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地块项目拆迁补偿价格预评估报告doc 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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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地块项目拆迁补偿价格
预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地块项目拆迁补偿价格预评估报告
委托方:南京天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拆迁评估机构: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窦莹宋建斌
评估作业日期: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7月24日
评估报告编号:宁大陆房地估价字(2006)第206号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二、估价师声明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四、估价结果报告
五、附件
致委托方函
南京天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委托的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地块项目房地产进行拆迁补偿评估。本次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为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委托评估总建筑面积3157.3平方米。
依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本次委托的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在认真分析贵方提交的查产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基础上,进行了拆迁评估前期调查和现场勘察工作,按照房地产评估程序和规范,应用市场化拆迁评估模式,认真完成拆迁评估工作。现按与贵方签定的委托评估协议要求,将我方本次评估结果《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地块项目拆迁补偿价格预评估报告》(宁大陆房地估价字[2006]第206号)交付贵方。经本所评估确认,贵方委托估价的待拆迁房地产在2006年7月20日的补偿金额总值为12676802.12元,取整为1267万元,大写人民币为壹仟贰佰陆拾柒万元整。
需要声明的是,本报告书所确认的评估结果反映在给定估价时点状态的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政府现行政策规定,按通行的房地产评估惯例和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的评估方法确定的现行价格。我方承诺本报告所选用的估价方法及其应用是正确的,对按贵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计算推断的评估结果,在其有效期内的合理性和保密性承担义务。本报告书供贵方及所涉被拆迁人按报告确定的评估目的正常使用,并报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本评估机构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供给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单位
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与公开媒体。
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
日
估价师声明
1.本报告撰写的主要技术依据为《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本报告评估人员主要按照上述规范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按公认的房地产评估程序进行了完整而具体的现场勘察、资料收集整理及分析测算工作,本报告是遵循该程序工作的成果的客观总结和反映;
3.估价师所在的评估机构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开展本次委托的评估工作,参加本次评估人员所在评估机构与待评估资产及委托方无除本次委托外的任何利害关系或重要经济关系;
4.按照市场化的拆迁补偿模式进行评估计算,我们对本报告所选用的估价方法及其应用测算过程的规范性负责,对按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等基础资料条件下,计算推断的评估结果在其有效期内的技术合理性和保密性承担义务;
5.本报告书供委托方及所涉被拆迁人按报告确定的评估目的正常使用,并报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
6.未经估价师所在机构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供给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与公开媒体;估价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同时承诺,未经与委托方协调一致,概不将本报告提供给与本次评估无重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本报告附件系本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附件中列出的补偿金额结果是本评估结果的必要组成部分;
8.估价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保留对本报告的答疑权和解释权。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假设条件
1.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价值标准为:不考虑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
2.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数据以委托方提供的产权资料上登记面积为依据。
3.从估价时点起至估价结果有效期结束时止,设定评估对象房屋状态和房地产市场情况是基本保持稳定的。(二)估价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受到本报告规定的估价时点、估价结果有效期、估价对象内容和范围,以及估价假设条件等估价要素的约束和限制;本评估结果的使用也受到本报告及附件中的相关解释、说明的约束和限制;
2、因本次估价为拆迁预评,如正式拆迁时房地产市场或实际拆迁范围与面积发生较大变化,应作相应调整;
3.本报告包含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补偿及独立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价格;
4.本评估结果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国家、地方现行政策规定,按拆迁补偿评估程序和相关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确认的现行公开市场价格,没有考虑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本评估结果的影响;不考虑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