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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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注意的条款

企业并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首部

合同首部主要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各种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 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正文

正文包括先决条件条款、陈述和保证条款、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股权的基本情况条款、保密条款、风险分担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职工安臵条款、经营管理条款、索赔条款和提存条款、过渡期安排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期限条款和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支付方式条款、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条款、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和定义条款等。

三、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政府批准文件、财产清单、职工安臵方案、会议纪要、谈判笔录等。

不同并购方式下的条款审核企业兼并协议通常由一系列相关的合同组成 可以分为《并购意向书》和正式的《企业并购协议》两类。《并购意向书》是并购双方谈判后就并购事宜达成的初步协议 并购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可以作为继续磋商的基础 同时可依此作进一步的审查作业。签订《并购意向书》后 双方即有一个初步的谈判方案 在此基础上双方就并购细节继续磋商直至形成最终的兼并协议。依据企业并购交易方式的不同的兼并协议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如果采取资产收购方式 则兼并协议比较简单 并购双方只要签订《资产购买契约》即可。资产购买契约侧重于详细说明并购标的的各项财产 并将其列为附件。如果采取股权收购形式 则较为复杂 若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全部的股权 那么并构双方须签订《股份购买契约》或《股份转让契约》 若是只并购一部分股权 则并购双方还需要再签订《股东协议书》(或《合资契约》)。签订股份并购契约时 通常同时需要签订很多互有关联而必须同时洽商而定案的契约 如在完全股权并购下的人员留任契约或竟业禁止契约。甚至包括在形成合资企业下的技术授权、供应或销售契约。

如果采取合并的并购交易方式 那么依据合并的形式不同可以签订《吸收合并协议》或者《新设合并协议》。无论并购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是何种类 有一些条款是基本的共用的条款 如并购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并购协议的标的、并购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并购协议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但是不同的兼并协议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2 各类兼并协议

资产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合并协议作为企业兼并协议的三种最主要的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上有共通之处 也有各自的侧重点。

1 各类兼并协议的共同的重要条款

1 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并购契约上通常表示为买方是“依契约约定的条件及出卖人的陈述及保证下 而同意购买该股份或资产”的形式。据此 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

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 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尤其关于公司负债状况 买方应要求出卖人就公司人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开列清单 并保证除该清单上所列债务外 对其他人不负任何债务。由于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都极为重要 所以并购双方协商的主要时间 一般花在陈述与保证的范围的磋商 以及如果卖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时 卖方应如何赔偿买方。

2 履行契约期间的义务

兼并协议签订后可即时履行 亦即卖方交付标的物(如股票) 而买方交付价金。但是可能基于某些理由 而使收购契约签订后而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价金。在此期间 双方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双方应尽快取得并购交易所需的一切有权第三者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卖方承诺将于此期间内承担妥善经营该公司的义务 为维持目标公司的现状 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公司股东的身分 变相从公司获取其他利益 减少公司资产价值 卖方在此期间内 不得分派股利或红利 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移转、质押或作其他处理 此外 非经买方同意亦不得与第三人有任何对目标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双方对于收购契约所提供的一切资料 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3 履行兼并协议的条件

并购双方签订兼并协议的时候 常将协议的签署与标的的交付日期分开。因为签订协议之日

表示双方就收购股份一事已达成一致 但是只有当双方依协议履行一定义务及有关要件具备后 才开始互相转移标的与支付价金。契约履行的义务及条件 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 至交割日时 双方于本次交易行为中 所作的一切陈述及保证均属实 双方均已依收购契约所订的条款履行其义务。例如卖方已依约提供有关报表 以供买方审查 并购交易已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双方均已取得本项并购行为的一切同意及授权 尤其是各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行为的决议 待一切条件及义务履行后 双方始互负转让股份或者目标企业资产所有权及支付价金的义务 卖方应于交割日将股份转移的一切有关文件交付买方 同时 买方亦应依约支付价金给卖方。至于交割日的确定 在签署并购协议的时候 双方通常难以预测交割要件何时才能够具备 因此无法确定交割日。因此一般作法是在契约中约定 当交割条件具备时 买方以书面通知卖方指定交割日。但双方必须在契约中规定交割的期限 逾期仍无法交割者 除非双方另有延长的协议 此兼并协议就失去其效力 以免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4 股票及价金的提存

股份购买契约签署的目的 是当约定的条件及义务履行后 双方均能依约移转股票及支付价金。而在跨国性的收购活动中 若双方并无足够的信赖关系 为确保双方均能诚信履约 在收购契约签署的同时 亦可约定将股票与价金提存第三人(通常为银行或律师)。

5 交割后公司的经营管理

假如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全部资产 那么一般来说收购方可以取得目标公司全部控制权。日后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 可自主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制定。如果仅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 自应按照取得股份的比例 就有关经营管理的权限 作明确约定。另外关于雇员的留任问题 双方一般可以在兼并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果内部雇用人员确实无法维持某一既定标准 或无法达到某一预定的增长率时 有权加以更换。

6 损害赔偿条款

在兼并协议中 如果某方违反契约规定 另一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譬如 如果卖方“陈述及保证”其拥有某项资产 结果发现并没有 则买方可对此资产的价值 要求赔偿。买方通常常要求将部分价金寄放于第三者 如果卖方违反保证而须偿付买方时 可直接用以偿付损失。7 其他常见的条款 如 此项交易所发生的赋税及费用由哪方负担。因为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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