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著作权)-1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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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院判决
虽然《上班》节目的标题、宣传短片和海报中出现的被控 侵权内容与朱德庸《关于上班这件事》书的书名和第一章 引言近似,但上述内容仅为《关》书的作品题目和内容片 段,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的实质 或核心部分,故上述近似内容的出现,尚未达到侵犯《关 》书著作权的程度并无不妥。朱德庸仅以上述内容在《关 》书中所处位置、众多媒体在报道中进行大量突出引用以 及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就主张上述内容是作品的主要或核 心部分,不能成立。
14
法院认为
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 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 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 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 库整体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 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我们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 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22
法院经审理认为
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 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铭 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 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 持。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 的情节予以确定。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 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9
点评
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 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 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 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
10
单个美术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2008年8月,方正起诉宝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指控其在 包括“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等几十款产品上, 使用的字体与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倩体”字体 完全一致,构成对计算机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因而要求宝洁公司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
6
评析
“上班”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论的 公共话题。 《关》书是一部四格漫画作品,而《上班》节目是一档无 固定台本的脱口秀节目,两作品表达方式迥异。《关》书 及《上班》节目存在的关联之处,仅在于其讨论的均是 “上班”这一相同的话题。朱德庸不能因为著有《关》书, 就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创作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作品,否则 将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8
பைடு நூலக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魔术作品,而作为魔术的表演者,可以推定原告 是该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被告虽然未经许可复制、 发行“狼蛛”DVD,只是针对DVD著作权人的侵权,并未侵 犯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狼蛛” 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2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 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最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 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 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 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 公司多年的版权纷争得以彻底化解,亿万网民从此可以在 百度网站获得大量正版歌曲。
20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时, 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被告在《法制日 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 调改编的声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
微软软件著作权案
微软公司系各版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和SQL Server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认为,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 信息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未经微软公 司授权,擅自在其铭万大厦总部以及全国各分公司的相关计算 机上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 算机软件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依微软公司申请对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 息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托管的服务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查封和 证据保全,证据显示:铭万信息公司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上述 涉案计算机软件,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 机软件。
3
朱德庸与北京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上诉案
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 《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该书第一章引言为 “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 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 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 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 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在播出 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 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 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 不能不上班”。
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 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 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 任。
15
照片是否需要固定下来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日本:
要求固定,否则与电影著作物须以固定物为前提相矛盾;
23
点评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害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 件案件在主体、客体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举证与传统著作 权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隐蔽性。该案审理中,法院 及时有效地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准确进行侵权判定,保 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全面应用、深入发展过程中,计 算机软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正确 处理好该类案件,对维护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平衡、促进软件行业和谐发展、有序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德国:
当电视传播电影作品时,其中各镜头、片段,也得到保护。
凡最初将影像固定下来的称为原作。但现在还有无底片的照 片,即不使用底片而直接在感光纸上印相时,印相纸的正片 应视为原作。底片和正片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16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 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 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 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 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 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 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 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 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17
11
法院判决
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 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 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方正公司主张每一个单字都具有独 创性进而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依据,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 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故驳回方正公 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方正电子的诉讼请求,方正诉宝洁 “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最终以方正败诉走完终审程序。但案件终审 判决并未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宝洁用于商业推广的源出自方正字库的倩 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态度。
12
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 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 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13
案情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 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 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 两公司认为,在百度上搜索“汉仪秀英字体下载”有几百 家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 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 有主观故意。
诉称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被告在中央电 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 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四十年前郭颂 与胡小石、王云才共同创作《乌苏里船歌》,除了借鉴赫哲 族民歌《想情郎》的一句音调外,其他均是运用西洋音乐手 法创作完成的,完全是创作作品。中央电视台则对原告主体 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及赫哲族研究会 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民。
7
“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是以色列公民Yigal Messika,他是一名职业魔术师。 2008年3月,原告设计了一种名为“狼蛛”的魔术道具, 通过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 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的艺术效果。原 告特意在他人的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对道具 的操作和演示、艺术效果等。但原告后来从淘宝网上购买 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
18
鉴定意见
受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乌苏里船歌》的曲调 与郝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异同及 关系作出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该歌的主部曲调与《想》、《守》的曲调基 本相同,其引子和尾声为创作,《乌》属改编或编曲,而不 是作曲。
19
法院认为
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郝哲族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郝哲 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郝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 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郝哲 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 民族乡政府可以作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的基础上, 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 品《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 曲调改编的作品。
第二部分 著作权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 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 享有录音制作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MP3栏目中通 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 和下载服务。 三家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 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 6350万元。
4
诉求
朱德庸认为,该节目不但在栏目名称上明显使用了其作品 的书名,还在该节目的宣传上多次频繁使用其作品中的上 述经典语句,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亦违反了公平诚 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以侵犯著作权 及不正当竞争将北京电视台、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和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判 令三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 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
虽然《上班》节目的标题、宣传短片和海报中出现的被控 侵权内容与朱德庸《关于上班这件事》书的书名和第一章 引言近似,但上述内容仅为《关》书的作品题目和内容片 段,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的实质 或核心部分,故上述近似内容的出现,尚未达到侵犯《关 》书著作权的程度并无不妥。朱德庸仅以上述内容在《关 》书中所处位置、众多媒体在报道中进行大量突出引用以 及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就主张上述内容是作品的主要或核 心部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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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 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 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 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 库整体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 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我们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 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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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 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铭 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 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 持。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 的情节予以确定。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 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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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 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 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 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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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美术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2008年8月,方正起诉宝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指控其在 包括“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等几十款产品上, 使用的字体与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倩体”字体 完全一致,构成对计算机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因而要求宝洁公司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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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上班”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论的 公共话题。 《关》书是一部四格漫画作品,而《上班》节目是一档无 固定台本的脱口秀节目,两作品表达方式迥异。《关》书 及《上班》节目存在的关联之处,仅在于其讨论的均是 “上班”这一相同的话题。朱德庸不能因为著有《关》书, 就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创作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作品,否则 将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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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魔术作品,而作为魔术的表演者,可以推定原告 是该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被告虽然未经许可复制、 发行“狼蛛”DVD,只是针对DVD著作权人的侵权,并未侵 犯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狼蛛” 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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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 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最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 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 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 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 公司多年的版权纷争得以彻底化解,亿万网民从此可以在 百度网站获得大量正版歌曲。
20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时, 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被告在《法制日 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 调改编的声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
微软软件著作权案
微软公司系各版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和SQL Server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认为,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 信息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未经微软公 司授权,擅自在其铭万大厦总部以及全国各分公司的相关计算 机上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 算机软件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依微软公司申请对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 息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托管的服务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查封和 证据保全,证据显示:铭万信息公司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上述 涉案计算机软件,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 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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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庸与北京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上诉案
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 《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该书第一章引言为 “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 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 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 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 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在播出 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 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 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 不能不上班”。
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 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 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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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是否需要固定下来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日本:
要求固定,否则与电影著作物须以固定物为前提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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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害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 件案件在主体、客体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举证与传统著作 权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隐蔽性。该案审理中,法院 及时有效地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准确进行侵权判定,保 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全面应用、深入发展过程中,计 算机软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正确 处理好该类案件,对维护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平衡、促进软件行业和谐发展、有序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德国:
当电视传播电影作品时,其中各镜头、片段,也得到保护。
凡最初将影像固定下来的称为原作。但现在还有无底片的照 片,即不使用底片而直接在感光纸上印相时,印相纸的正片 应视为原作。底片和正片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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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 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 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 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 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 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 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 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 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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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 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 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方正公司主张每一个单字都具有独 创性进而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依据,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 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故驳回方正公 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方正电子的诉讼请求,方正诉宝洁 “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最终以方正败诉走完终审程序。但案件终审 判决并未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宝洁用于商业推广的源出自方正字库的倩 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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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 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 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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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 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 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 两公司认为,在百度上搜索“汉仪秀英字体下载”有几百 家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 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 有主观故意。
诉称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被告在中央电 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 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四十年前郭颂 与胡小石、王云才共同创作《乌苏里船歌》,除了借鉴赫哲 族民歌《想情郎》的一句音调外,其他均是运用西洋音乐手 法创作完成的,完全是创作作品。中央电视台则对原告主体 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及赫哲族研究会 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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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是以色列公民Yigal Messika,他是一名职业魔术师。 2008年3月,原告设计了一种名为“狼蛛”的魔术道具, 通过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 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的艺术效果。原 告特意在他人的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对道具 的操作和演示、艺术效果等。但原告后来从淘宝网上购买 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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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受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乌苏里船歌》的曲调 与郝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异同及 关系作出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该歌的主部曲调与《想》、《守》的曲调基 本相同,其引子和尾声为创作,《乌》属改编或编曲,而不 是作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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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郝哲族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郝哲 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郝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 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郝哲 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 民族乡政府可以作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的基础上, 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 品《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 曲调改编的作品。
第二部分 著作权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 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 享有录音制作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MP3栏目中通 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 和下载服务。 三家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 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 6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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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朱德庸认为,该节目不但在栏目名称上明显使用了其作品 的书名,还在该节目的宣传上多次频繁使用其作品中的上 述经典语句,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亦违反了公平诚 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以侵犯著作权 及不正当竞争将北京电视台、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和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判 令三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 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