农业局西城区德外裕民中路6号6201 5149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6805 2299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6601 1166北京市林业局西城区德外裕民中路8号6205 2244北京市园林局西城区西外大街143号6830 088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8837 2266北京市司法局新街口外大街12号6237 6658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西城区南礼士路3号B座4层8408 0086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西直门内大街118-2号6600 1088北京市老干部局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46651 7820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3号6801 3106北京市国营农场管理局德外裕民中路4号6201 5154北京市交通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 1019北京市卫生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3 3531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8801 1135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4 2212北京市粮食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1 1682北京市统计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8354 7010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 1821北京市防空办公室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6519 24216317 2266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宣武区右安门东街7号8350 150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武区右安门东街7号8350 2064北京市体育局宣武区先农坛体育场8724 4895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宣武区南纬路4号6301 5577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1 1021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工体北路4号8523 5626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8461 1177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8463 7779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外大街14号6515 0033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朝阳区和平街砖角楼南里16号6334 5207北京市旅游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8516 2288北京海关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6539 611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7号8455 1498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和平街11区甲24号8425 1187北京市地方志编篡委员会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7号6200 562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海淀区倒座庙9号8269 1919北京市财政局海淀区阜成路15号8854 9114北京市气象局海淀区车道沟44号6841 4488北京市水利局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6821 3366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6841 3817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海淀区阜成路15号6223 880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丰台区广莲路53号6395 1166北京市审计局丰台区菜户营甲2号6335 8059北京市监察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6383 557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6829 911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7日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翻译专业人员,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队伍,为服务国际交往中心建设、高标准推进“两区”建设、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其中,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宣布废止及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
免去谭 烈 飞 的 北京 市地方 志 编纂委 员 会 办公 室 副 主任职 务
郑 桂 森 韩 冰 任 北 京 市地 质 矿 产 勘 查 开发 局 副 巡视 员
、
。
。
市人 民 政府
2 01 7
年
2
月
1 7
日
第
1
43
次 常 务会 议 决定
:
冯 惠 生 任北 京 市 环境 保 护 局 巡视
副 局长职
员
,
免去北京 市环境保护 局
务
。
高 坚任北京 市 卫 生 和 计划 生 育 委 员 会副 主任 试用 期
(
一
年
)
。
刘泽军任北京 市卫 生 和 计划 生 育 委 员 会委 员
(
(
副 局
级
)
。
免 去 向 萍 的 北 京 市 人 民 政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港
(
用 期
一
年
)
。
免去 刘 江平 的 北 京 市地方税务局 副 局 长 职 务 免 去 杨希 迁 的 北 京 市质 量技术监 督局 副 巡视
田
。
员
职务
)
。
。
淑芳任北京 市社会科学 院 副 院长 试用 期
(
。
一
年
免 去 田 淑芳 的 北京市 文 物局 副 巡视 员 职 务
)
副
巡视
员
。
免 去 陶 志 红 的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副 校长职 务
免 去 丁 胜 的 北京 市住房和城
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1.29•【字号】京建交[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外办、公安分(县)局、工商分局、商务局: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现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外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1、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2、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权属管理部门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外籍人员聘用秩序,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首都集聚国际人才的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外籍人员及用人单位的资质管理
(一)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60周岁;
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外籍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语言教师除外);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京承担急需紧缺工种关键技术工艺研发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应具有国外技术资格认证;
3.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从事的工作不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工作经历年限限制。
自2014年10月31日起,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在学前幼教机构、中小学、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如未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须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北京地区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名单。
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须在本单位公共区域和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