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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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湖南金通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上交所 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

上交所 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

上交所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哎呀,说到上交所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这事儿可真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

不过呢,我尽量用大白话给你捋一捋,让你有个大概的了解。

首先,股权激励这玩意儿,说白了就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让员工能分享公司的成长红利。

这事儿在上交所,也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那可是有一套流程的。

咱们先从准备材料开始说。

你得准备啥呢?首先,公司得有个股权激励计划,这个计划得详细说明激励的对象、激励的规模、激励的条件等等。

然后,你还得准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这些文件得证明股权激励计划是经过大家同意的。

接下来,就是提交材料了。

你得把这些材料提交给上交所,然后等着审核。

这个过程可能有点漫长,因为上交所得确保你的计划是合规的,不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审核通过后,就是实施阶段了。

这时候,你得按照计划,把股权分给那些符合条件的员工。

这个过程得小心翼翼的,因为涉及到股权的转移,一不小心就可能出问题。

最后,就是后续的管理了。

你得定期向上交所报告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激励对象的变化、激励规模的调整等等。

这事儿得持续关注,因为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都在变,股权激励计划也得跟着调整。

说到这里,你可能觉得这事儿挺复杂的。

确实,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市场规则一大堆,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错。

所以,很多公司都会请专业的律师或者咨询公司来帮忙。

不过,你也别太担心。

上交所其实挺贴心的,他们有专门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里面详细说明了每一步该怎么做。

你只要跟着指南走,基本上就不会出大问题。

总之呢,上交所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虽然看起来复杂,但只要你按部就班,跟着流程走,其实也没那么难。

关键是要有耐心,毕竟这事儿涉及到的是公司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马虎不得。

希望我说的这些,能给你一些帮助。

如果还有啥不明白的,咱们再慢慢聊。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的监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报价和转让行为;(二)暂停股份转让;(三)恢复股份转让;(四)终止股份转让;(五)对指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四条代理买卖机构根据实时转让数据,并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负责监控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二章重点事项的监管第五条投资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第六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管:(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投资者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事项的,上海股交中心可自行或要求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调查,并可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六)报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暂停及恢复股份转让第九条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时,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停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条暂停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暂停股份转让公告。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管理方式,旨在通过给予员工股权的形式来激励其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绩效。

为了规范和管理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实施股权激励的所有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
股权激励计划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计划中应明确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等。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股权激励对象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员工的贡献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董事会批准。

激励对象可能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五、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
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是股票期权、股票分红、股票奖励等形式。

具体的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六、股权激励期限的确定
股权激励期限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不应超过5年。

在激励期限内,股权激励对象应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相应目标。

七、股权激励的管理和监督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激励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纠正和追责。

八、股权激励的风险管理
股权激励涉及一定的风险,公司应通过设定合理的激励比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来管理和控制风险。

九、制度的完善和修订
公司应定期评估和修订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公司原有的任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理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的自律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中心对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采用业务资格认定制进行管理,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根据其自身营业范围和实际情况参与报价系统业务,包括报价系统推荐挂牌、财务顾问、股份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各一名;(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的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资格认定第四条已成为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需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股份转让系统会员证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

第五条申请人(非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的,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自律承诺书;(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四)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五)申请人聘请开展业务团队成员有效的劳动合同;(六)业务团队成员学历、资质和身份证件拥有人署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

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

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五)公司股东名册;(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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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湖南金通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可以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挂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以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份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与在册股东约定由在册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份总数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表决确定。

单次激励计划对单一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挂牌公司该类权益总量的5%。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种类、来源、数量、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种类、来源、数量、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份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挂牌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限制性股份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份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挂牌公司或在册股东处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或在册股东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份,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激励对象获授股份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在下列期间内挂牌公司或在册股东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股份期权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份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份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和条件购买挂牌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份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份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份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份期权涉及的标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股份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份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份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份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

股份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份期权有效期内,挂牌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行权期次。

股份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挂牌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挂牌公司最近一次除权除息后的定向增资价格。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因标的股份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份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份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挂牌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份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专业机构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份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章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十七条专业机构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转让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挂牌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对挂牌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七)挂牌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挂牌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上海股交中心备案。

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四)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挂牌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上述期限内,上海股交中心提出异议的,挂牌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种类、来源、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份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上海股交中心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及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与在册股东约定由在册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的,在册股东应当保证可行权日前五个转让日其名下有足额的可供激励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业务规则,开设投资者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

第三十六条激励对象的股份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份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确认后,挂牌公司应当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行权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份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三十七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挂牌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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