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货物报关程序(DO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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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报关程序(DOC6)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见教材)
2、结转加工(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3、加工贸易其他保税货物的报关(见教材100)
4、加工成品复出口报关(补充部分)
按照海关规定进口(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向海关申报复出口时,除应向主管海关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外,还应向出境地海关交验如下纸质报关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1式5份。即基本联3份,核销联1份,收汇核销联1份,如有出口退税则增加1份黄色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发票;
(4)装箱单;
(5)装货单,经海关审核,对货物查验后,加盖放行章,交报关人凭以向装运部门申请装运货物出口;
(6)出口收汇核销单
(7)其他单证(如许可证等)。
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海关放行等海关监管手续后,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出境。然后海关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黄色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交企业凭以办理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二、合同报核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含义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以免费即不需境内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扣付或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偿还,而提供给境内经营企业的加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根据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待遇,免税进口,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留在境内的相应手续。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范围
凡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规定,为《海关进出口税则》第84至90章所列,除飞机、船舶、汽车、摩托车、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以外,并且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上述商品费单独进口的零配件,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条件
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于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对没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工厂或车间的加工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每年必须有70%以上出口。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手续
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文件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备案,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直接核发D 字头《登记手册》,企业凭以进口。
四、保税仓库储存货物
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通关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海关对建立保税仓库的管理,另一方面是海关对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通关管理。
(一)海关对建立保税仓库的管理
1、保税仓库的定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范围:(见教材104页)
3、保税仓库的类型:保税仓库可分为3类:
(1)公用型保税仓库
(2)自用型保税仓库:
(3)专用型保税仓库
4、保税仓库的经营条件
(二)保税仓储货物的通关规则
1、海关监管限制
海关保税仓储货物的通关制度对货物有以下方面的限制:
(1)保税储存货物品种的限制:
按照规定,转口贸易的烟、酒和转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等和由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等方面原因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不准存入保税仓库,除此以外,其他进口货物无论是应税货物,还是属于限制进口的货物,均可存入保税仓库。对于汽车只能存放于设在国家指定的6个口岸的保税仓库,这6个口岸是大连、天津、上海、皇岗、黄埔、满洲里等。
(2)保税储存货物时间的限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所存货物期满超过3个月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按《海关法》的规定,有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进口各税后,仍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并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后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3)对保税货物在储存保管中的限制
保税仓库应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应有专人管理,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将会与仓库管理人员共同加锁。仓库经营人配合海关派员对仓库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海关派员驻库监管,应提供便利。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仓库经理人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4)对保税储存货物处置的限制
保税货物在储存期间不得进行加工。但是对由于运输、保管或商业上的需要,在遵守存放规则的前提下,由保税仓库经营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保税仓库经营人或货主可对货物进行以下处置:——为保存货物所必须的搬运和处理。如除尘、防腐、防虫及防潮处理等;
——改善外观或商业性质的处理。如对货物进行分级、拆零、等;
——改善包装。如将大包装改为小包装,改换中性包装,加刷标记唛码等。
2、保税仓库进出货物的办理程序
(1)保税仓库货物进口入库
(2)保税仓库储存货物按出库去向报关
——转口售出或复运出境。
——转入境内市场销售。
——转为加工贸易提取使用。
——对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往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应向海关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五、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通关制度
(一)进出保税区货物的通关制度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关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