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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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早)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核电站(江苏田湾、广东阳江)
我国目前核电站情况
一、已经建成的 9 座:广东大亚湾核电站(94年) 、浙江秦 山第一核电站(94年),广东岭澳核电站(2002年) 、浙江秦山第 二核电站(2002年)、浙江秦山第三核电站(2003年) 、江苏连云 港田湾核电站(2006年) 、台湾3座;
概述
我国对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 目前核能与核技术已在我国国防、医疗、能源、工业、 农业、科研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对维护我国国防安 全、促进国民经济发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实力, 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核能与核技术开发利 用过程中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 出,主要表现为: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由国家法 律、国务院条例(法规)、核与辐射管理部门规章等组成。
体系组成
名称
批准与发布
国家法律 国务院条例(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含 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 业标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 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 辐射源安全基本标 准》……
全国人大批准,国家 主席令发布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 令发布
各部委批准和发布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我国的核与辐射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对应 的,也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三个层 次。 1、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到决定性作用,由它产生 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和国家法律相抵触。在核与辐射领域, 属于第一层次国家法律级别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它是我国核与辐射领域唯一的法律。 2、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 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律要求。在核 与辐射领域,属于国务院条例的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
3、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 由于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污染重视不够,缺乏对放射性 污染防治的专项管理制度,乱堆乱弃放射性废渣的情 况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威胁着环境 安全和公众健康。
4、我国已产生了不少放射性废物,虽然国家有 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和措施,致使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监管不力,在一定 程度上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在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一些有 核国家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 大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与之前和其后发布的一系列核与辐射法 规、规章、标准、规范一起,构成了我国较为健全的 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核安全的统一监 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 利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核与辐射领域唯一的法律。 本法是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全文8章63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节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节选)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节选)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节选)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节选) 10、《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2002)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国务 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这些规 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和违背,如存在这类问题,则 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除此之外,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 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两种, 以及在核与辐射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 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在核与辐射领域,属于部门规 章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
2012年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培训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标准及规范
目
录
概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1、我国已有多座核设施,有些核设施已进入退役 阶段,如果监管不严或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 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正在运行的核设 施,也存在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因为发生安 全事故产生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 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我国现有放射源5万余枚,由于用户多而分 散,有的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来因放射源使用 不当或丢失导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严 重后果。
二、正在建设之中的3座:辽宁瓦房店核电站一期工程(暂 停) ,台湾2座 ;
三、即将破土开工的4座: 广东阳江核电站 ,浙江台州 三门核电站 ,山东海阳核电站4,广东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
我国大陆现有核电站有6个,截至2011年9月底,14台在 运机组装机容量1189万千瓦时,约占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的1% 。 法国每年75%的电来自核电,在世界所有国家中占比重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