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标准
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标准(暂行)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市政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考评范围和申报条件(一)考评范围:参加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的工程项目,应为省内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工程、隧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广场工程、管线工程、城市照明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污水与垃圾处理工程等,单个工程造价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工程工期至少在3个月以上,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三类人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年度继续教育。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三)申报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办理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操作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4、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
5、安全管理资料完整、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6、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按时完成施工各阶段评价和综合评价,评价结论为优良以上。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
(二)施工过程各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1、基础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2、主体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3、装饰装修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
(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综合评估。
第四条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一)评估时间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质量安全监督科室履行监督交底告知程序时组织实施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
(二)评估方法质量安全监督科室按《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表》(附表一,一式两份,内部存档)的要求实施评估,评估结论不符要求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根据违规情况下达《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完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评估。
(三)评估内容及要求1、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应与安全报监表中相符)。
2、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应与安全报监表中相符).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应与安全报监表中相符)。
4、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6、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且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7、按规定须论证的深基坑工程的专家论证资料。
8、施工现场已达到“三通一平”标准要求.9、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施工。
待议文件-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1206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考评和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项目的项目考评,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自评、申请、考评、公示、告知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九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的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项目考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鲁建质安字〔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1.08
•【字号】鲁建质安字〔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
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9〕10号),经企业申报、各市推荐、现场检查、集中评审,确定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山东出版集团图书展示楼等344个房屋建筑工地、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济南市旅游路水厂供水工程等82个市政工程工地为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现予公布。
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有关各方要严格做好总结提升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
发展理念,认真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房屋建筑)名单
2.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市政工程)公示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8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织 规则 和 相 关 规 定 , 定 期 开 会 , 按 时 换
届 ,
规范 履行程序 。
第 三十 五 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 接受 上
级工 会 的 指 导 , 教 代会换届 , 会前 应 向 上
级工 会报告 , 会 后 应 向 上 级工 会备 案 。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小 学 教代会 工 作 应 当
〔2 0 13 〕 6
同 )
。
年 印 发 ( 20 1 9
6 月 24 日
)
R D S P - 2 01 9 - 0 1 6 0003
山 东省 住房 和 城 乡 建设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安 全 文 明
标准 化 工地 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建 质 安 字 〔 2 0 1 9 〕 1 0 号
政 府 件 ft
部门 义
人 及 以 上 代表提 出 , 也 可 由 代 表 团 提 出 。
提 案 工 作 委 员 会 ( 工作 小 组 ) 或 学校
工 会对 提案进 行 审查 , 可 以 立 案 的 , 填写
提 案 处 理表 ; 未 能立 案 的 应作 为 意 见 转有
关部门处理 ,
并告知提案人,
工安全生 产 水 平 , 有 效防 范 和遏 制 生 产 安
全事故 , 依据 《 住 房城 乡 建设部关 于 印 发
〈 建筑 施工 安 全生 产 标准化考评暂 行 办 法 〉
建质 号 东 省 的 通 知 》 (
〔2 0 1 4〕 1 1 1
山 ) 、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 《 关于 开展建筑施 工安 全
施 细则 ? 。
第 三 十 九 条 本办 法 自 2 0 1 9 年 8 月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考评;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情况、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考评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示范工地150个,优良工地400个;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建筑,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事件;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由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初审同意,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第四章复查验收第十一条复查验收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省建筑安全协会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进行复查验收;对“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进行抽查验收,不少于总量的30%;第十三条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第十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第十五条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第五章评审表彰第十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验收组的汇报,通过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名单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公布;各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将此作为省级奖励予以评审加分,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工程项目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从“省安全文明工地”获评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安全文明工地”文件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一条复查验收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鲁建质安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样板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2021年度各地广泛开展了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创建工作,现就做好推荐报送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一)时间进度2021年度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完成主体工程三分之二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完成工程量的60%及以上。
(二)建设规模同期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达到以下要求:1.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25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2.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联合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工程。
同一个项目由多个标段组成的,可以分别申报。
二、推荐条件(一)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纳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二)监督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项目实施安全监督。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满足以下要求:(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鲁建质安字〔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指南
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指南(试行)1总则1.1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施工作业,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
1.3 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标准化考评”),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情况,采用项目自评、企业检评、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
1.4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1.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负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考评工作。
1.6 标准化考评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2项目自评2.1 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自评机构”),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日常自评工作。
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包括专业承包等参建单位组成的自评机构,并对日常自评工作负总责。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办法.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第三条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是:(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
第四条安全诚信评价分为AAA、AA、A、B、C五级。
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分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下设评审办公室与初评小组,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初评小组具体负责初评工作。
第3条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程序自愿申报。
第二章申报第4条拟申报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已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5条拟申报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评审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资料:(一)《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申报表》(见附表一)一式二份。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核定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核查原件)。
评审办公室对以上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要求的工程列入评审计划,并通知初评小组。
第三章评审第6条评审程序:(一)初评组织:1、初评分为三个阶段,即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各阶段至少安排一次初评。
2、初评小组对列入评审计划的工程,及时编制初评计划,填写附表二(《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初评计划表》),确定各阶段初评时工程的形象进度,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
3、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初评计划所确定的部位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要求填写附表三(《阶段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申请表》),报送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应于一周内到位实施初评检查,初评工作完成后填写附表四《阶段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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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工地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
“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
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考评。
申报
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情况、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
每年考评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示范工地150个,优良工地400个。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
(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
(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
(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建筑,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
(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
(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事件;
(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
(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
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由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初审同意,向省建筑安全
协会推荐。
第四章复查验收
第十一条复查验收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
省建筑安全协会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进行复查验收;对“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进行抽查验收,不少于总量的30%。
第十三条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
(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
(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
(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
(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
第十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五章评审表彰
第十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验收组的汇报,通过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
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名单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公布。
各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将此作为省级奖励予以评审加分,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工程项目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从“省安全文明工地”获评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安全文明工地”文件和证书。
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复查验收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