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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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湖南金通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上交所 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

上交所 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

上交所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哎呀,说到上交所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这事儿可真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

不过呢,我尽量用大白话给你捋一捋,让你有个大概的了解。

首先,股权激励这玩意儿,说白了就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让员工能分享公司的成长红利。

这事儿在上交所,也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那可是有一套流程的。

咱们先从准备材料开始说。

你得准备啥呢?首先,公司得有个股权激励计划,这个计划得详细说明激励的对象、激励的规模、激励的条件等等。

然后,你还得准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这些文件得证明股权激励计划是经过大家同意的。

接下来,就是提交材料了。

你得把这些材料提交给上交所,然后等着审核。

这个过程可能有点漫长,因为上交所得确保你的计划是合规的,不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审核通过后,就是实施阶段了。

这时候,你得按照计划,把股权分给那些符合条件的员工。

这个过程得小心翼翼的,因为涉及到股权的转移,一不小心就可能出问题。

最后,就是后续的管理了。

你得定期向上交所报告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激励对象的变化、激励规模的调整等等。

这事儿得持续关注,因为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都在变,股权激励计划也得跟着调整。

说到这里,你可能觉得这事儿挺复杂的。

确实,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市场规则一大堆,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错。

所以,很多公司都会请专业的律师或者咨询公司来帮忙。

不过,你也别太担心。

上交所其实挺贴心的,他们有专门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里面详细说明了每一步该怎么做。

你只要跟着指南走,基本上就不会出大问题。

总之呢,上交所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虽然看起来复杂,但只要你按部就班,跟着流程走,其实也没那么难。

关键是要有耐心,毕竟这事儿涉及到的是公司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马虎不得。

希望我说的这些,能给你一些帮助。

如果还有啥不明白的,咱们再慢慢聊。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的监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报价和转让行为;(二)暂停股份转让;(三)恢复股份转让;(四)终止股份转让;(五)对指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四条代理买卖机构根据实时转让数据,并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负责监控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二章重点事项的监管第五条投资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第六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管:(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投资者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事项的,上海股交中心可自行或要求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调查,并可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六)报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暂停及恢复股份转让第九条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时,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停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条暂停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暂停股份转让公告。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管理方式,旨在通过给予员工股权的形式来激励其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绩效。

为了规范和管理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实施股权激励的所有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
股权激励计划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计划中应明确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等。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股权激励对象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员工的贡献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董事会批准。

激励对象可能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五、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
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是股票期权、股票分红、股票奖励等形式。

具体的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六、股权激励期限的确定
股权激励期限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不应超过5年。

在激励期限内,股权激励对象应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相应目标。

七、股权激励的管理和监督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激励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纠正和追责。

八、股权激励的风险管理
股权激励涉及一定的风险,公司应通过设定合理的激励比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来管理和控制风险。

九、制度的完善和修订
公司应定期评估和修订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公司原有的任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理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的自律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中心对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采用业务资格认定制进行管理,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根据其自身营业范围和实际情况参与报价系统业务,包括报价系统推荐挂牌、财务顾问、股份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各一名;(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的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资格认定第四条已成为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需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股份转让系统会员证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

第五条申请人(非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的,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自律承诺书;(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四)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五)申请人聘请开展业务团队成员有效的劳动合同;(六)业务团队成员学历、资质和身份证件拥有人署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

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

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五)公司股东名册;(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定向增资业务管理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定向增资业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定向增资业务,明确报价系统定向增资业务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企业定向增资可由企业自行负责完成,也可聘请推荐其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的推荐机构或该推荐机构认可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作为财务顾问协助完成,并须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挂牌企业、财务顾问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发出增资邀请,不得利用各种方法、手段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

第三条挂牌企业可聘请财务顾问负责定向增资,并由其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撰写融资方案,负责寻找投资人和相关推介等事项。

挂牌企业聘请定向增资财务顾问的,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就定向增资中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挂牌企业增资后股东人数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企业应向本中心提交定向增资所必需的材料,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在定向增资过程中,财务顾问认为必要时,企业须聘请资质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七条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定向增资业务。

第八条为提高定向增资效率和成功率,本中心可指派相关人员对企业定向增资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在报价系统企业定向增资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其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定向增资条件第十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顾问不得协助其进行定向增资:(一)企业不满足报价系统挂牌条件的;(二)挂牌后股权转让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形;(三)未按照本中心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或其他应尽的义务;(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备案文件报送与审核第十一条挂牌企业定向增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册变更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本中心报送备案材料,包括:(一)《定向增资股份登记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四)定向增资后的股东名册及其电子文档;(五)定向增资后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六)新增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七)新增企业股东的企业章程(或协议);(八)企业关于定向增资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九)定向增资的验资报告(如有);(十)企业章程修正案(如有);(十一)关于企业完成定向增资的公告(如有,按企业选用的信息披露指引标准);(十二)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版解读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版解读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版解读引言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管理工具,旨在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并帮助公司留住核心人才。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版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并保护公司和参与者的权益。

1. 激励对象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

激励对象的范围广泛,旨在让更多的员工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来。

激励对象应当具备一定的业绩表现和工作表现,以确保激励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激励方式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了多种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和股票购买计划等。

不同的激励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激励对象,旨在满足不同员工的激励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具体的激励方式应根据公司的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以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

2.1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激励方式之一,它赋予员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股票期权的行使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激励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2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一种将公司股票授予员工,但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的激励方式。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条件、解禁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激励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2.3 股票奖励股票奖励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由公司直接奖励给员工的股票。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了股票奖励的数量和分配方式,以确保激励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4 股票购买计划股票购买计划是指公司以优惠的价格向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了股票购买计划的参与条件、购买价格和购买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激励的效果和公平性。

3. 激励管理机制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版还规定了完善的激励管理机制,以确保激励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激励管理机制包括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制定、激励对象的选择和评估、激励效果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上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上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上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1. 引言2. 股权激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上公司的全体员工,不论其职务、级别或工作性质。

所有员工均有可能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并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股权。

3. 股权激励计划3.1 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上公司将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3.2 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股权激励的数量及比例;•股权激励的条件和限制;•股权激励的行权方式;•股权激励的期限。

•公平性原则: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避免对特定员工或团队的偏袒;•激励性原则: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发展;•持续性原则: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员工具有长期激励作用,持续推动企业的发展。

4. 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4.1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适用于公司上市、并购、重组等情况下。

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股票期权可以分为管理层期权、核心员工期权、普通员工期权等。

4.2 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上公司另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通过回购一部分公司股份,再将其发放给员工作为激励措施。

公司可以选择定期回购或不定期回购的方式进行股份激励。

5.1 行权方式股权激励的行权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常见的行权方式包括一次性行权、分段行权等。

行权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5.2 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获得的股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股权转让的方式、条件和程序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予以明确。

6. 股权激励的风险和防范股权激励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上公司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条件和限制;•定期评估股权激励计划的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加强沟通和信息披露,提高员工对股权激励的理解和认知。

7. 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公司所有,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是中国金融市场中专门进行股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的机构之一、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该交易所的核心业务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

一、股权交易方式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多种股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其中,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由买方和卖方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条件,并向股权交易中心报备。

集合竞价则是按照一定的时间段,将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的报价进行撮合交易。

而大宗交易则是由股权交易中心集中撮合交易,通常发生在有大量股东同时出售股权的情况下。

二、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原则1.信息公开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要求挂牌公司对公司信息进行全面、公开的披露,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挂牌公司还需要及时披露与股权有关的重要信息,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

2.自由竞价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采用自由竞价方式进行股权交易,买方和卖方可以自由报出价格,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成交价格。

交易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充分反映市场价值。

3.公平交易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要求交易过程公平公正,禁止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交易中心会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4.审核监管原则挂牌公司必须经过交易所的审核才能进行股权转让,确保公司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

同时,交易所会加强对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

三、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流程1.股权转让申请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第一步是向股权交易中心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股权转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公司章程等。

2.审核与批准股权交易中心会对提交申请的挂牌公司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审核通过后,股权交易中心将发出批准通知书。

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常见问题

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常见问题

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常见问题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上海股交中心目前已与湖南省内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4年9月23号,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企业挂牌孵化基地启动揭牌仪式,标志着湖南省首个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正式成立。

该企业孵化基地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办单位,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共建而成。

目前由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运营。

以下为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挂牌上市常见问题: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一)挂牌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有哪些好处?答: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后,给企业带来的直接变化是:第一,形成了有序的股份退出机制;第二,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规范运作程度将显著提高。

这些变化将给企业带来如下好处:(1)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3)有利于企业扩大宣传,树立品牌,促进企业开拓市场;(4)有利于企业吸收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5)通过规范运作、适度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监管等,可以促进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中小板及主板上市的要求;(6)开展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完善了股份退出的机制,使企业定向增资更容易实现;(7)公司在公共平台上挂牌,增加了企业的信用等级,更利于获得银行贷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17〕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17〕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17〕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17〕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促进公司与员工利益的共同增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员工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并与公司利益紧密挂钩。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利益,防范激励机制的各类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并向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明确核准权限、审批程序、操作流程等。

第二章股权激励的主体第七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特设的股权激励委员会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股权激励的总体策略、核准具体方案、监督激励的实施过程等。

第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审议和批准股权激励方案,并监督公司董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股权激励委员会是董事会特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方案的设计、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对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第十二条股权激励对象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对公司有重要贡献并具备较长的服务期限。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对象应当履行诚信义务,不得利用激励机制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股权激励的方式第十四条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激励、期权激励、股权期权激励等多种方式。

第十五条股票激励是指向股权激励对象发放公司的股票,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六条期权激励是指通过授予股权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实现价值回报。

第十七条股权期权激励是指将股权和期权结合,灵活设定激励条件和回报方式。

第五章股权激励的风险控制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风险控制机构,对股权激励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沪金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要求,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经营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市场自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本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塔基。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2024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监管合同

2024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监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监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1.1 计划的名称和目的1.2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1.3 激励工具的选择和数量1.4 激励条件的设置和计算方法1.5 激励计划的实施期限和终止条件2.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2.1 激励权益的授予和登记2.2 激励权益的解锁和行权2.3 激励权益的归属和处置2.4 激励权益的税收处理和费用承担3. 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3.1 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和目标3.2 业绩考核的实施和结果评定3.3 激励权益的调整和取消4.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调整4.1 激励计划的变更条件4.2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4.3 激励计划的终止和解除5.1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5.2 激励计划的报告和信息披露5.3 激励计划的合规性检查和审计6. 激励计划的合同条款6.1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6.2 合同的履行和解除6.3 合同的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7. 激励计划的权益登记和信息管理7.1 权益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义务7.2 信息管理的范围和内容7.3 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方式8. 激励计划的财务处理和会计确认8.1 财务处理的准则和方法8.2 会计确认的原则和标准8.3 相关费用的计算和支付9. 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和优惠政策9.1 税务处理的规定和程序9.2 优惠政策的申请和享受10. 激励计划的风险评估和控制10.1 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10.2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11.1 培训的内容和方式11.2 宣传的材料和途径12. 激励计划的信息反馈和意见征集12.1 信息反馈的渠道和处理机制12.2 意见征集的范围和方式13. 激励计划的评估和反馈13.1 评估的目的和方法13.2 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应用14. 激励计划的终止和后续处理14.1 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4.2 后续处理的方法和责任分配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1.1 计划的名称和目的1.2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1)具有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能力和潜力;(2)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3)符合公司制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上海股权激励计划转让协议

2024年上海股权激励计划转让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上海股权激励计划转让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定义与术语解释1.1:股权激励计划1.2:转让1.3:受让方1.4:转让方1.5:股权激励计划权益1.6:解锁条件1.7:锁定期限1.8:市值1.9:公平市场价值1.10:评估机构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2.1: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时间2.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总数2.3:已授予的权益数量2.4:未授予的权益数量2.5:本次转让的权益数量第三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信息3.1:转让方的姓名或名称、职务、联系方式3.2: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职务、联系方式3.3: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3.4: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结构第四条:股权转让的定价与支付4.1:股权转让的价格4.2: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日期和方式4.3:转让方交付股权的时间和方式4.4: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与锁定5.1:解锁条件的规定5.2:锁定期限的规定5.3:解锁与锁定的程序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评估与价值6.1:股权激励计划的评估机构6.2:股权激励计划的价值评估方法6.3:评估结果的确定与公布第七条: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7.1:股权转让所涉及税费的承担方7.2:税费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第八条: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8.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8.2:股权转让合同的终止条件8.3:股权转让合同的变更条件第九条:股权转让的争议解决9.1:争议解决的方式9.2:争议解决的时效9.3: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十条:股权转让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0.1: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10.2: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10.3:双方的共同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股权激励计划的详细文件11.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11.3:股权转让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合同的签署日期12.2:合同的生效日期12.3:合同的签署地点第十三条:合同的修订与终止13.1:合同的修订程序13.2:合同的终止条件13.3: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第十四条:全权代表声明14.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全权代表声明14.2:全权代表的授权范围和权限14.3:全权代表的责任和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股权激励计划:指由公司为激励员工而设立的,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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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湖南金通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可以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挂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以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份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与在册股东约定由在册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份总数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表决确定。

单次激励计划对单一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挂牌公司该类权益总量的5%。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种类、来源、数量、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种类、来源、数量、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份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挂牌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限制性股份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份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挂牌公司或在册股东处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或在册股东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份,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激励对象获授股份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在下列期间内挂牌公司或在册股东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股份期权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份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份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和条件购买挂牌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份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份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份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份期权涉及的标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股份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份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份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份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

股份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份期权有效期内,挂牌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行权期次。

股份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挂牌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挂牌公司最近一次除权除息后的定向增资价格。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因标的股份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份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份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挂牌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份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专业机构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份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章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十七条专业机构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转让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挂牌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对挂牌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七)挂牌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挂牌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上海股交中心备案。

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四)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挂牌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上述期限内,上海股交中心提出异议的,挂牌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种类、来源、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份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上海股交中心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及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与在册股东约定由在册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的,在册股东应当保证可行权日前五个转让日其名下有足额的可供激励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业务规则,开设投资者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

第三十六条激励对象的股份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份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确认后,挂牌公司应当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行权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份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三十七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挂牌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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