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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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2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2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工作方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层面管理体制】国家设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该机构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相关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是指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经营单位(者)及其所管理的护林员、草管员和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及时发现、报告森林草原火情并积极实施先期处置。

第五条【地方层面管理体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设置森林草原防灭火专职指挥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五十五条。

现以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方式解读该法。

森林对于国家和地球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

首先,法律要求对森林进行保护,禁止不合法的砍伐、采伐、损坏。

其次,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原则是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和持久发展的基础。

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责任。

国家将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划定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并加强对这些区域的保护。

同时,国家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森林法中,对森林经营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森林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保护森林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

此外,森林经营者还应当推动森林可持续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森林经营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森林法还对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意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通过法律的约束,我们能够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施行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挑战仍然存在。

如今,人类面临森林砍伐、采伐、火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公民,应当共同努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针对森林保护的法律,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解析。

一、法律起草背景我国的森林资源非常丰富,但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也曾经遭受过极大的破坏,包括乱砍乱伐、非法占林等。

为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法律内容(一)关于森林的定义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森林的定义是:指覆盖在土地上,以乔木为主,与周围环境形成自然景观的植被群落,具有地气交换、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土调节、氧气吸纳和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林、林下特用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被分为天然林、人工林和林下特用地三种类型。

其中,天然林指没有过明显人类干预,自然发展形成的与地理环境一致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类活动而形成的有机的林地;林下特用地则指未造林(带)地,但已被规划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或者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土地。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界址的确定,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审批、登记、颁发、清查、更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该法还加强了对森林的保护和恢复,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监测、评估、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规定了建立森林保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三)关于森林采伐、运输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非法采伐、砍伐、鼓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强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规定森林采伐审批条件、采伐可行性研究、采伐计划的制定、采伐量的控制等。

对采伐过程中损坏的森林、林木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建立森林木材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木材流通的监管。

三、法律的影响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法律实施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严格保护。

第三条森林防火是指通过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综合措施,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避免火灾造成损失和危害。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共同承担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的防火理念和技术,全面预防、全方位防控火灾。

第二章森林防火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设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加强地方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森林防火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三)监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四)制定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的划定和管控措施;(五)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工作;(六)开展森林防火技术培训和人员队伍建设;(七)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第八条森林防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防火工作的效果。

第三章森林防火的预防措施第九条对于易燃物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严禁将易燃物质存放在森林区域内。

第十条对于森林防火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置、维护和使用,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加强森林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禁火区、禁入区和火灾重点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引导公众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加强火源控制,禁止乱扔烟蒂、焚烧垃圾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总体规划,明确森林防火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指导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机构,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预警预报、监测监控、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十条设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火源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禁止在火灾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依法追究火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森林火灾,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草地 林地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草地  林地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草地林地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第三章全面保护林地第一节严格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第二节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林地林权管理。

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

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草原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开展。

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巡查和值守、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2024)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2024)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包括国有森林、集体林、私人林以及其他自然界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优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依法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法制和规范化管理;全面参与,鼓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数据库,定期公布森林资源状况,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禁止滥伐滥采、毁林垦荒和破坏森林生态的行为。

同时,鼓励森林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发展,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重点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应制定重点保护方案,加强对关键森林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特有物种、珍稀濒危植物和动物,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和繁育,确保其种群数量和栖息地的稳定。

第三章森林资源管理第七条森林资源开发森林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在森林资源开发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第八条森林资源合同管理对于经济林、集体林和其他出租或承包的林地,应当建立森林资源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禁止违规转让、抵押、出资经营等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第九条森林防火和治理各级政府应加大森林防火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体系,加强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减少病虫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

第十条森林资源监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对违规采伐、盗伐、滥伐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应进行修复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于1984年3月31日经国务院第二百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法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一、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在此处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定义,突出了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情,以及政府的责任。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该章节一共有三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政策。

同时,对森林保护的具体方法、措施、标准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和林地的定向占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的管理:该章节一共有四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管辖和管理机构、使用方式及范围、砍伐和采伐的条件、环保措施、森林质量防治等等。

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林地进行认定和核发林权证书。

规定了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涉及重要生态区的森林资源管理。

以保护地球为核心,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修复植树造林,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科学的利用基地的建设和保护。

第四章火灾预防和消除:该章节一共有三节,重申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并对预防火灾的必要措施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也规定了火灾清除和火灾抚恢的措施,以及火灾的应急预案和指挥中心的职责及权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一共有五节,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了处罚和民事赔偿。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对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作弊行为的问责和追究。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法施行的时间,同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法律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森林保护和开发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生态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该法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森林生态知识:森林保护与环保法律规定

森林生态知识:森林保护与环保法律规定

森林生态知识:森林保护与环保法律规定森林是地球上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它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净化空气、减少土壤侵蚀、保持水源、调节气候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全球范围内的森林砍伐、林地开发等问题逐渐凸显,严重威胁到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下面将就森林保护与环保法律规定展开探讨。

一、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颁布施行,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规定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和责任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不仅在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于全社会的每个公民。

该法对于非法砍伐、滥伐或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砍伐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投入资金和技术支持的相关政策。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结于1973年)是一项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对濒危物种的生存带来威胁的多边条约。

该公约对包括木材在内的一系列动植物进行了监管,旨在防止非法伐木、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等行为。

中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承担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进行监管的责任。

3、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上述两项基本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法律上明确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所需的政策措施和法律依据,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新森林法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新森林法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1. 介绍森林资源是地球上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和维护森林资源,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

2. 国际法律法规2.1 森林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议定书这是一项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协议,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2.2 森林资源保护公约森林资源保护公约是世界各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签署的一项国际协议,旨在通过保护森林资源来维护生态平衡。

3. 国内法律法规3.1 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对森林资源保护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3.2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这是对森林资源保护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其中包含了对各种类型的森林的保护要求和规定。

3.3 森林防火法森林防火法主要规定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灭措施,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人员的处罚等方面内容。

3.4 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这是针对森林采伐行为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了采伐的限额、许可审批程序、采伐报告的要求等。

4. 相关政策和措施4.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我国积极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通过建立保护区,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针对性保护。

4.2 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通过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及时了解森林资源的分布、数量和状况,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4.3 森林保护技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森林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5. 森林资源保护的难题与对策5.1 森林资源非法砍伐针对非法砍伐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测和巡护,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并建立举报机制。

5.2 森林火灾针对森林火灾问题,应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和扑灭工作,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5.3 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森林资源不仅需要对森林本身的保护,还需要保护其生态环境,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林业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为广大林农、林业企业和林业工作者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以及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等活动。

第二条管理原则林业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林业部门应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责,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组织实施林业法及本细则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控制森林采伐量,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和非木质材料。

第六条护林防火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实施综合治理,防止有害生物蔓延。

第三章植树造林与绿化第八条植树造林规划与实施根据全国植树造林规划,制定地方植树造林计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活动。

第九条造林质量保障确保造林质量,禁止使用劣质苗木,提高造林成活率。

第十条林地管理与利用合理规划林地使用,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保障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四章林业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林业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林业绿色产业,促进林业与循环经济相结合。

第十二条林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推广林业新技术,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林业市场建设规范林业市场秩序,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保障木材合法流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5/29/2014
(三)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 1、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规定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 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 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3)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方法和 工具。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的规定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 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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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1)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2)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3)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 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拯救措施。 (4)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 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一是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二是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三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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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规定 (1)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其产品。 (2)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出县境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4)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八章 保护森林、 草原、野生动植物和 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
• 野生动物的概念 一般所称的野生野生动物指非人工驯养、在自 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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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造防护林。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 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 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 护林、基本草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 林。在河渠两侧,水库周围,铁路、公路 两旁,海岸和湖边,须造各种防护林。我 国1978年提出横贯十一个省(区)的“三北” 防护林建设规划,准备从根本上改善这些 地区农牧业生产条件,改善生态平衡。使 万里风沙线上的一亿多亩耕地和五千多万 亩基本草牧场得到保护,粮食和牧草产量 将显著提高;木材的产量也有大幅度提高。
(1)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 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我国森林法实施细
则规定,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
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
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 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பைடு நூலகம்。最早,地球上曾有2 /3的陆地为茂密的森林,一万年前人类进入新石器 时代,刀耕火种,森林遭到破坏,后来资本主义工业
(3) 森林病虫害防治。病虫害对森林的危 害相当严重,森林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 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一旦发现病虫害,必须立即采取各种措施, 组织防治,控制疫区,防止蔓延,可采取 飞机撒药等积极措施。
(4)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砍滥伐 的后果是水土流失、沙漠化、生态环境被破坏,对人 类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其损失是难以弥补的。1980年 12月和1982年10月,国家曾两度下达过通知,制止乱 砍滥伐森林。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 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 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 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为此, 还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违法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给以刑法制裁
(5) 建立自然保护区。由林业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同自 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 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 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 加强保护管理,如有以保护森林植被和珍 贵树种为主的黑龙江丰林和凉水保护区。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 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中起
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 释放氧气,仅陆地森林生态系统每年释放的氧 气就超过全世界总人口所需的氧气总量的十倍 以上。它还能吸收一定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净 化了空气。
我国森林资源较少,分布不均匀,东北较 多,西南等边远地区极少。森林面积18.3亿 亩,人均不足2亩,约为世界人均值的1/10。 因此,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维持它的生态平 衡,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巨大作用,是一项重 要的任务。
二、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我国森林法中设有森林保护的专章。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 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切实做好森 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 毁林开垦等行为;建立自然保护区等;与 此有关,国家还颁布与森林法相配套的法 规:《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 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革命,森林更加迅速减少,近百多年来尤为严重。现 在,世界森林覆盖率减为29%。我国是一个严重缺少 林木的国家,森林覆盖率仅为12.7%。为此,森林 法规定要提高森林覆盖率,实施细则要求,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 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 本行政区的森林覆盖率。
保护森林、草 原的法律规定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森林资源保护概述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资源保护概述
森林资源是指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 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 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 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森 林作为资源来利用,就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不仅生产木材和其 他林产品,而且能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 风固沙和防止大气污染,它是人类可持续利 用可更新的资源。
(6) 其他保护措施。森林法还具体地规定 了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等多项措施,对森林进 行保护
三、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 保护林木。森林法据此规定,植树造林、 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 林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森林法还设 植树造林专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 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 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群众 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
(1) 护林组织。一般有护林指挥机构,由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层护 林组织,由林区的国有林场、农场、牧场、 厂矿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护林联防 组织,由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在各级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建立。
基层单位可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森林防火。火灾对森林资源危害极大, 必须防止。1988年我国大兴安岭森林火灾, 森林面积约占65万公顷,损失巨大。森林法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火灾
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规定森林防火期;在
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发生森林火灾,可优
先利用交通通讯工具,立即组织扑救;因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应给 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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