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著作权)-1案例整理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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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2131b9f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c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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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5e05910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23.png)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d6eef74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19.png)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探讨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实践中的难点,以期对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某知名歌手演唱他人歌曲未获授权案【案情简介】某知名歌手在一场商业演出中演唱了一首他人创作的歌曲,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演唱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
三、案例二: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提供他人作品案【案情简介】某网络平台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他人作品,供用户下载、阅读。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提供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85d244a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e5.png)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1f2e5ce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b6.png)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在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情况。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知识产权法案例的分析,来探讨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国家,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某种新型技术的专利,并取得了专利权。
不久之后,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产品,并声称其并未侵犯原公司的专利权。
原公司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作用。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它可以保护创新成果并鼓励创新活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原公司的专利权,使其创新成果得到了保护。
这也表明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品牌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注册了相应的商标。
不久之后,一些其他企业开始在其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原品牌公司对这些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的作用。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并获取商业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原公司的商标权,保护了其在市场上的利益。
这也再次表明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一位作家在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书籍,并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
不久之后,一些其他出版社开始未经授权地出版该书,并获取了不菲的经济收益。
原作者对这些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f343d5a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06.png)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f413e6b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ef.png)
• 案例一:专利权侵权纠纷 • 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 • 案例三:商标权侵权纠纷 • 案例四:不正当竞争纠纷 • 案例五:商业秘密保护
01
案例一:专利权侵权纠纷
案例概述
原告A公司拥有某项专利技术, 指控被告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 要求赔偿损失。
B公司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其 产品未使用A公司的专利技术。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提醒广大企业要增强商 标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因对商标知识了解不足 而引发侵权纠纷。
04
案例四: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概述
• 某公司甲开发了一款新型软件,并申请了专利。另一家公司乙 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该软件并将其嵌入到自己 的产品中,进行销售。甲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指控乙公司 侵犯其知识产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其上传原告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上传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案例结论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并公开道歉 。
该案例明确了网络平台未经授权上传 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保护著作权 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侵权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为竞争对手非法获 取并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 益。
赔偿责任的认定
法院裁定竞争对手赔偿科 技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 诉讼费用。
案例结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 法律保护。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任何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 秘密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通 常涉及到证明乙公司的行为导致了甲公司市场份额的减少、声誉受损或 其他经济损失。
著作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50430b0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8a.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本文将以一起著作权法律案例为例,分析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被告:乙,某出版社案情: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在乙出版社出版的杂志上连载。
甲在连载过程中发现,乙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
甲认为乙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小说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甲对其享有著作权。
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小说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法院根据甲提交的证据,认定甲的小说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启示1. 创作者应重视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创作者应充分了解著作权法,并在创作过程中注重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出版单位应遵守著作权法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作品时,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同时,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核和监管。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c77d7fd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5c.png)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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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案例一:当产品上同时承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时,该两种权利各自独立存在。
但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一个领域进入了公有状态下并不代表在其他领域也必须同时都进入公有状态。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它的著作权依然不受限制的存在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案例二:郭某、李某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雇佣李某,自2021年起从宗某某处购进盗版书籍,存放于郑州市二七区一民房内,通过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
经统计,李某共销售盗版书籍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知识产权案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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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培训机构,通过方案征集的方式 ,征集得广告语“某某软件,一流IT学 府”该机构给予创作人甲200元现金奖 励,并奖励U盘一个。因为当时未曾约 定著作权归属,有因为该广告标语在该 城市非常火爆,现在甲欲起诉该培训机 构,主张著作权侵权赔偿。
点评:在本案例中,即使该广告语“某 某软件,一流IT学府”具有独创性,该 机构也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该广告语 的创作符合委托创作的构成要件,该广 告语是委托作品。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 归属,著作权归属实际创作人甲,但是 ,委托人可以再约定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
例如,假设《潜伏》是共同制片,其原 始权利主体有多个,在准备权属转移材 料的时候就应该收集齐所有权利人的授 权书,否则授权行为是无权处分,是有 瑕疵的,作为原告的北京某公司也就不 能向法院证明自己的权属状况,其诉讼 请求也只能被法院驳回。
案例:乙广告设计公司诉甲房地 产开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而小说作者对1000册已经售出的小说却不享 有任何权利。 因为其通过创作小说仅仅获得了对作品的著作 权,而没有获得对作品物质载体的所有权。 尽管小说难以脱离纸张等物质载体而存在,人 们一般也只能通过获得小说的物质载体来欣赏 作品。但小说作者著作权的客体并不是纸张, 而是纸张上承载的作品。小说在被印成1000 册书之后,小说就有了1000个物质载体,但 这1000个物质载体之上只有一部作品。1000 个物质载体作为1000个物,其所有权可以归 属于1000个人所享有,但其中那一部作品的 著作权仍然归属于作者。
点评:首先,本案的成型效果与设计方案完 全一样,说明丙公司的施工行为仅仅是乙公 司作品的复制,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其次, 委托作品的前提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委托合 同的核心含义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作品创作 达成合意。而本案中,乙公司设计方案的具 体设计过程是,甲公司口头委托乙公司参加 本公司第一阶段的招投标工作,经过投标, 被告知可以参加第二阶段投标,期间双方并 没有形成委托创作合意。既然没有委托因素 的存在,该作品即为普通作品,其著作权归 乙公司。而甲公司和丙公司为经乙公司的许 可擅自使用该作品,实为侵权行为,应该承 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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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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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第一部分专利法一、专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案例1专利技术特征的增加与责任构成【案情摘要】孙政元、刘焕茂是实用新型专利《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1年3月6日获得专利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复合式卷帘门,其特征在于复合连板由断面形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两块连板穿套在一起组成。
(2)上述的复合式连板的厚度为10毫米~30毫米,宽度为50毫米~250毫米,长度为2米~15米,两块相邻复合连板间夹角变化范围70度~180度。
(3)上述复合式防火卷帘门其特征在于复合连板的材料为低碳钢板,钢板厚度为0.5毫米~2毫米。
1993年初,原告发现长城门窗厂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其专利产品,并将该产品销往北京市大钟寺农贸市场等地。
其产品具有如下特征;将两块两端弯曲形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复合连板穿套在一起,其中的一块复合板中间位置添加了一个90度的槽。
原告认为长城门窗厂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城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法律问题】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哪些权利?【参考结论】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使用权、实施权、进口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二、专利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案例1 专利申请权的继承与归属【案情摘要】陈延熙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1987年底离休。
陈延熙于1990年5月22日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90 103591.2。
同年12月陈延熙去世,其女儿陈蓉为其惟一合法继承人。
1994年6月2日,中国专利局作出《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专利申请权收归国有的决定,后陈蓉提出不服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1994年7月16日中国专利局撤回了收归国有的决定。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1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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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庸与北京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上诉案
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 《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该书第一章引言为 “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 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 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 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 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在播出 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 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 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 不能不上班”。
12
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 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 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13
案情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 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 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 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 有主观故意。
德国:
当电视传播电影作品时,其中各镜头、片段,也得到保护。
凡最初将影像固定下来的称为原作。但现在还有无底片的照 片,即不使用底片而直接在感光纸上印相时,印相纸的正片 应视为原作。底片和正片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16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 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 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 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 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 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 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 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 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17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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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
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
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
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
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法律讲堂(3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法律讲堂(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f7adbe7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29.png)
第1篇一、引言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律讲堂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
二、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并在其宣传材料中使用了甲公司的商标。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不服,认为其使用的是软件功能,不属于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商标侵权认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使用了甲公司的商标,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责任承担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和《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研发了一项名为“新型节能照明设备”的发明,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
丁公司未经丙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丙公司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
丙公司发现后,向丁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在本案中,丁公司未经丙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丙公司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
2. 责任承担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丁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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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害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 件案件在主体、客体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举证与传统著作 权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隐蔽性。该案审理中,法院 及时有效地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准确进行侵权判定,保 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全面应用、深入发展过程中,计 算机软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正确 处理好该类案件,对维护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平衡、促进软件行业和谐发展、有序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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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庸与北京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上诉案
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 《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该书第一章引言为 “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 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 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 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 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在播出 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 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 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 不能不上班”。
德国:
当电视传播电影作品时,其中各镜头、片段,也得到保护。
凡最初将影像固定下来的称为原作。但现在还有无底片的照 片,即不使用底片而直接在感光纸上印相时,印相纸的正片 应视为原作。底片和正片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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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 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 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 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 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 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 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 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 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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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 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铭 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 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 持。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 的情节予以确定。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 偿经济损失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 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 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方正公司主张每一个单字都具有独 创性进而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依据,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 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故驳回方正公 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方正电子的诉讼请求,方正诉宝洁 “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最终以方正败诉走完终审程序。但案件终审 判决并未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宝洁用于商业推广的源出自方正字库的倩 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态度。
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 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 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 任。
15
照片是否需要固定下来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日本:
要求固定,否则与电影著作物须以固定物为前提相矛盾;
9
点评
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 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 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 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
10
单个美术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2008年8月,方正起诉宝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指控其在 包括“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等几十款产品上, 使用的字体与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倩体”字体 完全一致,构成对计算机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因而要求宝洁公司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
诉称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被告在中央电 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 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四十年前郭颂 与胡小石、王云才共同创作《乌苏里船歌》,除了借鉴赫哲 族民歌《想情郎》的一句音调外,其他均是运用西洋音乐手 法创作完成的,完全是创作作品。中央电视台则对原告主体 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及赫哲族研究会 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民。
20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时, 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被告在《法制日 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 调改编的声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
微软软件著作权案
微软公司系各版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和SQL Server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认为,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 信息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未经微软公 司授权,擅自在其铭万大厦总部以及全国各分公司的相关计算 机上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 算机软件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依微软公司申请对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 息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托管的服务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查封和 证据保全,证据显示:铭万信息公司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上述 涉案计算机软件,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 机软件。
6
评析
“上班”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论的 公共话题。 《关》书是一部四格漫画作品,而《上班》节目是一档无 固定台本的脱口秀节目,两作品表达方式迥异。《关》书 及《上班》节目存在的关联之处,仅在于其讨论的均是 “上班”这一相同的话题。朱德庸不能因为著有《关》书, 就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创作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作品,否则 将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2
环球唱片底化解,亿万网民从此可以在 网站获得大量正版歌曲。14
法院认为
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 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 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 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 库整体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 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我们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 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4
诉求
朱德庸认为,该节目不但在栏目名称上明显使用了其作品 的书名,还在该节目的宣传上多次频繁使用其作品中的上 述经典语句,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亦违反了公平诚 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以侵犯著作权 及不正当竞争将北京电视台、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和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判 令三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 损失50万元。
18
鉴定意见
受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乌苏里船歌》的曲调 与郝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异同及 关系作出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该歌的主部曲调与《想》、《守》的曲调基 本相同,其引子和尾声为创作,《乌》属改编或编曲,而不 是作曲。
19
法院认为
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郝哲族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郝哲 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郝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 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郝哲 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 民族乡政府可以作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的基础上, 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 品《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 曲调改编的作品。
第二部分 著作权
环球唱片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 6350万元。
12
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 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 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13
案情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 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 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 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 有主观故意。
5
法院判决
虽然《上班》节目的标题、宣传短片和海报中出现的被控 侵权内容与朱德庸《关于上班这件事》书的书名和第一章 引言近似,但上述内容仅为《关》书的作品题目和内容片 段,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的实质 或核心部分,故上述近似内容的出现,尚未达到侵犯《关 》书著作权的程度并无不妥。朱德庸仅以上述内容在《关 》书中所处位置、众多媒体在报道中进行大量突出引用以 及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就主张上述内容是作品的主要或核 心部分,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