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意外事件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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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案件法律知识(3篇)

打架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打架案件的概念打架案件,是指公民之间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相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或其他损害后果的案件。

打架案件在法律上属于治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

二、打架案件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打架案件的主体为公民,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

2. 客体要件:打架案件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

3. 主观要件:打架案件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仍然故意实施;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

4. 客观要件:打架案件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斗殴行为,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物损失或其他损害后果。

三、打架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的,可以从重处罚。

2. 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如何处理打架案件1. 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过失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死亡罪 刑法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致⼈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其他交通⼯具致⼈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重⼤责任事故罪)、第⼀百三⼗五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

⼀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交通⼯具致⼈伤亡,在排除⾏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原则上讲,⼀般应⾸先考虑以过失致⼈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为同时⼜符合重⼤责任事故罪或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原则,以重⼤责任事故罪或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243号案例:李满英过失致⼈死亡案) 2.致对⽅跳⽔后溺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被害⼈跳⽔虽是⼆被告⼈侵害⾏为所致,但被害⼈作为成年⼈,有完全的判断和认知能⼒,能够控制⾃⼰的⾏为和意识,其选择跳⽔逃⾛,说明其具备⼀定的⾃我救助条件和能⼒;⽽且,⼆被告⼈并不具备对被害⼈施救的能⼒,不符合⾏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能够履⾏的不作为犯罪的前提,不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

因此,不构成(间接)故意杀⼈罪。

⼆被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

⼆被告⼈离开现场的⽬的是让被害⼈消除顾虑,尽快脱离危险之地,并⾮置被害⼈于⽔中⽽不顾。

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主观故意?

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主观故意?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主观故意?导读:刑事案件中证明主观故意需要根据犯罪的情况来进行证明。

比如说犯罪人员直接伤害或者是杀害受害者,这就是说明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所了解。

一、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主观故意?刑事案件中证明主观故意需要根据犯罪的情况来进行证明。

比如说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是非常好判断的,对于他人进行暴力行为,就是属于主观故意。

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ls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二节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二节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模式(体系)。

2、运⽤:(1)分析法条;(2)分析案例。

⼆、犯罪的主、客观两个基本要件 (⼀)主观⽅⾯:有罪过。

1、罪过本质:应对⾏为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

(反对“客观归罪”) 2、应⽤:⽆犯意不是犯罪。

表现:①法定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

②⾄少需有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罪;③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为事实负责;④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3、主观的知识: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过失的概念、内容和种类;意外事件;⽬的、动机。

4、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

①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事实认识);②危害性认识(价值认识)。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例如:凶犯拒捕枪击警察,误中路⼈;警察枪击拒捕凶犯误中路⼈。

差异何在?对路⼈之死故意还是过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5、“明知”的推定: 对强*罪、嫖宿幼⼥罪中“幼⼥”的明知;窝藏包庇罪中“罪犯”的明知;窝赃销赃罪中对赃物的“明知”、⾛私及⾛私物品的“明知”、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贪污“⾮法占有”的认定。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希望还是放任 (2)认识:①必然和可能;②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

例:投毒杀妻,毒死⼉⼦。

排斥认识必然性 7、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区别 (1)相似点:对结果有认识但不追求(希望) (2)理论区别:认识程度、态度不同。

明知与预见;排斥与容忍、认可 (3)情理与类型判断:①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例: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明知另⼀结果⽽造成的,间接故意;②在⽇常⽣活⼯作过程中,预见⽽轻信能避免的,过于⾃信;③特殊情况(突发偶然情况下):胆⼤妄为与冒险轻率:例:猎物旁站⼀⼈,射猎物中⼈。

轻信与放任 8、过于⾃信过失与疏忽⼤意过失的区别。

对结果有⽆认识;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意的过失,即“⽆认识的过失”;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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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故意: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才起意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拟制)
3、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4、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暴力取证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5、虐待被监管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6、抗税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抗税罪的并罚
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7、妨害公务罪
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执行人员——故意伤害、杀人罪
8、聚众斗殴罪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法律拟制)
12、包庇罪
通风报信卖淫、嫖娼—(法律拟制)
强迫卖淫、嫖宿幼女—(注意规定)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杀害、重伤执行人员
14、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限于重伤)—故意伤害罪过失(法律拟制)
故意(注意规定)。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第三部分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如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答疑编号277203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口诀

刑法口诀

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 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 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 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 绑B 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 反击,BC 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 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 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 乙18 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 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 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 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 罪,乙成立B 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 元,对乙说,给我2 千元,我还你6 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 千,我还你6 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 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奸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 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 年,羁押1 日抵2 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 个月以上6 以下,并罚不超1 年,羁押1 日抵1 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法律规定的名词解释

法律规定的名词解释

法律规定的名词解释一、《刑法》中的名词解释1. 故意:指犯罪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但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2. 过失:指犯罪主体在应当或者能够预见犯罪后果的情况下,由于疏忽、不小心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3. 正当防卫:指在非法侵害发生时,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4. 极度恶劣情节:指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大程度超过通常情节的一种情况,一般表现为采取特别残忍、恶劣手段,或者对被害人实施特别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等情况。

二、《民法》中的名词解释1. 个人权益:指个人享有的人权、民事权利以及其他法律上规定的权益。

2. 法定代表人:指法律规定的代表人,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

3. 民事纠纷:指由两个及以上主体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民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4. 不可抗力: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事件的发生,致使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情况,使得履行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

三、《劳动法》中的名词解释1. 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劳动条件、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

2. 劳动者:指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工作,从事劳动的人。

3. 劳动争议:指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过程中,因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方面产生的矛盾、争议。

4. 社会保险: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社会化方式采取的对国民进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提供保障的制度。

四、《公司法》中的名词解释1. 董事会:指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公司经营管理政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

2. 股东:指公司注册资本的所有者,拥有相应股权,并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

3. 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行使会议决策权、监督权的机构。

4. 董事长:指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发表重要声明等。

侵权行为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

侵权行为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

侵权行为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法律责任的划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侵权行为中故意和过失的区分。

一、故意侵权行为故意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给他人造成损害,却故意进行的行为。

故意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主观恶意的行为,侵权人有意识地违反他人的权益,对他人的损害心存故意。

在判断故意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目的性:故意侵权行为通常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侵权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

例如,某人明知他人的商标已注册,却故意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2. 预见性:故意侵权行为的侵害结果是可预见的,侵权人在进行行为时能够预知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

例如,某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却故意进行该行为。

3. 主观恶意:故意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心存恶意,对他人的损害心存故意。

例如,某人明知他人正在进行商业活动,却故意在其周围制造噪音,以干扰对方的正常经营。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公司明知他人已经注册了某个商标,但仍然故意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给他人造成损害,却故意进行侵权行为,因而应承担故意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二、过失侵权行为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来避免损害。

过失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侵权人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谨慎和注意,但并不具备明确的故意。

在判断过失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注意义务:过失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在实施行为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来避免可能的损害。

例如,某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注意交通规则并遵守,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凶者的授意范围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如雇凶者在授意时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能打死人”,而受雇者持械不计后果,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实行行为过限。

刑事犯罪中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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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标准大全来源 | 刑事正义编者按: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等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比如故意伤害符合轻伤二级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达到重伤二级标准,量刑幅度就达三年以上,一些治安处罚案件达到轻微伤标准就可以治安拘留,轻微伤标准甚至也可能成为一些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比如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等,本文是根据最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供办案人员以及涉案人员参考。

重伤一级颅脑、脊髓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面部、耳廓1)容貌毁损(重度)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视器视力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3)双眼盲目4级颈部1)颈部大血管破裂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腹部1)肝功能损害(重度)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盆部及会阴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脊柱四肢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手1)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1)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重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0)外伤性脑脓肿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16)外伤性尿崩症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17)容貌毁损(轻度)听器听力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视器视力1)一眼盲目3级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颈部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10)胸腔大血管破裂11)膈肌破裂腹部1)腹腔大血管破裂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11)阴道重度狭窄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19)重度排尿障碍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6)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其他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5)挤压综合征(II级)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8)电击伤(IIo)i)溺水(中度)9)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10)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轻伤一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8)脊髓挫裂伤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 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双耳外耳道闭锁视器视力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4)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胸部损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3)肋骨骨折6处以上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6)食管挫裂伤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4)胰腺包膜破裂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盆部及会阴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3)输尿管狭窄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5)阴道轻度狭窄6)龟头缺失1/2以上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8)骺板断裂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其他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轻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4)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7)眼睑缺损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16)舌缺损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21)颧骨骨折听器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听力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视器视力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4)斜视;复视5)睑球粘连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7)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3)甲状腺挫裂伤4)咽喉软骨骨折5)喉或者气管损伤6)舌骨骨折7)膈神经损伤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胸部损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2)肋骨骨折2处以上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7)胸壁穿透创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4)胰腺挫伤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6)肝功能损害(轻度)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9)腹壁穿透创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5)阴道撕裂伤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7)龟头部分缺损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11)一侧输精管破裂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13)轻度排尿障碍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g)骨骺分离7)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8)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9)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10)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11)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体表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4)皮肤缺损6.0cm2以上其他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2)呼吸道烧伤3)挤压综合征(I级)4)电击伤(Ⅰo)5)溺水(轻度)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轻微伤颅脑、脊髓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2)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面部、耳廓1)面部软组织创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4)眶内壁骨折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6)耳廓创7)鼻骨骨折;鼻出血8)上颌骨额突骨折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2)鼓室积血3)外伤后听力减退视器视力1)眼球损伤影响视力颈部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2)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3)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胸部损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2)女性乳房擦挫伤腹部1)外伤性血尿盆部及会阴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3)阴囊皮肤挫伤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5)外伤性先兆流产脊柱四肢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3)骨挫伤4)足骨骨折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6)尾椎脱位手1)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体表1)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3)咬伤致皮肤破损其他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2)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3)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4)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程度等级A.1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是两个相对常见的罪名,虽然它们的名字相似,但实际上在法律界有着明确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和解释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的区别。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并且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为了证明故意,法庭通常会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态度、言行等证据进行判断。

暴力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伤害。

暴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使用各种工具和武器造成伤害。

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之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伤害罪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主观故意的要求相对较低。

在伤害罪中,主观故意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但并没有故意地实施这一行为。

法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是通过考察其行为的合理性、预见性以及对可能后果的认识。

伤害罪同样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且导致了他人身体伤害。

但与故意伤害罪相比,伤害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要求较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明确的故意,仍然可以成立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在主观故意要求、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并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而伤害罪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要求较低,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可能的后果有所认识,但不要求故意实施。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区分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区分

一、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等于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两者的区别为您做详细说明: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

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总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

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故意伤害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意外伤害的分类标准

意外伤害的分类标准

意外伤害的分类标准意外伤害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外部因素的突发性作用,导致人体受到的损伤。

根据不同的因素和损伤特点,意外伤害可以被分类为多种类型。

下面将就意外伤害的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按照伤害部位分类。

1. 头部损伤,包括头部外伤、颅脑损伤等,常见于交通事故、坠落等意外情况。

2. 躯干损伤,主要指胸部和腹部的损伤,如肋骨骨折、内脏损伤等,多见于高空坠落、挤压等意外事件。

3. 四肢损伤,包括手臂、腿部等肢体的损伤,如骨折、关节脱位等,常见于交通事故、运动受伤等情况。

二、按照伤害性质分类。

1. 机械性损伤,指由于外部物体的打击、挤压、刺伤等而导致的损伤,如被刀、被钢筋等。

2. 化学性损伤,主要是指因接触有毒化学品、腐蚀剂等而导致的损伤,如化学灼伤、中毒等。

3. 物理性损伤,包括高温灼伤、电击伤等,是由于外部物理因素导致的损伤。

三、按照意外原因分类。

1. 交通意外,包括车辆碰撞、行人被撞、自行车摔倒等交通相关的意外伤害。

2. 家庭意外,主要指在家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如跌倒、烫伤、切割等。

3. 工作意外,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机械伤害、化学品中毒等。

4. 其他意外,包括山林野外意外、游乐场意外等其他类型的意外伤害。

四、按照伤害程度分类。

1. 轻伤,指轻微的损伤,如擦伤、瘀伤等,通常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 中伤,指中等程度的损伤,如骨折、轻度烧伤等,需要进行及时的治疗和休息。

3. 重伤,指严重的损伤,如颅脑损伤、重度烧伤等,需要进行紧急抢救和长期治疗。

以上就是意外伤害的分类标准,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意外伤害的特点和应对方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健康。

同时,也要学会正确的急救知识,以便在意外伤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治,减少伤害的程度。

希望大家都能够远离意外伤害,健康快乐地生活下去。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伤害意图⾮常明显,且已经着⼿实⾏伤害⾏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为⼈,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是⾏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是⾏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基于他⼈承诺伤害他⼈⾝体的⾏为这是较为棘⼿的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

于是有⼈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罪,⽽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概⽆罪。

(三)伤害胎⼉⾝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胎⼉⾝体的,⼀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倘若⾏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伤害),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的⾝体,⽽胎⼉不是⼈,伤害胎⼉的⾏为不符合伤害“他⼈”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

然⽽,如果对这种⾏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的。

(四)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以上没有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情形。

中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⑴同时伤害⾏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⑵同时伤害⾏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的刑事责任。

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伤 害致 死 罪 。本案 中 , 某 确实 故意 打 了赵 某 , 王 如果 据此 判 定王 案 件 都简 单认 定为是 故意 伤害 致 人死亡 , 就是 说 , 打 不等 于 也 殴 某 为 故意 伤 害致 人死 亡 罪就 有 点草 率 了 。因为 此时 对王 某行 为 伤 害 , 般 生活意 义上 的“ 一 故意 ” 不等 于 刑法 意义 上 的故意 , 也 行
例如, 王某 与赵某 等几 个朋 友一 起喝 酒 , 醉 , 一小 事王某 打 了 微 为 果 行为 人无 伤害 的 故意那 也 就谈 不上 有 致人 死亡 的 故意 。如 果
行 为人有 伤 害 的故意 那么 对致 人 死亡 结 果 的发生 势 必要 承担 法
赵 某 一个 耳光 , 某 急 , 与王 某厮 打 , 赵 欲 王某 推 了赵 某一 下 , 赵某 律责 任 , 既然 有伤 害的 故意那 么对伤 害 结果 的发生 最少 也是放 任 站 立 不稳 , 退 了几步 , 后 倒地 , 部撞 到 门把 手 , 分钟之 后 , 头 几 赵某 的态 度 。 司法 实践 中 , 以判 断 的往往 是 行为 人的 殴打 行 为是 在 难 死 亡 , 医鉴 定为 钝器 伤害 头 部 出血而死 。 审法 院判 定为 故意 否有伤 害 的故意 , 法 一 我们不 能将 所有 的“ 意” 打行 为致人 死亡 的 故 殴
刑或 者死 刑 。本 法另 有规 定 的 , 照规 定 。本法 条是 简 明罪状 , 说就 是依 据 《 依 人体轻 伤鉴 定标 准 ( 行 ) 做 出的伤 情 鉴定结 论结 试 》
并没有 规 定何种 行为 是故 意伤 害行 为 , 么打击 行为 在什么 情况 合行 为发生 的场 合, 那 打击 当时的情 境 , 是否 使用工 具, 采取 的手段 , 下才 能成 为 故意 伤害 行为 呢 ?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什么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什么

过失致⼈重伤罪是什么过失致⼈重伤罪是什么⼀、概念过失致⼈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体,致⼈重伤的⾏为。

⼆、《刑法》条⽂第⼆百三⼗五条过失伤害他⼈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伤害:(⼀)使⼈肢体残废或者毁⼈容貌的;(⼆)使⼈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的。

三、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权。

⾝体权是⾃然⼈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格权。

其客体为⾝体即⾃然⼈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发、指甲等。

假肢、假⽛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部分,亦应属于⾝体,但可以⾃由装卸的则不属于⾝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

认定⾮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需要注意两点:其⼀,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为⼈的⾏为必须造成他⼈实际的伤害结果,⽽且要求这种伤害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果过失致⼈轻伤,则不构成犯罪,⾏为⼈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

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伤害:1.使⼈肢体残废或者毁⼈容貌的;2.使⼈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的。

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

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

其⼆、构成过失致⼈重伤罪,还要求⾏为⼈的⾏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为⼈的⾏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为⼈的⾏为是造成这⼀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

如果重伤结果的产⽣,并不是由该⾏为⼈的⾏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责任事故是指在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中,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导致的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以便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其责任。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即事故的过失程度和事故的伤害后果。

一、事故的过失程度1.主观过失:主观过失是指责任主体由于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程度。

一般情况下,事故主观过失分为故意过失和疏忽大意两种情况。

(1)故意过失:故意过失是指责任主体明知其中一种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但出于个人意图而故意进行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故意过失的特点是主观性很强,具有较高的恶意,其责任比较重。

(2)疏忽大意:疏忽大意是指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前,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疏忽大意的特点是没有故意导致事故发生,属于无心之失,其责任比较轻。

2.客观过失:客观过失是指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时,由于条件的限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的程度。

客观过失并不依赖于责任主体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客观环境的一种客观判断。

二、事故的伤害后果1.轻微伤害:轻微伤害是指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造成的伤害较小,仅为轻微损伤或财产损失。

轻微伤害通常只需要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一般伤害:一般伤害是指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造成的伤害程度适中,既不能被视为轻微伤害,也不属于严重伤害。

一般伤害需要由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抚慰、补偿等。

3.严重伤害:严重伤害是指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造成的伤害严重,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或生命威胁。

对于严重伤害的责任事故,责任主体除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其他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如刑事责任。

以上是责任事故划分的主要标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划分责任事故时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适用。

此外,不同的行业、职业也可能会有相应的专业标准来划分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的明确确保了对责任主体的追责,并对受害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什么是伤害罪

什么是伤害罪

什么是伤害罪什么是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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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意外事件的区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2
摘要伤害案易发、多发,其数量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占有重要比例,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大顽疾。

由于伤害案存在的行为方式多样、主观方面证明困难、量刑轻重程度明显的特点,在公诉实务中正确对伤害案进行定性,对正确打击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仅从出现重伤结果下,定性方面较常出现争议的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的两种情况的区分,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意外事件区分
一、问题的引出
案例一:高某长期拖欠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售猪款,张某多次催债未果,后张某因高某出具的欠条所用名字不实而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日,张某携带绳索前去高某卖肉铺寻找高某,准备将高某扭送公安机关。

会面后,张某和高某有相互拉扯,后张某将高某衣服抓住,为防止高某挣脱、便于捆绑,张某用脚将高某绊倒在地,高某倒地时头部被地面凸起的石头击中头部,受重伤。

关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2种意见:1、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某欲以绳索捆绑高某的方式表明其已
经预见到自己可能会和高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出现身体受伤的危害
结果,在已经将高某抓住的情况下,其仍然将高某绊倒在地以捆绑的行为反映其主观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其捆绑的动机高某不影响主观方面伤害故意的成立;其次,客观上张某的行为导致高某受重伤,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过失致人重伤罪。

首先,主观上张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高某受重伤的危害结果,张某是不愿意其发生的,而是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头部恰好撞到石头上而致重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客观上张某的行为导致高某受重伤,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二:某日中午,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自家屋门口的木椅上睡觉晒太阳,睡着前脚处于屋内,睡着后脚尖部露出屋外而置于门檐与人行道临界处。

王某经人行道行走,因其正查看手中的传单而未注意道路情况,快走近李某屋内时,不慎被李某脚尖部绊倒,头部被地面撞击,受重伤。

关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2种意见:1、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李某主观上能够也应当预见到自己睡着后脚部可能会置于人行道上而导致绊倒路人致使路
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使脚置于房屋与人行道临界处,并致使路人被绊倒受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意外事件。

李某在自己家里睡觉,
且其脚尖部所处位置为门檐与人行道临界处,李某不可能精确的预见到自己睡着后脚尖会处于该位置,更不可能遇见到会因此发生绊倒行人,致使其受伤的危害结果,因而,李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此事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伤害案中行为定性的问题,实践中对伤害案中行为的定性出现争议的情况比较常见,具体而言,该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意外事件呢?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1、故意伤害(重伤)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健康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地故意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

2、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使他人受重伤,而刑法又没有另外规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健康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重伤;本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是出于过失。

3、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故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故意伤害罪(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意外事件的区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人及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的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和客体方面具有一致性,都是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受重伤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方面。

故意伤害罪(重伤)要求必须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过失致人重伤则要求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实践中因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而导致案件在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定性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不会出现,故此点对于公诉实务中对二者进行区别的意义不大。

2、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而依据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积极追究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既不积极追求又不反对、听之任之的态度。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依据内容的不同而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信的过失,二者都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是没有预见到、更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上内容丰富、复杂,因此,它成为实务中区别二罪的主要标准。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主要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合案例1来看,事情的起因是张某要实现自己的正当债权,就该点来说其主观上没有恶性,而张某实施的所有的行为在当时只有一个目的即将高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其带往现场的工具也是不具有伤害力的绳子,而张某自己的供述也表明其反对高某受伤,因为高某一旦受伤,张某的债权将更不可能实现,其坚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高某受伤。

但是,作为一般人来说,张某是能够预见到将高某绊倒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高某受伤的,其在积极的实施将高某绊倒的行为时主观态度到底如何,我们如何来判断进而对案件进行定性,这是一大难题,也是为什么会出现案情基本相同情况下,各地判决不一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借鉴考虑疑点利益归于被
告这一做法,结合案例1来看,从事件的起因及张某的目的来看张某均无伤害高某的故意,从张某的行为方式来看,其对高某实施的仅是一般殴打行为,而从张某的口供来看其表明自己主观上反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笔者赞同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本案。

(二)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二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损害结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两者行为都引起他人受重伤的危害结果,主观上都没有预见。

其区别主要在于:在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重伤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而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重伤结果的发生,系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案例2来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意外事件处理。

首先,从李某的认识能力来看,其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李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即开始睡觉时使自己的身体处于屋内,古有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苛求李某像测量师一样精确的预测自己睡着后脚尖所处的位置是否会到达房屋与人行道临界处,李某只要负起了一般人所应当注意的责任即可;其次,从事故发生的天气状况、具体位置来看,一般的行人在晴天是不会在他人房屋与人行道的临界处行走的,且行人行走时本身就负有注意道路安全的责任,该起事故的发生仅是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9.
[2]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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