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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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代理协议
甲方:
经办人:
乙方:
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海运出口代理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海运出口,代理订舱、报关、报检、仓储、熏蒸、集卡运输等相关事宜。
二、甲方责任范围
1、甲方应保证所出运的货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进出境
国和转运国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且实际出运货物与所申报之内容必须完全相符。
2、甲方应认真填写〈海运出口委托书〉,并加盖“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甲方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甲方委托乙方报关的,要提供所需的所有报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甲方应在乙方接受订舱截单日前将委托书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甲方出运货物单证如有内容更改或因故退关,甲方应以书面更正单、退关单于船开前送达乙方,乙方将积极协助办理,但相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经妥善包装并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海洋运输,包装上面必须有持久清晰的标志。
三、乙方责任范围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配载及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作
为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业务的参考,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或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
2、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订舱手续,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除非能证明乙方在订舱时有过错,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可以代理人身份也可以经营人身份办理受托业务,当乙方仅办理订舱配载,未出具乙方提单时,乙方仅对代理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对承运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后果负责,但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索赔。
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延迟或甲方的损失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的原因或海关、商检部门、船公司等实际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办理受托业务时,不论是代理业务还是经营业务,均应从从维护甲方利益出发,尽职尽责,避免差错。如果确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利益或货物受损的,乙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每件666.67计算单位或每公斤2计算单位,两者以较高的限额为准。因货物延迟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最高赔偿延迟交货部分运费
的壹倍。
四、结算条款
1 双方协商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付款买单
(2)甲方先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万元,超过部分付款买单。
(3)最高赊帐万元/月。超过此赊帐额度的,甲方对超出部分的款项先予给付或付款买单。
2、甲乙双方采用月结帐方式的,每月5日核对上月业务的帐单,
甲方接到乙方帐单后3日内进行确认,如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乙方即行开票,甲方在25日之前付款。如甲方延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部分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任意单证或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向乙方直接付款,但是当该第三方拒不付款时,甲方仍有向乙方付款的义务。
4、本协议结算所涉汇率以甲方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
五、特别约定
1、货物运输过程中,甲方提出退运或转运的,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未
经背书转让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乙方有权继续按原方案安排运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目的港收货人拒不收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尽快作出书面指示,否则乙方将作弃货处理,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应对本款所列情况的风险、后果和费用负责。
3、甲方对乙方的索赔,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已完好履约。
4、甲方委托之货物,如是贵重物品(单件货值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或需特殊操作的物品,甲方必须在托运时向乙方明示货价或书面注明货物所需的特殊处理、防护措施,没有注明或标注不清的,乙方将按照通常的操作习惯作业。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日任何一方未获对方解约通知,则协议期顺延。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