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公务员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链,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2010年我市10个市级机关面向各区县开展公开遴选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形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市校两级互动互补的创业园孵化体系。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一)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京外地区就业。各
高校要积极动员各方资源,大力引导毕业生转变观念,多渠道、多途径就业,鼓励毕业生到
基层、到京外地区就业。同时,要不断健全到基层就业保障机制,设立奖励资金,落实好学
一、遴选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遴选的职务层次为市级机关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共
57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成本调查队1名、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1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名;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名;
北京市卫生局3名;
北京市司法局5名;
北京市审计局5名;
北京市财政局6名;
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开具的户口接收函。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开具的表示接收该毕业生到单位工作的正式的
书面证明材料,常见的有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而开具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
正在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证明等。3
就业协议书(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
给毕业生的推荐材料,是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
可信度。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由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京人社毕发[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3〕13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工作,对于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了解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高校要将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机制,密切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校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确保信息衔接及时到位、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一)各高校要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在每年8月底之前报送市教委。

(二)市教委在每年9月上旬之前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专业的个人实名信息提供给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对市教委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其中的北京生源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按生源地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发给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2015年对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和选聘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届调整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建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均须换届调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教练员、工艺美术、广电播音、新闻、出版、翻译、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公证员、律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其中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和技校教师系列各级别评委会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包括:各高等学校、党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各级别评委会。

该评委相应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委会换届要求(一)本次评委会换届调整,以我市现有职称评审专业布局为基础,突出专业评审、行业管理等特色,兼顾新兴产业领域发展需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

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体含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一)线上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本节实际,现就进-步做好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落实“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要求,在重点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

(二)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调整搬迁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增强其就业稳定性;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以及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改善本市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劳动者自主创业。

围绕上述工作任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定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为服务首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新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职业等级认定范围(一)认定范围:新职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未收录的,后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

新职业认定实行清单化管理(见附件1),并根据国家新职业发布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标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等级划分。

职业技能等级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技能等级。

二、新职业等级认定办法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脱钩)、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开征集遴选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可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

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

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

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5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中央和市委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好《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意见》总结了各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施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妥善解决处分工作实际问题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规范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在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处分相关规定,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学习培训,使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政策内容和精神实质,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合法规范。

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各单位要严格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处分职权,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工作中要及时梳理总结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处分的相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京人社职介发〔2018〕15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18〕15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7月27日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国家及本市公共就业服务的相关规定及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和稳定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托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动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采集与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匹配推荐、跟踪回访等就业服务,并实现与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的紧密衔接。

第三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规划和服务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就业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业人员的培养与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等。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就业服务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就业服务技术推广和应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性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专业人员的培养、服务绩效评价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京人社工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7]8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要站在执行中央决策的高度,强化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今年是建筑业三年“同舟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我市要确保建设项目实现全部参保。

各区要积极行动起来,主要领导亲自抓,整合内外资源,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区特点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完成本辖区建设项目参保任务。

二、加强宣传,强化执法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地域优势,深入企业、工地,进行宣传培训。

要成立专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未依法参保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简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区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有关规定,主动服务于建筑施工企业。

经办机构在收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及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得增加前置条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统计,严格报送制度各区要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建设项目参保管理档案。

每月6日前,要将《建筑项目参保情况及未参保原因情况表》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社保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宣布废止及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整顿活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整顿活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整顿活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整顿活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动的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了集中整顿活动问题清单,认真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一、关于人才精准服务问题查摆问题:人才服务精细化措施需进一步加强完善。

整改措施:1.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

牢固树立群众满意是最高标准的工作理念,切实增强促进人才服务工作创新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自己当成服务企业和人才的店小二,让群众办事更顺畅、更顺心。

2.更加注重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全市1+474工作体系,着眼优化营商环境需求,坚持政策引才、环境留才,打造优质人才服务品牌,为建设大强美富通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3.坚定不移深化服务实践。

持续开展假如我是他服务实践,以人才服务工作落实年活动为抓手,认真抓好一次办成改革,扎实推进一网通办,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巩固提升服务标准化成果,努力为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4.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人才服务精准化程度。

针对高层次人才需求,以绿色通道服务、窗口服务、专员服务和服务金卡为着力点,打造一对一精准式链条式的服务体系,努力为高层次人才打造无忧创新创业环境。

5.提升人才服务工作信息化水平。

精准把握人才及企业需求偏好,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升级改造中国xx范文网,推进人才服务业务向移动终端拓展,实现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为人才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信息化支撑。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2月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关于人社服务窗口服务效能问题查摆问题:部分基层窗口工作人员对业务政策把握不够熟练准确,专业能力素质还不够高。

有的办事流程不够科学合理,个别办事程序相对繁琐,在提供高效服务上还有差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119
【发文字号】京人社法发[2017]2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
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京人社法发〔2017〕2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总体要求,加快推进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的要求,
就深化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
“放管服”改革是国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刻革命。

深化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创业、增强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疏功能、转方式、治环境,补短板、促协同、惠民生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动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持续简政放权,推进人力社保职能转变
(一)进一步开展“权力瘦身”,健全清单管理制度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压减市级职权事项,把应放能简的职权事项放彻底。

进一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确保下放审批权限落到实处;对长期未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和涉及高能耗、高污染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停止办学审批。

承接好中央下放北京的职权事项,按照《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要求,实现全市范围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统一办理;启动试点区办事窗口服务,推动相关业务属地办理。

完善取消招聘会许可后的备案信息发布及统计制度。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区级“独有”职权进行明确、统一和规范,及时公布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领域职权清单;并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权责统一。

(二)落实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认定
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及时调整本市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对现行有效职业资格进行清单管理,实行动态调整。

凡国家取消或停止评价以及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职业资格,坚决停止评价考试和取证工作。

严禁清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非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就业创业挂钩,禁止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变相
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强化职业资格取消后的日常监督检查,持续做好“挂证行为”查处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工作移交行业协会、学会的要求,逐步将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移交行业组织承担;稳步推进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三)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新注册企业信息,利用单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参保登记,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工商部门,实现数据双向共享。

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单位标识开展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共享共用。

(四)全面开展收费清理,减轻企业负担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取消中介服务收费事项,推动电子政务平台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

进一步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