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许经营权BOT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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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特
许
经
营
权
协
议
二0 年月
项目
特许经营权协议
鉴于
1.人民政府决定以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方式进行项目的建设;
2.鉴于市人民政府已经通过_________方式选定xxx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
甲乙双方就“”项目签订本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特许经营权协议(下称“本协议”)的签约方:
甲方:
乙方:xxx
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投资建设一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
第3条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另行签订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第4条为实施本项目,乙方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协议项下授予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视为授予给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和释义
第5条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指省市丰泉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
“项目公司”:指为协议项下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为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本项目之目的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建设”:指协议价内形成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内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所必需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和发电、烟气净化和渗滤液处理等设备、车辆、环境监测检验设施和设备,厂房建筑物、各种管线、厂区道路及绿化设施等。
“项目用地”:指在其上建设、运营项目所需要的土地。
“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使用项目用地、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的独家权利。
“协议总价”:指项目投资总造价。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至达到运营条件之日的期间。
“运营期”:指从开始运营日至特许期届满的期间。
“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验收合格至项目开始运营日期间。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开始运营日”:指根据本协议规定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可以开始正式运营的通知之日。
“移交日期”:特许期满后的第一日。
“完好无损”:指在移交日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设施进行验收,若验收达到乙方承诺的条件,并在移交日期后6个月内,垃圾焚烧发电厂设备正常运行、尾气、污水、废渣排放达标,则视为完好无损。
“批准”:指乙方需从政府获得的,为市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示、特许经营权、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
“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政府部门即时颁布、修订、修改、废除或变更解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物价指数”:指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平均值。
“谨慎运营惯例”:指中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设施采用或认可的惯例、方法和行动(包括大部分中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取的国际惯例、方法和行动),如果根据已了解的事实或作出决定时理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的判断,这些设施可望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环境保护、救济和省事的方式达到预期效果。
“利率”: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平均值。
“上网电价”:指乙方焚烧垃圾产生的电力并网后以元/千瓦时为单位的净输出电量收取的电价。
第6条在本协议中:
6.1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6.2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6.3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6.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5 无论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6.6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有),均应以本协议为基础,不得与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冲突(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协议除外)。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7条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将授予乙方独占的权利以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市丰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向市政府提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及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发电净输出电量。
第8条根据本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独立经营,甲方不参与该项目的利润分配;乙方在特许期期满后将特许经营权、完好无损的项目设施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执行机构。
第9条特许经营期及特许经营权范围
9.1除本协议进行修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年,自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计算。
9.2 特许经营权的延期
如果由于
a、甲方履行其义务的任何延误;
b、不可抗力;
c、乙方使用的项目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或其他具有考古价值或历史意义的其他物品
d、法律变更
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可在必要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双方
达成协议后延长:
i工程延期;
ii未能收取全部或部分垃圾处置费和电费;
iii乙方的任何实质性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增长,而这些损失不可由甲方补偿。
9.3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范围为市区;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量增大,确需扩建垃圾处理项目,应优先选择乙方,且需经乙方同意才能选择其他方。
第10条特许经营权的特性
10.1在运营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和修理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0.2根据本协议,甲方授予乙方的经营权是独占的。在特许经营期内,除非乙方根本违约,甲方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10.3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将根据本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收取垃圾处理费。
10.4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土地除外)。乙方可以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抵押本项目的上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但这种抵押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四章声明和保证
第11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11.1在本协议正式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试运行之日前,负责项目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包括项目的可研、环评、立项的批准以及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负责项目发电上网所有必要手续的批准,包括上网系统的方案评审、设计评审等;
11.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得到合法授权并有能力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有能力履行其在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12条乙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日,
12.1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12.2乙方有权利和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