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释生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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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级材料化学20110513447 赵继武

用马克思原理解释商界诚信缺失的现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特别是市场经济机制确立之后,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的进步前所未有,但在这个过程中,惟利是图、商界诚信

缺失的问题得到了充分的暴露。

人们虽然都知道商业要讲诚信,中华民族一直就以诚信的美德和传统文明于世,也都知道诚信的价值和没有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利益的巨大诱惑以及没有设立对商业诚信有

效控制的相关机制,诚信原则就得不到落实,商业中仍然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合同违约、

行贿受贿、虚假披露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败坏了商业信誉,造

成了商业市场秩序的紊乱,商业诚信缺失的危机已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的经济运行,影响大

众的生活质量,引起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这种

情况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关注。正是基于此种情况,中央有关部门提出了进行商业诚

信建设的一些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如何用我们所学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提出一些有建设性

的意见?在我看来,我们只有认真研究现代商业诚信机制的有关机理,迅速推出商业诚信

机制建设的可行方案,从机制上入手,从根源上入手,保证商业诚信的实行,才是唯一科

学的办法。而这也正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保障社会广大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但商业作为经济流通的枢纽,是社会交流最大的窗口,涉及到生产、消费的各个方面,其中的关系非常复杂,因此,商业诚信机制的建立不是商业部门单方面的问题,也不是商

业部门单方面可以解决的问题,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联系社会各部门,综合社会各方

面的力量才能解决,这意味着健全我国商业诚信机制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工程,需要从多

方面着手,合理规划,投入巨大的努力,通过对马克思原理的学习和理解,我觉得从我国

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法律方面的建设

要在我国社会培养和建立完善有效的诚信体系,必须跳出道德化诚信的传统框架,向制

度化诚信迈进。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机制,仅仅依靠道德宣传和良心谴责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在客观上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体系和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系,对各种非诚信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限制和惩处措施,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当社会成员普遍感受到任何不守诚信的行为都必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时候,竭诚守信才会成为一种风尚,诚信原则才会慢慢的深入人心,诚信机制才具有其基本功能。必须强化法律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最重要的是物权法与债权法、合同法与侵权法、企业破产法与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特别是要制定一部完善的侵权法,以便在确定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损害赔偿与损失赔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方面能够有法可依,并且对失信和侵权行为起到有力的防范作用和震慑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商业信用的有关法律机制。完善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立法规划,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修改完善与信用管理有关的《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严惩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应制定更明确的法律细则,简化有关法律程序,使商业诚信问题的解决能在法律上找到依据,并可以找到解决的途径。加快对有关投诉、案件的处理,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政府方面的作用

政府在诚信机制建立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首先,政府的诚信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其次,政府是经济组织诚信工程的最有力的倡导者,政府是设立的公众机构,也只有政府更适合于作为诚信结果公正性的主要监督者;再者,政府及其相关执法、管理机关具有对假冒伪劣商品交易和欺诈性的交易行为及结果进行约束与惩罚的职能,对社会诚信的维护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本身还存在各种职能不清的问题,因此未能很好地发挥在诚信机制建设方面应有的作用。如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还存在政企不分、缺乏服务意识等问题,信息数据开放度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本身不健全,缺乏失信处罚机制等。因此,首先要分清和履行政府应尽的各项职能。要尽快地使政企分离,政府不能插手、干预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而要把注意力集中于为商业提供服务上,把力量集中于市场环境的管理上,政府应增强服务意识,起好诚信的示范作用。要加

强对个人特别是对公务员的信用教育,尽快建设出良好的信用政府形象。

在信用管理方面,政府应该有更多的介入,要尽快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制定诚信机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企业信用记录制度、信用监督制度、信用警示制度、信用激励制度等,要建立信用等级制度,让信用成为企业的通行证。要让有不良信用的企业自觉的弥补信用。从而把信用销售作为我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好的形式并加以推广和普及,引导企业树立"信用是品牌、信用是财富、信用是生命"的意识,从根本上缩短我国企业与国际先进企

业的差距。有关部门应出台科学的管理办法,对商业市场进行科学的价格管理。如规定商

家必须明码标价,标明主要产品的厂家或批发商、地址、电话等,以便进行价格查询。同时,政府应与各行业联系,对各类商店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要监督推行理赔制度,各商

店要有明确合理的理赔规章,对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进行价格欺诈要有严格的理赔措施。

要让商家自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果商家没有这种措施或不采用这种措施,管理部门就应

该采取取缔其营业资格之类的强硬措施,以便确保市场秩序。如果消费者发现这种情况,

就可以对商家或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法律部门可以对他们绳之以法。如果这样,市场

上的假冒伪劣肯定就不会有生存的余地,价格欺诈也不会再有市场。当然,这方面的管理

工作是非常艰巨的,需要调动政府各部门来完成工作,因此,要有一个政府联动机制,及

时发现和处理这类有关问题,以保证市场和谐有序的发展。

三、商业行业方面的自律

要健全、完善商业自律的组织运行机制。要禁止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打击不道德者的恶行,维护商业秩序,建设高度文明的商业环境,从建立、完善商业行业

自律机构着手也是很重要的,行业对自己的事情是最清楚的,也最有发言权,西方国家在

这方面是做的比较好的,他们的很多问题都是通过行业内部解决,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他

们的经验。所以我们的行业自律机构应建立业内资信系统,设立职业从业记录、经营档案,对业内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警示或进行有关处理,并及时跟踪

备案,这样在业内形成权威,发挥其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要让有德者得到荣誉,要让

不道德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让他们在商业行业没有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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