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验收和结题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验收和结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包括项目、课题和子课题,以下不作专门区分时统称项目)验收和结题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BIM发展联盟下达的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的验收和结题。

第三条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的验收和结题工作由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的验收和结题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和结题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应按要求进行验收;课题、子课题宜进行验收,也可申请结题。

第六条未经验收或结题、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承担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二章验收和结题的程序与组织

第七条项目验收和结题工作应在任务合同期满后三个

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一个月内,向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提交以下验收资料:(一)验收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

(二)项目合同书;

(三)研究报告;

(四)学术论文(提供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论文第一作者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五)有软件开发任务的,尚应提供软件测试报告;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审核验收资料,确定验收专家组和验收方案。

第十条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验收项目具体情况组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原则上项目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7名,课题不少于5名,子课题不少于3人,并设组长1名。

(二)验收专家应具有BIM领域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BIM技术、标准和软件的发展状况。

(三)遵循回避原则,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

(四)项目成果的创新性;

(五)项目成果的应用情况;

(六)项目成果的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方式;遇特殊情况,经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批准后,也可采用通讯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和质询,填写验收专家意见表;经验收专家组讨论、组长汇总形成验收意见,并在验收意见中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项目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未经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研究成果登记表》(格式参见附件2)。通过验收的项目,由中国BIM发展联盟颁发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经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撤销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申请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提交结题申请、《研究成果登记表》(格式参见附件2)和研究成果资料。

第十八条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审核结题材料,确定是否准予结题。对不准予结题的项目,撤销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未按期申请验收或结题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撤销研究任务。

第二十条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和结题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项目成果和验收、结题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