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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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造防护林。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 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 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 护林、基本草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 林。在河渠两侧,水库周围,铁路、公路 两旁,海岸和湖边,须造各种防护林。我 国1978年提出横贯十一个省(区)的“三北” 防护林建设规划,准备从根本上改善这些 地区农牧业生产条件,改善生态平衡。使 万里风沙线上的一亿多亩耕地和五千多万 亩基本草牧场得到保护,粮食和牧草产量 将显著提高;木材的产量也有大幅度提高。
(1)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 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我国森林法实施细
则规定,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
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
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 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பைடு நூலகம்。最早,地球上曾有2 /3的陆地为茂密的森林,一万年前人类进入新石器 时代,刀耕火种,森林遭到破坏,后来资本主义工业
(3) 森林病虫害防治。病虫害对森林的危 害相当严重,森林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 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一旦发现病虫害,必须立即采取各种措施, 组织防治,控制疫区,防止蔓延,可采取 飞机撒药等积极措施。
(4)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砍滥伐 的后果是水土流失、沙漠化、生态环境被破坏,对人 类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其损失是难以弥补的。1980年 12月和1982年10月,国家曾两度下达过通知,制止乱 砍滥伐森林。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 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 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 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为此, 还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违法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给以刑法制裁
(5) 建立自然保护区。由林业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同自 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 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 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 加强保护管理,如有以保护森林植被和珍 贵树种为主的黑龙江丰林和凉水保护区。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 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中起
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 释放氧气,仅陆地森林生态系统每年释放的氧 气就超过全世界总人口所需的氧气总量的十倍 以上。它还能吸收一定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净 化了空气。
我国森林资源较少,分布不均匀,东北较 多,西南等边远地区极少。森林面积18.3亿 亩,人均不足2亩,约为世界人均值的1/10。 因此,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维持它的生态平 衡,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巨大作用,是一项重 要的任务。
二、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我国森林法中设有森林保护的专章。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 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切实做好森 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 毁林开垦等行为;建立自然保护区等;与 此有关,国家还颁布与森林法相配套的法 规:《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 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革命,森林更加迅速减少,近百多年来尤为严重。现 在,世界森林覆盖率减为29%。我国是一个严重缺少 林木的国家,森林覆盖率仅为12.7%。为此,森林 法规定要提高森林覆盖率,实施细则要求,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 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 本行政区的森林覆盖率。
保护森林、草 原的法律规定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森林资源保护概述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资源保护概述
森林资源是指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 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 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 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森 林作为资源来利用,就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不仅生产木材和其 他林产品,而且能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 风固沙和防止大气污染,它是人类可持续利 用可更新的资源。
(6) 其他保护措施。森林法还具体地规定 了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等多项措施,对森林进 行保护
三、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 保护林木。森林法据此规定,植树造林、 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 林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森林法还设 植树造林专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 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 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群众 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
(1) 护林组织。一般有护林指挥机构,由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层护 林组织,由林区的国有林场、农场、牧场、 厂矿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护林联防 组织,由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在各级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建立。
基层单位可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森林防火。火灾对森林资源危害极大, 必须防止。1988年我国大兴安岭森林火灾, 森林面积约占65万公顷,损失巨大。森林法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火灾
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规定森林防火期;在
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发生森林火灾,可优
先利用交通通讯工具,立即组织扑救;因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应给 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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